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虚开发票但业务真实,税局允许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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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 913703******HQ8R
纳税人名称 淄博***煤炭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樊某某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淄博税稽一 罚 〔2021〕 58 号
案件名称 淄博***煤炭贸易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类别 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 你单位接受长治市***煤炭经销有限公司2019年8月30日开具的1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名称:煤炭*煤,发票代码:1400192130,发票号码:04969659-04969669,金额:1076991.03元,税额:140008.86元,价税合计:1216999.89元。已认证抵扣,并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你单位已于2019年12月份对上述进项税额140008.86元作了转出并于2020年1月份补缴增值税及附征。
上述发票已被对方税务机关证实为虚开发票,根据检查和取证情况,认定业务是真实发生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之规定,你单位发生的支出1076991.03元允许税前扣除。
你单位取得的上述发票为已证实虚开发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你单位已自行转出进项税额并予以缴纳,违法情节较轻。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处罚款50000.00元。
处罚生效期 2021-10-18
处罚截止期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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