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一次性计提折旧后过户个人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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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 913704******4E3W
纳税人名称 山东***门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曹***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枣庄税稽一 罚 〔2022〕 4 号
案件名称 山东***门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 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一)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错误
经检查你单位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数据与增值税、利润表数据不一致。你单位在申报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收入时,错误的将8-12月份收入作为年度收入进行了填列。检查发现你单位2017年累计营业收入应当为2828464.18元,营业成本2708413.77元,营业税金及附加835.53元,销售费用21196.51元,管理费用529861.23元,财务费用2552.20元,营业外收入200000元,营业外支出50元,应将账载利润总额调整为-234545.06元。
(二)处置车辆未按规定视同销售、未代扣个人所得税
你单位购入的五辆车在一次性计提折旧后过户给个人,该行为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共计少缴增值税95232.41元;你单位未对无偿赠与他人的车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造成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5022.43元;少缴2020度企业所得税。
(三)少计收入
检查组依法调取了你单位银行账户、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及其妻子孟***(公司监事)个人银行账户。通过检查发现,你单位未将个人银行账户收取的货款计入营业收入,存在逃避缴纳税款的违法行为,造成少缴增值税185700.02元 ,少缴2017、2018、2019、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一)、(二)、(三)项事实,经计算,你单位共计少缴企业所得税60398.22元,少缴增值税280932.43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9665.27元;少缴教育费附加8427.97元;少缴地方教育附加5618.65元;少缴水利建设专项收入1404.67元;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5022.43元。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处罚结果 你单位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行为,是偷税;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少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30199.12元;处以少缴增值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140466.23元;处以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9832.66元。合计罚款180498.01元。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17511.22元。
处罚生效期 2022-03-28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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