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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会计资料罚款1倍,未伪造的罚款0.6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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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惠州市***家具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9214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惠税稽 罚 〔2023〕 35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发票违法

违法事实: 2021年12月至2022年2月,你公司的法人何某清经其老乡陈某明(电话:135279749**)介绍,向东莞的一家门店业务员任某秋以支付11万元税款(2021年12月15日转账55,000.00元,2022年2月22日转账55,000.00元)的方式取得由宁夏***木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发票代码6400203130,发票号码01051137-01051140,发票代码6400201130,发票号码01777095-01777100,开票时间为2021年12月25日,金额合计955,752.19元,税额合计124,247.81元,价税合计1,080,000.00元;发票代码6400213130,发票号码00175227-00175236,开票时间为2022年2月28日,金额合计884,955.74元,税额合计115,044.26元,价税合计1,000,000.00元;上述20份发票金额总计1,840,707.93元,税额总计239,292.07元,价税合计2,080,000.00元。对应的货物为:*木制品*板材)。

你公司已将上述20份发票向主管税务机关认证抵扣,分别于2021年12月认证抵扣进项税额25,309.74元、2022年1月认证抵扣进项税额98,938.07元、3月认证抵扣进项税额13,805.30元、4月认证抵扣进项税额50,619.48元、5月认证抵扣进项税额50,619.48元。计入“原材料-板材(方)”科目,且在2021年、2022年结转成本,并在2021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194,690.26元,在2022年结转主营业务成本1,646,017.67元。上述业务涉及的货款,至今未支付。 

你公司法人何某清询问笔录证实,你公司向我局提供的与宁夏***木业有限公司的之间的合同、送货单、入库单、会计凭证、账簿等资料均为伪造变造(涉及发票价税合计共计208万元)。 

经检查,你公司在与宁夏***木业有限公司无实际业务发生的情况下,且未支付任何货款的情况下,取得宁夏***木业有限公司开具的上述20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伪变造会计凭证及其他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你公司在账簿上多列支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是偷税。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利用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多列成本支出并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构成偷税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公司处以所偷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税款259,750.84元(计算:239,292.07+16,750.45+3,708.32)一倍的罚款259,750.84(计算:259,750.84*1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25.975084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5-04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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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惠州市***家具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3***BE18W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惠税稽 罚 〔2023〕 34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发票违法

违法事实: 经检查,2021年3月你公司经理刘某某在与宁夏***木业有限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材料销售商熊***(联系电话:138260214**)以支付票面价税合计的5.5%的手续费的方式取得宁夏泰昌木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7份(发票代码:6400201130,发票号码:01735833-836,发票代码:6400203130,发票号码:01012634-638,01002431-434,01016397-399,01057907、01057908,01095034-038,01095058-060,发票代码:6400213130,发票号码:00175213,总金额合计2626132.72元,税额341397.28元,价税合计2967530元)。对上述违法事实,你公司提出与材料商熊某仂存在货物交易,货物由销售方负责运输,货款现金支付。我局认为,你公司无法提供与熊***之间业务往来的相关资料,故对其陈述意见不予采纳。 

你公司取得宁夏***木业有限公司虚开的2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抵扣,抵扣税款341397.28元,涉及的成本分别于2021年度列支1751743.36元,2022年度列支874389.36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201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三次修改并公布)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规定,你公司应补缴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341397.28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的规定,你公司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3897.82元(计算:341397.28×7%=23897.8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第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第四条第一款“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二十二条“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第一条“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第一条“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你公司利用他人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在账上多列成本支出,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调减2021年度营业成本1751743.36元,调减2022年度营业成本874389.36元。2021年你公司申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83718.81元,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后,应纳所得税额7092.97元;经本次检查,应调减2021年度多列的成本1751743.36元,调增本次检查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合计40967.7元(计算:23897.82+10241.93+6827.95),即调增纳税调整增加额1710775.66元,调增后,应纳税所得额应为1994494.47元(计算:283718.81+1710775.66),因此,应补缴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117356.48元(计算依据:1000000×12.5%×20%+994494.47×50%×20%-7092.97=117356.48)。2022年,你公司应调减2022年度多列的成本874389.36元,截止检查结束,尚未开展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因此,你公司2022年度多计成本874389.36元,应在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自行调整。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缴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及第四条的规定,你公司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造成少缴增值税的行为已构成偷税,决定对你公司处以所偷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百分之六十的罚款219177.05元(204838.36+14338.69=219177.0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第一条的规定,你公司利用他人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在账上少列支出,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已构成偷税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处以所偷企业所得税税款百分之六十的罚款70413.89元(117356.48×60%=70413.89),同时,你公司必须在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自行调减多列支的成本874389.36元。

罚款金额(万元): 28.959094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5-04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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