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美诊所为诉讼当事人虚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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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连税稽一罚[2023]3号
案件名称 灌南***医疗美容诊所-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 未按规定保管发票。根据灌南县税务局税收违法案件转办单和移交的相关资料及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民初***号)的相关内容,事实如下:
原告高某2021年7月在外吃饭时被孙某砸中额头,造成脸部出现疤痕,后报警并向海州区人民法院申请诉讼,因牵扯赔偿问题,需要脸部修复的发票作为赔偿依据,遂找到熟人刘某请求其帮忙,刘某就找到肖某(系你单位的办税人员)给一定的开票费用为高某开票。高某给刘某4300元现金,刘某又将这4300元现金转交给了肖某,肖某收到4300元后为高某开具了6张增值税普通发票,代码为032002100304,号码为08350409、08350428、08350431、08350430、08350429、08350426,金额42220元 。最终这6张发票作为赔偿依据在孙某手里 。
因你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的记账联已丢失,检查人员从江苏省税收大数据情报平台中调取了你单位开具给高某的6份发票,发现你单位系统开具的发票号码与纸质发票的号码不符,系统开具给高某的相同货物名称、金额发票代码为032002100304,发票号码为08350410、08350411、08350412、08350413、08350414、08350415。后期肖某将相应开具给高某的发票做红字冲回并联系高某,退回了4300元并提供了相关微信截图证明。
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行为,并未能在限期内改正,至今未能收回开具给高某的6张增值税普通发票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纳税人名称 灌南***医疗美容诊所
纳税人识别号 9232***N68H3R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处以6000元罚款。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3-02-15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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