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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务机关发现后补缴税款,不属于减轻处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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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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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罗定市龙熹贸易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5381MA52AFGD13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MA52AFGD1

法定代表人: 范某某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45381********0046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云税稽 罚 〔2023〕 3 号

违法行为类型: 骗取留抵退税

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2018至2022年度少申报受让土地真实交易价格,虚假申报契税计税依据,导致少缴契税。

 经检查,2018年10月16日,你单位(乙方)与罗定市新振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签订《土地转让协议书》,以550,000,000.00元的价格受让罗定市素龙街道平南村罗伞顶(喜耀粤西学校南侧)占地面积为87,729.2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在签订上述《土地转让协议书》的同一日( 2018年10月16日),你单位与甲方又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乙方承担甲方竞买土地所产生的借款本金利息等债务费用148,763,078.00元。另外,你单位于2022年4月支付甲方违约金14,784,867.19元及因乙方缴纳的契税没有达到双方在《土地转让协议书》约定的金额而支付给甲方的价款253,068.4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四条第(一)项“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九条“条例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第六条“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本办法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的规定,你单位受让土地使用权共需支付的价款为713,801,013.59元(550,000,000.00+148,763,078.00+14,784,867.19+253,068.40),因此你单位受让土地使用权缴纳契税的计税依据应为713,801,013.59元。

你单位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属变更、纳税申报等事项时均是只使用《土地转让协议书》中列明的转让价格,即550,000,000.00元(含税),《协议书》中列明的148,763,078.00元(含税)转让价格既没有在办理不动产权属变更时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报告也没有向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且《协议书》列明甲方对该部分价款为乙方提供建安工程类增值税发票,因此你单位在受让土地使用权的过程中少申报土地受让部分价格148,763,078.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第二条“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第三条“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第五条“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第九条“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第十条“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第五条“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条例第3条规定的税率和第4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 第九条“条例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第五条“契税税率为3%”、《云浮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云浮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第二条“二、对纳税人缴纳契税后,后续发生的按政策规定应纳入契税计税价格的各项费用(包含但不限于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土地置换费和为取得土地、房屋权属支付的工程建设费等),应在每次支付相关费用的次月15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申报并补缴契税”、第三条“本公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契税4,471,062.98元,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2019年度 你单位在2018年度受让罗定市新振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土地使用权时,通过签订两份合同只申报其中一份合同方式少申报土地真实交易价格,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在2018年11月只对其中550,000,000.00元的交易价格申报缴纳契税,对另签的《协议书》中的148,763,078.00元没有申报纳税,少计契税成交价格148,763,078.00元,该地块已于2019年1月31日办理了权属变更。按照规定,你单位应承担的借款本金利息等债务费用148,763,078.00元同样属于土地转让交易价格,应于2019年1月31日前申报缴纳契税。即你单位2019年1月少缴契税4,057,174.85元[148,763,078.00/(1+0.1)*0.03]。

2022年度 你单位在2018年度受让罗定市新振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土地使用权的交易中,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4,784,866.84元,另因你单位缴纳的契税没有达到双方在《土地转让协议书》约定的金额而支付给甲方的价款253,068.40元,以上款项均于2022年4月支付并产生契税纳税义务,你单位对以上款项没有进行纳税申报,少计契税计税价格15,037,935.24(14,784,866.84+253,068.40)元,造成2022年度少缴契税413,888.13元[15,037,935.24/(1+0.09)*0.03]。

你单位于2022年6月27日自行将2019年度应补缴契税4,057,174.85元及滞纳金申报缴纳,你单位还应补缴契税413,888.13元。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与罗定市新振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书》和《协议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1)粤民终1016号]、罗定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证明你单位2018年受让土地使用权、土地的转让合同价款、违约金及其他款项,你单位存在不如实申报土地转让价款的情况。

(2)你单位提供的记账凭证、银行回单、申报表、完税凭证和电子缴款凭证,证明你单位2018年11月只对土地交易价格中的550,000,000.00元申报缴纳了契税,对148,763,078.00元未确认收入;

(3)你单位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受让土地使用权于2019年1月31日进行产权登记;

(4)你单位提供的记账凭证、银行回单、申报表、完税凭证和电子缴款凭证,证明你单位在2022年6月对土地交易价格148,763,078.00元补缴了契税及滞纳金;

(5)你单位提供的记账凭证、支付凭证等复印件,证明你单位2022年4月向罗定市新振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购地违约金及其他款项少缴契税的事实。 

(二)你单位重复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骗取2022年度留抵退税款。

 经检查,你单位与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内容并未约定甲供材,认定为包工包料,但你单位自行从广州市铸坤贸易有限公司和广东伟业铝厂集团有限公司购进电线和铝材,材料款项包含在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向你单位开具的工程款发票中;同时,材料供应商也向你单位就购进材料的款项开具了发票,导致购进电线和铝材的业务重复抵扣进项税额,造成多抵扣进项税款,骗取2022年度留抵退税款,应作进项转出。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第八条第三款“八、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三)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第八条第七款“(七)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的规定,你单位2019-2021年多抵扣进项税额,应作进项转出,造成2022年度多退增值税留抵退税额219,967.93元,具体计算如下:

你单位抵扣认证了广州市铸坤贸易有限公司在2021年4月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发票金额为1,691,727.41元,发票税额为219,924.59元;你单位抵扣认证了广东伟业铝厂集团有限公司在2019年10月至2020年5月期间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发票金额为1,128,374.02元,发票税额为146,688.63元。你单位共应转出进项税额366,613.22(219,924.59+146,688.63)元。你单位截至2022年3月的增值税留抵税额为62,795,726.18元,共取得留抵退税额37,677,435.71元,在对上述发票进项转出后实际留抵税额为62,429,112.96(62,795,726.18-366,613.22)元,实际应退留抵退税额为37,457,467.78(62,429,112.96*0.6),应补缴2022年度留抵退税额219,967.93(37,677,435.71-37,457,467.78)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提供的情况说明和你单位财务的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多抵扣进项税额;

(2)你单位提供的明细账、记账凭证及附件、发票和合同,证明你单位购进电线和铝材,抵扣列支了广州市铸坤贸易有限公司和广东伟业铝厂集团有限公司开出的发票;

(3)你单位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你单位与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并未在合同中约定甲供材,应属包工包料;

(4)你单位提交的留抵退税申请表和增值税申报表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已在2022年4月申请并实际取得留抵退税37,677,435.71元、申请留抵退税时的留抵税额为62,795,726.18,以及你单位没有销项税额。

稽查局于2023年5月17日作出并于2023年5月19日向你单位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云税稽罚告〔2023〕4号)。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第六条以及《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你单位通过签订两份合同只申报其中一份合同方式少申报受让土地真实交易价格,虚假申报契税计税依据,导致少缴契税4,057,174.85元的行为属于偷税。你单位偷税行为造成少缴的契税占应纳税款比例为45.55%,违法程度属“一般”,应处以偷税税款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且你单位在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后,才去补缴相关的契税和滞纳金,不属于减轻处罚的情形,不适合按0.3倍进行减轻处罚;鉴于你单位能在稽查局立案检查前,补缴契税4,057,174.85元和滞纳金2,519,505.59元,在检查过程中能配合税务机关检查,对你单位重新作出处以少缴契税4,057,174.85元的0.5倍罚款,即罚款2,028,587.43元(4,057,174.85×0.5)。你单位重复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骗取2022年度留抵退税款219,967.93元的行为属于偷税,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单位处以骗取的留抵退税219,967.93元的1倍罚款,即罚款219,967.93元。

罚款金额(万元): 81.143497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5-28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4-05-28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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