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合伙企业个税问题,税局给了明确意见
中税协法规库今日开始暂停使用,税乎网税务知识库了解下!
【访问大型税务稽查案例库请点文末“阅读原文”进入】
合伙企业的土地被政府收储,是否可以免个人所得税
留言时间:2023-04-10
纳税人所属地:四川
问题内容:合伙企业名下的土地和房屋被政府收储,收储协议里面注明了土地、房屋、构筑物等的收储价格。我公司可否按照财税[2005]45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取得的收储补偿款总额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复机构:成都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3-04-12
答复内容: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您好!
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文件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该“被拆迁人”包括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商业用房。但“拆迁补偿款”不包括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经营性补偿。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对该问题仍有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如有其他疑问请致电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2023年4月12日
税乎网www.taxhu.com链接:
税乎网注——根据《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82号),此文件第二条同时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