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事务所接受咨询费发票被查
【访问大型税务稽查案例库请点文末“阅读原文”进入】
纳税人识别号 913703******557E
纳税人名称 山东***审计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侯***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淄博税稽一 罚 〔2021〕 20 号
案件名称 山东***审计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类别 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
你单位接受济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6份,开票日期2019年10月11日,发票代码037001800104,发票号码60461085- 60461090,金额479300.97元,税额14379.03元,价税合计493680.00元。以上发票为已证实虚开发票。
你单位于2019年6月30日记字第18号凭证,记载借:营业费用493680.00,贷:应付账款493680.00,摘要应付咨询费。
上述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2019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93680.00元。你单位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2号公告)等规定的小微企业条件,其所得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应补缴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24684.00元。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处少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2342.00元。
处罚生效期 2021-04-25 处罚截止期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往期文章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