查看原文
其他

规范用户账号信息,筑牢互联网“诚信基石”

泛闻志 人民中科研究院 2024-01-09

2022年6月2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在《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信息管理规定》(2015年发布,以下称“原规定”)的基础上,制定发布《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以下称《账号规定》),于2022年8月1日施行。《账号规定》的出台,是把握账号“最小单位”,打造诚信网络空间的重要举措



聚焦“第一窗口”,加强诚信网络空间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在致首届中国网络文明大会的贺信中指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担当责任,网络平台、社会组织、广大网民等要发挥积极作用,共同推进文明办网、文明用网、文明上网,以时代新风塑造和净化网络空间,共建网上美好精神家园。”


随着人们在网络空间活动日益丰富,对网络信息获取的依赖度逐步提升,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愈发重要。广大人民群众对网络谣言、网络诈骗、恶意营销、流量造假等网络乱象反映强烈。网民在提高辨识力的同时,也迫切需要有效机制,便于信息甄别。其中,账号信息是辨识机制的“第一窗口”。


互联网信息发布者的身份性质等,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公众对其发布信息的真实性、科学性判断。原规定主要针对“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进行规范,重点规制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中存在违法信息的现象,但对用户判断账号发布信息真实性的辅助作用有限。特别是一些违法账号利用账号名称及头像、简介等信息,冒充权威机关、媒体,或者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网民因无其他信息辅以验证,容易轻信其身份和公信力,并进一步误信此类账号发布的相关信息。

《账号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注册、使用、管理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的行为进行规范,明确行为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诚实信用,不得损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账号规定》正是通过规范注册、使用、管理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的行为,弘扬诚信网络文化,建设诚信网络社会,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账号规定》要求用户账号信息的注册和使用遵循诚信原则。《账号规定》明确要求账号信息中不得含有违法和不良信息,不得含有假冒、仿冒、捏造的信息,不得含有误导或欺骗公众的信息。



例如,不得假冒、仿冒、捏造政党、党政军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的名称、标识;不得假冒、仿冒、捏造新闻网站、报刊社、广播电视机构、通讯社等新闻媒体的名称、标识;不得擅自使用“新闻”、“报道”等具有新闻属性的名称、标识。除了在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中贯彻落实《网络安全法》的实名制要求外,还明确要求账号信息中的职业信息真实性、机构名称真实性。


也就是说,如果账号信息中含有职业信息,如自称是律师、医生等,则应当与个人真实职业信息一致,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核验。对于机构用户而言,则应当与其机构名称、标识等相一致,与机构性质、经营范围和所属行业类型等相符。这些都体现了诚信精神和公序良俗的基本要求。


夯实主体责任,筑牢互联网“诚信基石”



《账号规定》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网络平台)对账号信息的管理应维护诚信原则。从“账号信息注册和使用”、“账号信息管理”两个重要环节提出了系统的管理要求。


一是划定“底线”“红线”。账号信息不得违反《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即不得出现违法信息,防范和抵制不良信息。同时,严禁在账号信息中假冒、仿冒、捏造党政军机关、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国家(地区)及国际组织、权威媒体、国家行政区域/机构所在地、标志性建筑物等名称、标识,严禁以损害公共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等为目的,故意夹带二维码、网址、邮箱、联系方式等,防止公众受骗或产生误解。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机制,发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暂停提供服务并通知用户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终止提供服务。其中,对于账号信息中含有“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国家”等内容,或者含有党旗、党徽、国旗、国歌、国徽等党和国家象征和标志的,《账号规定》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从严核验。



二是加强真实身份信息核验。按照《网络安全法》的要求,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账号规定》落实《网络安全法》规定,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申请注册相关账号信息的用户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冒用身份信息注册的,不得为其提供服务。同时,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账号信息动态核验制度,对存量账号信息采取必要核验措施,以确保管理的完整性、有效性。


三是加强信息展示,便于公众监督。对于具有专业属性的账号信息服务,《账号规定》要求,互联网用户申请注册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等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账号,或者申请注册从事经济、教育、医疗卫生、司法等领域信息内容生产的账号,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核验其服务资质、职业资格、专业背景等相关材料,并在账号信息中加注专门标识;为了支持网民为公共利益开展监督,《账号规定》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页面展示合理范围内的互联网用户账号的IP地址归属地信息;对于公众账号,《账号规定》进一步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互联网账号信息页面,展示公众账号的运营主体、注册运营地址、内容生产类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效联系方式、IP地址归属地等信息。



网络空间虽然允许人们适当隐藏现实社会中的某些身份信息,但不能违背诚信原则提供假冒、仿冒、捏造的身份信息,不能误导甚至欺骗公众。今天的网络空间已经与现实空间深度融合,网络社会也是现实社会的组成部分,网络中的不诚信行为,终究会反映到现实中,并影响到行为人自身。古人云,“言而必有信,期而必当,天下之高行也”,这同样适用于网络空间。


责编:岳青植
监制:李红梅

END



参考来源:

1.《专家解读 ▏完善网络文明建设的基础性保障制度》网信中国
2.《专家解读|规范用户账号信息,打造诚信网络空间》网信中国
往期回顾

全球网安 | 北约北扩启动 将网络安全更紧密纳入联盟战略

社交机器人从野蛮生长到全球共治

AI向善 人间正道是沧桑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