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迪拜飞机票被查
【访问大型税务稽查案例库请点文末“阅读原文”进入】
纳税人识别号 913709******EC1W
纳税人名称 肥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荣某某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泰安税稽二 罚 〔2022〕 75 号
案件名称 肥城欣高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类别 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通过检查你单位相关的明细账簿、记账凭证等资料,发现税收违法问题如下:
1、你单位2019年12月第0003号凭证中在“管理费用—差旅费”科目下列支“青岛—迪拜”飞机票14448.00 元。
经调查核实及对你单位财务人员孙某某的询问,你单位在迪拜没有承包合同、没有承包工程,此项费用支出与企业取得应纳税收入的正常生产经营无关,造成你单位多列支了成本14448.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之规定,应调增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14448.00 元。
2、你单位2019年在“管理费用—差旅费”科目下列支业务招待费9987.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之规定,应调增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9987*(1-60%)=3994.80元。
以上合计应调增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18442.80元。
发现的涉税问题如下:1、企业所得税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等有关规定,你单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的相关优惠政策。本次检查应补缴2019年度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18442.80×25%×20%=922.14 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 根据《山东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条“对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的纳税人,发布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内的最低标准。按金额幅度处罚的,最低标准上浮10%,按比例幅度处罚的,最低标准增加10%”之规定
处罚结果 决定对你单位处少缴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0.6倍的涉税罚款553.28元。
处罚生效期 2022-11-18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往期文章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