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兑汇算利息收入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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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 913706******980J
纳税人名称 海阳市***制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刘***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烟台税稽三 罚 〔2021〕 64 号
案件名称 海阳市清鸿制衣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 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你单位2018年取得承兑汇票利息收入441794.30元,2019年取得承兑汇票利息收入10250.00元,2020年取得承兑汇票利息收入232590.00元,合计684634.30元,未申报缴纳增值税。
你单位2018年1月1日以前购买一宗土地列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账面原值为2386666.68元,2018年至2020年无形资产摊销明细账每月摊销19888.89元,每年列支管理费用摊销238666.68元,你单位将上述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追缴你单位增值税税款38752.9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2712.69元、企业所得税税款142888.97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少缴的增值税税款38752.9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2712.69元、企业所得税税款142888.97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92177.39元。
处罚生效期 2021-11-30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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