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损失不可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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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 913709******051Q
纳税人名称 泰安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靳***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泰安税稽二 罚 〔2022〕 70 号
案件名称 泰安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类别 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1.你单位2017年6月6日购买保定冀东霸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和沧州市冀东霸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持有的梁山庞大霸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股权共计5000000元;同日对梁山庞大霸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加投资3000000万元。
2017年6月7日,梁山庞大霸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注销税务登记,2017年7月28日,工商核准,梁山庞大霸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注销工商登记。
你单位注销对梁山庞大霸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成本800万元,确认投资收益-7003661.36元。
经查,这一投资事项,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是虚假的投资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之规定,你单位虚构投资事项,其投资损失7003661.36元不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应调增你单位2017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7003661.36元,补缴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1750915.34元 。你单位于2020年10月30日自行更正企业所得税申报补缴了2017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税款1750915.34元,并交纳相应的滞纳金773029.12元。
2.你单位取得的北京***广告有限公司、北京***广告有限公司广告费发票是上述两家广告公司开具的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第十二条“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十六条“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处1,099,821.43元的罚款
处罚生效期 2022-09-30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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