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买车后挂公司名下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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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 913704******337B
纳税人名称 山东***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枣庄税稽 罚 〔2022〕 1 号
案件名称 山东***能源有限公司-骗取留抵退税
处罚类别
处罚事由 2017年4月,你公司现法人金***通过个人银行卡购买保时捷汽车一辆,用于个人使用,价税合计1,078,942.28元(含购车款、行车记录仪、保险等)。后将该车辆登记于公司名下,计入公司固定资产,但一直未计提折旧。
购车发票及保险发票于2017年8月认证,进项税额共计155,337.64元;自2018年到2021年,每年的保险费发票分别于对应年度认证,进项税额分别为825.84元、50.94元、46.42元、45.28元;
以上进项税额共计156,306.12元,因你公司煤炭销售业务一直平价销售,该笔进项未实际抵扣税款,一直留抵。
该车辆作为法人金***个人资产,和企业生产经营无关,不应作企业资产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4号)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之规定,该车辆相关进项不能作为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不应申请留抵退税,应予追回多退留抵退税款156,306.12元。
2022年4月14日,你单位申请留抵退税7161.09元,2022年5月18日申请留抵退税156,936.49元,合计退税164,097.58元。通过对车辆及相关进项还原后,你单位2019年4月所属期留抵税额773.01元,2022年4月所属期留抵税额7,934.1元,应退税7,161.09元,与2022年4月实际退税金额一致,即2022年4月14日增量留抵退税正确。所以应从2022年5月18日留抵退税156,936.49元中追回156,306.12元。根据你单位2017-2022年5月增值税申报明细表 ,你单位自2017年8月认证该进项以来,每月留抵税额均大于该车辆及相关费用认证进项税额,据此该车辆认证抵扣未实际造成税款损失;且你单位在纳税申报时,仅以购销货物及运费进行计算申报纳税额,明显减除了该车辆进项税额,无明显不缴少缴税款的主观故意。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第十五项“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行为,处30,000元罚款。
处罚生效期 2022-08-03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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