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定额个体户被查,补税加罚款近14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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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 923706******XG74
纳税人名称 蓬莱市***家具店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丁某某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烟台税稽一 罚 〔2022〕 57 号
案件名称 蓬莱市***家具店-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类别 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发票信息
通过取证得知,2016年~2019年期间,佛山***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共开具给蓬莱市***家具店41份、开具给丁某某11份合计5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总计18,572,407.73元。蓬莱市***家具店2016年~2019年期间,仅领用过通用定额发票,未通过税控开票系统对外开具过增值税发票。
资金信息
丁某某称你单位经营过程中以现金、转账等方式收取客户货款,再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付款给上游公司定制家具。根据《特许经营合同》要求,蓬莱市***家具店需全额支付货款给佛山***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待定制家具制作、销售后再收取消费者全额款项,存在部分款项垫付情况。
申报纳税信息
经查询税务征管系统(金税三期),蓬莱市***家具店属于个体工商户,2016年~2019年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为定期定额征收。你单位未进行税务申报,无法提供账簿、凭证等会计核算资料。
1、增值税
蓬莱市***家具店无法提供2016年~2019年有关账簿、凭证等会计核算资料,不能准确核算销售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修改)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对蓬莱市***家具店增值税核定征收。蓬莱市***家具店2016年~2019年增值税均为简易申报,每季度申报销售额均为19200元,收入额合计申报307,200元,申报收入明显偏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16〕362号)第四十七条:“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二)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2011年第65号)第十六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修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处应缴未缴的增值税612,889.4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9,437.40元、个人所得税270,169.08元0.5倍的罚款:461,248.05元,其中:增值税罚款:306,444.7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19,718.73元;个人所得税罚款:135,084.56元。
处罚生效期 2022-09-29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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