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医疗美容诊所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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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市税一稽罚〔2023〕1号
广西南宁***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50***FM99P):
经我局于2022年8月1日至2022年10月13日对你公司(地址:南宁市***号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一)增值税
你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将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记入私人账户且未进行纳税申报,经核实并经你公司确认,2019年~2021年你公司将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记入私人账户的情况如下:
时间 | 民生银行含税收入 | 兴业银行含税收入 | 累计含税收入 | 不含税收入 |
2019.1-3 | 476288 | 81746.52 | 558034.52 | 541781.09 |
2019.4-6 | 9540706.24 | 9540706.24 | 9262821.59 | |
2019.7-9 | 1094129.75 | 5442275.85 | 6536405.6 | 6346024.85 |
2019.10-12 | 1279286.5 | 2673922.09 | 3953208.59 | 3838066.59 |
小计 | 2849704.25 | 17738650.7 | 20588354.95 | 19988694.13 |
2020.1-3 | 410868.22 | 410868.22 | 398901.18 | |
2020.4-6 | 3215173.98 | 3215173.98 | 3121528.14 | |
2020.7-9 | 912816.86 | 912816.86 | 886229.96 | |
2020.10-12 | 180925 | 180925 | 175655.34 | |
小计 | 4719784.06 | 4719784.06 | 4582314.62 | |
2021.1-3 | 109200 | 109200 | 106019.42 | |
2021.4-6 | 248425 | 248425 | 241189.32 | |
2021.7-9 | 322750 | 322750 | 313349.51 | |
2021.10-12 | 3450 | 3450 | 3349.51 | |
小计 | 683825 | 683825 | 663907.77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你公司2019年~2021年取得上述收入应申报缴纳增值税计算如下:
2019年度
1月~3月应申报缴纳增值税16,253.43元(541,781.09×3%),已缴纳0.00元,少缴纳16,253.43元;
4月~6月应申报缴纳增值税277,884.65元(9,262,821.59×3%),已缴纳0.00元,少缴纳277,884.65元;
7月~9月应申报缴纳增值税190,380.75元(6,346,024.85×3%),已缴纳0.00元,少缴纳190,380.75元;
10月~12月应申报缴纳增值税115,142.00元(3,838,066.59×3%),已缴纳0.00元,少缴纳115,142.00元。
以上合计少缴2019年增值税599,660.83元。
2021年度
4月~6月应申报缴纳增值税2,411.89元(241,189.32×1%),已缴纳0.00元,少缴纳2,411.89元;
7月~9月应申报缴纳增值税3,133.50元(313,349.51×1%),已缴纳0.00元,少缴纳3,133.50元;
以上合计少缴2021年增值税5,545.39元。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你公司应补增值税2019年599,660.83元、2021年5,545.3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对我区小微企业实施税费优惠的通知》(桂财税〔2019〕7号)第一条的规定,你公司2019年、2021年应补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算如下:
2019年度
1月~3月应补城市维护建设税568.87元(16,253.43×7%×50%);
4月~6月应补城市维护建设税9,725.96元(277,884.65×7%×50%);
7月~9月应补城市维护建设税6,663.33元(190,380.75×7%×50%);
10月~12月应补城市维护建设税4,029.97元(115,142.00×7%×50%);
以上合计应补2019年城市维护建设税20,988.13元。
2021年度
4月~6月应补城市维护建设税84.42元(2,411.89×7%×50%);
7月~9月应补城市维护建设税109.67元(3,133.50×7%×50%)。
以上合计应补2021年城市维护建设税194.09元。
以上合计应补2019年、2021年城市维护建设税21,182.22元。
(三)企业所得税
1.你公司内部管理人员和实际负责人多次变动,造成财务管理混乱,经通知无法提供账簿、成本材料、费用凭证等资料,且对私人账户收取的款项也无法进行成本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按“生活服务业”、适用10%的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2019年~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201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2,213,681.68元(22,136,816.79×10%)、202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770,079.66元(7,700,796.59×10%)、202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419,674.42元(4,196,744.16×10%)。
2.你公司2019年~2021年度资产总额分别为185.06万元、124.87万元、334.26万元,从业人数分别为18人、2人、18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二十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第一条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桂财税〔2020〕13号)第五条的规定,你公司应申报缴纳2019年~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情况计算如下:
2019年应申报缴纳171,368.17元(1,000,000.00×25%×20%+1,213,681.68×50%×20%),已缴纳0.00元,少缴纳171,368.17元;
2020年应申报缴纳38,503.98元(770,079.66×25%×20%),其中地方分享15,401.59元(38,503.98×40%),2020年实际应缴纳35,423.66元(38,503.98-15,401.59×20%),已缴纳7,949.12元,少缴纳27,474.54元;
2021年应申报缴纳10,491.86元(419,674.42×25%×20%×50%),已缴纳41,068.51元,多缴纳30,576.65元。
以上合计少缴纳2019年~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168,266.06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的基本情况、2019年~2020年度纳税申报表;
2.你公司的入库情况资料;
3.你公司的情况说明;
4.收入明细资料;
5.银行资金流水资料;
6.公司法人及股东询问笔录。
二、处罚决定
你公司将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记入私人账户未申报,采取虚假纳税申报的手段,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属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你公司的偷税行为,处以所偷税款二倍的罚款,即罚款1,589,309.00元[(599,660.83+5,545.39+21,182.22+168,266.06)×2]。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589,309.00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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