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不合理低价销售机动车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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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 913703******3D93
纳税人名称 山东***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李***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淄博税稽 罚 〔2021〕 7 号
案件名称 山东***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 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增值税:2020年
1.你单位2020年10月-12月以直接收款方式,将7辆购进总价为677,699.12元(不含税)的机动车,以162,831.86元的价格销售给实际负责人翟***,翟***注册登记后再销售。该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你单位未能提供该销售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充分证据,应由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7辆机动车不含税销售额为745,469.03元,少申报销售额582,637.17元,少申报增值税75,742.83元。
2.你单位2020年10月-12月将已销售车辆所开发票7份作废,造成少申报销售额162,831.86元,少申报增值税21,168.14元。
3.你单位2020年10月增值税申报抵扣进项税额288,563.29元,其中:沈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开具的4份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112,651.32元。经核实,车辆买卖合同不是你单位与沈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之间签订,应作进项税额转出112,651.32元;***汽车服务中心开具的1份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38,183.19元,车辆交易合同不是你单位与***汽车服务中心之间签订,应作进项税额转出38,183.19元。
2021年
1.你单位2021年1月-2月以直接收款方式将13辆购进总价为1,240,707.97元(不含税)的机动车,以346,460.18元的价格销售给实际负责人翟***,翟***注册登记后再销售。该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你单位未能提供该销售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充分证据,应由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13辆机动车销售额1,364,778.76元,少申报销售额1,018,318.58元,少申报增值税132,381.41元。
2.你单位2021年1月-2月开具8份红字发票将已销售车辆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进行冲红,造成少申报销售额208,407.09元,少申报增值税27,092.92元。以上2020年共计少申报增值税96,910.97元,应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50,834.51元;2021年共计少申报增值税159,474.3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决定对你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的2020年度印花税490.40元;2021年度增值税50,370.7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525.96元,处以0.5倍的罚款,罚款金额合计为27,193.57元。
处罚生效期 2021-05-20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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