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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获得财政补贴,这家企业这样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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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扬税稽一罚[2023]6号
案件名称 江苏***水产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 经查,你单位为申请2020年连栋大棚养殖池项目的财政补贴,从江苏***现代农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刘***处取得了1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开具方为***实业(上海)有限公司,开具时间为2021-03-16,发票代码3100171320,发票号码58871140#--58871152#,价税合计1253000.00元。
上述1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核实,未找到发票校验信息。你单位与***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无业务和资金往来记录。你单位取得该1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后,未做账务处理,仅在申请项目补贴时使用。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18年第8号)的规定,对你单位明知上述13份假发票是非法取得却仍用于申请财政补贴的行为
纳税人名称 江苏***水产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 913***XXRG55F
处罚结果 给予你单位税务行政处罚20000.00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3-02-10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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