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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合成须循规蹈矩

紫东君 人民中科研究院 2024-01-09

#深度合成#相关阅读


继算法推荐之后,深度合成技术也迎来单独规范。

2022年12月11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3年1月10日起施行。


《规定》确立了我国对深度合成服务的治理框架,提出了明确的数据和技术管理规范,为促进深度合成技术向上向善,引导相关产业健康发展,确保互联网信息内容安全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所谓深度合成技术,是指利用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生成合成类算法制作文本、图像、音频、视频、虚拟场景等信息的技术。


近日火爆全网的聊天机器人ChatGPT,以及“换脸”、AI绘画、虚拟主播等为人所熟知的场景都使用了深度合成技术。

深度合成的发展与危机


作为人工智能行业的领域之一,深度合成的重要性正在渗透进生活的方方面面。
  
无论是视频换脸、语音合成,或是影像修复以及最近因元宇宙大火的虚拟数字人,其背后均是深度合成技术在发挥作用。


从内容量上看,深度合成行业应用迎来跳跃发展。

根据清华大学人工智能研究院、国家工业信息安全发展研究中心等机构联合发布的《深度合成十大趋势报告(2022)》显示,互联网中深度合成视频的新增发布量从2017年的1680个飙升至2021年的24317个,互联网中深度合成视频的点赞/喜欢数量也从2017年的249.74万次,跃至2021年的3.16亿次。

图片源自:《深度合成十大趋势报告(2022)》


与此同时,自2017年以来,深度合成领域的开源项目发布数量也在逐年提升。到2021年,在GitHub中,与“GAN”等16个关键词相关的开源项目发布量已达到23030个,相较2017年的8250个增长179%。深度合成在开源社区中持续走高的热度,也将继续推动该技术的发展与在产业中的落地。

在深度合成技术向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渗透之时,深度合成内容负面风险持续加剧且产生实质危害。随着深度合成技术的开放开源、深度合成产品和服务的增多,深度合成内容制作的技术门槛越来越低,实现了技术的“平民化”。通过深度合成技术制造虚假视频、虚假音频进行诬陷、诽谤、诈骗、勒索等违法行为已屡见不鲜。

2021年,山东省公安厅网络安全总队就公布了几个利用深度合成技术实施诈骗的真实案例。合肥警方在“净网2021”专项行动中打掉一个利用深度合成技术进行犯罪的团伙,犯罪嫌疑人利用电脑将一张张静态照片制作为人脸动态视频,为黑灰产业链提供注册手机卡等技术支撑。


另一方面,深度合成技术一旦被滥用,会造成巨大风险与实质性危害,可能给个人、企业造成肖像、名誉等人格和财产权益损害,也可能给社会秩序、国家政治稳定和安全造成巨大威胁。

比如,将深度合成技术用于捏造国家政要言论、伪造公务人员虚假视频,可能给政治安全和国家安全带来重大危害。对个人与企业来说,深度合成技术的滥用也可能造成巨大权益损害。如企业高管被深度合成捏造视频篡改发言内容,可能造成市场恐慌,引发金融市场动荡。个人也可能被伪造虚假视频等,被用来向其亲友诈骗或者伪造不雅视频侵害其名誉权。

由此可见,深度合成技术的快速发展为数字时代发展带来了令人期待的可能性,但也带来了令人担忧的巨大风险。


规范和引导利用深度合成技术提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政治稳定与社会公共秩序,促进技术向上向善造福社会,成为了立法立规的紧迫任务。


规范深度合成服务的重要意义


针对深度合成服务带来的机遇与恶意使用带来的挑战,世界各国纷纷出台管理法律法规,探索对深度合成服务的依法治理。欧盟与美国均有相关立法考虑,同时加强打入数字水印、开发真伪鉴别等技术治理手段,要求互联网企业对平台内容进行自我审查,从源头打击网络虚假内容。


我国《规定》的重要特色,是基于深度合成服务技术性强的特点,从技术开发、模型训练、服务提供和使用等环节对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提出全面管理要求。

1、应对深度合成信息内容显著标识


《规定》要求:


  •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对使用其服务生成或编辑的信息内容,应当添加不影响使用的标识。

  • 提供智能对话、合成人声、人脸生成、沉浸式拟真场景等生成或者显著改变信息内容功能的服务的,应当进行显著标识,避免公众混淆或者误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采用技术手段删除、篡改、隐匿相关标识。


2、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需审核合成内容


党中央印发的《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提出,制定完善对算法推荐、深度伪造等新技术应用的规范管理办法。其中《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已于今年1月施行,《规定》则是第二部专门针对算法的规范。


《规定》要求,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深度合成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虚假新闻信息。转载基于深度合成服务制作发布的新闻信息的,应当依法转载互联网新闻信息稿源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


此外,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基于移动电话号码、身份证件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等方式,依法对深度合成服务使用者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的深度合成服务使用者提供信息发布服务。



除了对使用者进行身份认证,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还要加强深度合成内容管理,采取技术或者人工方式对深度合成服务使用者的输入数据和合成结果进行审核。还明确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核验深度合成类应用程序相关情况。


也就是说,除了深度合成服务使用者,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应用商店都要从源头上对深度合成内容提前把关,否则也要担责。


同时,《规范》还明确了主管部门职责,由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深度合成服务的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深度合成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3、使用人脸合成需取得个人单独同意


《规定》要求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提供人脸、人声等生物识别信息编辑功能的,应当提示深度合成服务使用者依法告知被编辑的个人,并取得其单独同意。


《规定》还新增条款,要求具有生成或者编辑人脸、人声等生物识别信息的模型、模板等工具的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安全评估。



深度合成技术展现了其强大的能量和可能性,加速应用已经成为现实趋势。《规定》的出台,划定了深度合成服务的“底线”和“红线”。深度合成服务治理需要政府、企业、社会、网民等多方主体共同参与,推动深度合成技术的依法、合理、有效使用,积极防范化解深度合成技术带来的风险,促进其正向应用与创新,助力打造网络空间良好生态。

责编:岳青植
监制:李红梅


文章参考:

1.《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网信中国2.《重要发布!涉及“AI换脸”》环球网3.《治理“深度伪造”,对AI换脸等“作恶”说不》新民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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