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案例库:支付没有参与该工程施工的35名低保户工资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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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 913703******0793
纳税人名称 淄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郑***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淄博税稽二 罚 〔2019〕 437397 号
案件名称 淄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类别 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你单位2016年4月12日与中铁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工程造价237万元。2016年支付该工程施工人员工资257623.69元,2017年支付该工程施工人员工资808830元,其中2017年为没有参与该工程施工的博山镇下庄村35名低保户支付工资312510元(2017年3月118910元,2017年8月118910元,2017年9月74690元)列支工程成本。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之规定,共计多列工程成本312510元, 弥补当年亏损额73697.02元后,2017年应纳税所得额238812.98元,少缴企业所得税59703.25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6〕第63号)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三条
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拟你单位为没有参与工程施工的博山镇下庄村35名低保户支付工资列支工程成本的偷税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59703.25元,并处以偷税金额50%的罚款29851.63元。
处罚生效期 2019-10-23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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