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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费、培训费、会议费发票没有人员交通费证据支撑定虚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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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 913703******3105
纳税人名称 山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赵***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淄博税稽一 罚 〔2020〕 59 号
案件名称 山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类别 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 你单位取得广州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开票日期2018年8月6日,发票代码为4400174320,发票号码为34214738,发票价税合计为35320元;
取得广州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份,开票日期2018年8月6日,发票代码为4400174320,发票号码为34214607、34214608,发票价税合计为99680元。
检查你单位的账簿、记账凭证发现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所列支的住宿费、培训费、会议费并没有发现住宿费、培训费、会议费相关参与列支人员的交通费用(如飞机票、高铁车票等)列支账载情况。以上发票为已证实虚开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之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35000.00元。你单位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为亏损-982848.30元,调减亏损额135000元后,亏损额为-847848.30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处罚款3000元。
处罚生效期 2020-06-24 处罚截止期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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