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股权转让个税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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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广东***投资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LNF342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穗税一稽 罚 〔2023〕 30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
经检查,你单位于2019年6月以受让价格3,744,780.00元购买罗***持有的广州市***电器有限公司1.24826%的股权(对应股权原值342,993.76元);以受让价格3,744,780.00元购买陈***持有的广州市***电器有限公司1.24826%的股权(对应股权原值352,053.20元,合理费用936.20元);以受让价格2,995,530.00元购买袁***持有的广州市***电器有限公司0.99851%的股权(对应股权原值281,614.92元,合理费用1,497.80元);以受让价格1,872,390.00元购买钟***持有的广州市***电器有限公司0.62413%的股权(对应股权原值176,026.60元,合理费用468.10元)。
相关股权转让合同已于2019年6月生效,你单位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罗***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680,357.25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陈***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678,358.12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袁***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542,483.46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钟***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339,179.06元。合计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240,377.89元。
鉴于陈***于2021年6月缴纳该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205,522.80元,袁***于2019年10月缴纳该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133,603.96元,钟***于2021年6月缴纳该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102,761.40元,至检查日止你单位仍应代扣代缴罗***个人所得税680,357.25元,仍应代扣代缴陈***个人所得税472,835.32元,仍应代扣代缴袁***个人所得税408,879.50元,仍应代扣代缴钟***个人所得税236,417.66元。合计你单位应扣未扣上述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1,798,489.73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提供的《情况说明》、凭证、账页及《广州市***电器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2)银行提供的银行账户相关资金流水记录;(3)广州市***电器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及《验资报告》;(4)广州***置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凭证、银行进账单、《股权转让合同》;(5)广州市白云区税务局提供的罗***等4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印花税申报情况及钟雪峰、袁***提供的完税证明;(6)经罗***、钟***、袁***确认的《询问笔录》;(7)经你单位确认的《税务稽查工作底稿》;(8)其他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三项、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九条、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八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及《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二条、第四条第七项、第十条的有关规定,你单位为上述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你单位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合计1,798,489.73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单位处应扣未扣税款1,798,489.73元一倍的罚款1,798,489.73元。
罚款金额(万元): 179.848973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2-22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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