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销股东个人消费,双所得税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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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通税稽一罚[2023]18号
案件名称 南通***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一)你单位在账面报销股东个人消费,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你单位在2019年度为股东个人报销与公司业务无关的个人消费,并在管理费用(福利费)中列支84000元,本次检查应调增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84000元。
2.你单位在2021年度为股东个人报销与公司业务无关的个人消费,并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137600元,你单位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已将其中的40%做了纳税调增,本次检查应将剩余的82560元调增2021年应纳税所得额。
3.你单位在2021年度为股东个人报销与公司业务无关的个人消费,并在管理费用(福利费)中列支430000元,本次检查应调增2021年应纳税所得额430000元。
你单位2019年度已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2838908.48元,应纳已纳企业所得税233890.85元,本次检查后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4000元,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922908.48元,符合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应补缴企业所得税8400元。
你单位2021年度已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10391481.99元,应纳已纳企业所得税1558722.3元,本次检查后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12560元,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904041.99元,你单位为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税率15%,应补缴企业所得税76884元。以上共计应补缴企业所得税85284元。
(二)你单位未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1. 你单位在2019年度为股东个人报销与公司业务无关的个人消费,并在管理费用(福利费)中列支84000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6800元,未代扣代缴。
2. 你单位在2021年度为股东个人报销与公司业务无关的个人消费,并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137600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7520元,未代扣代缴。
3. 你单位在2021年度为股东个人报销与公司业务无关的个人消费,并在管理费用(福利费)中列支430000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86000元,未代扣代缴。
4.2021年你单位在企业所得税申报中对用于股东个人消费与收入无关支出69032.69元已经纳税调增,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3806.54元,未代扣代缴。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对你单位在公司账面报销股东个人消费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定性为偷税
纳税人名称 南通***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06***784865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42642元;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对你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2019年个人所得税16800元、2021年个人所得税127326.54元的行为,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72063.27元,以上共计罚款114705.27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3-05-29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3-05-29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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