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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局让企业确认逾1.9亿元拆迁补偿款是否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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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大鹏新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深大税通【2023】179号)
发布时间:2023-02-16 17:29:2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大鹏新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大鹏新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深大税通〔2023〕 113号
***塑胶机电(深圳)有限公司: 91440***652C
事由:拆迁补偿款企业所得税征收事项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通知内容:根据***塑胶机电(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签署的《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元昇厂片区城市更新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元昇厂片区城市更新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回迁安置物业确认协议之补充协议》以及银行汇款回单,***塑胶机电(深圳)有限公司于2014年至2018年期间共计收取拆迁货币补偿 190,110,000 元。请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自查该笔收入是否申报企业所得税,并提供完税证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银行对账单等资料。
二0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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