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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丨郭勉 沈旸:中国建筑史研究中有关“类型”问题早期探索的三个线索与三重维度(20世纪40—60年代)

郭勉 沈旸 建筑史学刊
2024-10-25

文章选取了中国建筑史写作中“如何分类”这一颇具新意的视角,分别以梁思成的《中国建筑史》、刘致平的《中国建筑类型及结构》、刘敦桢的《中国古代建筑史》教学稿及课程说明,以及建筑史学界集体编纂之《中国古代建筑史》为例,归纳出三种类型方案及其背后所显示的研究的三个维度。希望此文能引起学界对已有各类中国建筑史专著展开更广泛、深入的理论研讨。


中国建筑史研究中有关“类型”问题

 早期探索的三个线索与三重维度

20世纪40—60年代

郭勉  沈旸


引子:类型问题


一个不常被提及的事实是,梁思成早在1932年发表于《中国营造学社汇刊》上的第一篇文章中就提出:“中国的宗教建筑,与非宗教建筑,本来就没有根本不同之点,不像欧洲教堂与住宅之迥然不同。……住宅之外如衙署,商店,工厂的布置规例也差不多都是如此……在功用和结构上根本既全相同,就可当一样东西看待。”


可以说,建筑史学科肇端之初就伴随着对功能类型视角的怀疑。


这并非一件无足轻重的小事。如果回到20世纪30年代的建筑学语境中,不难发现类型的划分不但决定着知识的组织与编排,更是核心的理论问题。1934年《中国建筑》杂志连载了面向“初学建筑的同志们”解释“建筑进行步骤”的《建筑正轨》一书,书中对于建筑类型如此说明:“各种建筑可按其性质之不同,而分成数类,每一类都有其特点……如礼拜堂之建筑……住宅建筑……炮台之建筑……学者对于每一题目,务先辨别其为任何一种,然后着手进行,不可泾渭不分,混沦采用,致所处图样,非骡非马,徒贻笑方家也。”有理由相信,对于中国建筑学的奠基者们来说,如何认识本国历史建筑的类型,是一个必须严肃对待的挑战。


而在约六十年后的1993年,基于实际的教学经验,有感于在传递较有深度的专业认识时遇到的阻滞:“现有的框架不能适应和满足学生的所求所思……传授的内容对他们只是一种知识和修养而已”,陈薇撰写了《关于中国古代建筑史框架体系的思考》一文,敏锐地指出:一个时代的整体知识结构、学科背景与研究方法手段,都承载于最基础的研究框架之中,并分析了当时主流的以年代和(功能)类型为横纵轴的知识框架内在的局限性。其中,将(功能)类型作为认识视角差强人意的原因归结为:“中国古代建筑的固有属性是隶属于制度、文化或者人的活动的,而没有明确的如住宅具有居住属性这种建筑概念……中国古代建筑的类别不能完全按功用加以严格区分。因为许多建筑的真正功用在古代并不很明确,如明堂;或者具有交错的多重功用,如园林;或相互包含,如宫殿、住宅、城市的功用关系。”


大概每个人都会产生相似的疑问:上述相距六十年的观念回响,是否提示着我们,类型框架的选择背后或许有着“研究背景及条件的局限性”所不能道尽之处?此间中国建筑史学的奠基人与先行者们就类型议题做出了哪些探索和思考?试图用什么方法,解决哪些问题?为此,本文选择聚焦于20世纪40年代至60年代有关“类型”问题的早期探索历程:1944年梁思成《中国建筑史》的完稿,标志着建筑史研究完成了资料的初步积累,开始提出整体性的架构,到20 世纪60 年代《中国古代建筑史》的编撰为止,这一阶段产生了从不同角度出发的多种探索方案。


其中,尤以梁思成、刘敦桢和刘致平三位先生的思考与实践最具有代表性,为我们了解这一时期的学术图景提供了三个线索。本文以梁思成《中国建筑史》、刘致平《中国建筑类型及结构》、刘敦桢《中国古代建筑史》教学稿、课程说明,以及建筑史学界集体编撰之《中国古代建筑史》等案例为核心,分别归纳出:“L”型分类体系、“四象限”分类体系以及“纵断法”之权衡,三种对待类型问题的策略。


以此为线索可以进一步思考,三位先生在构拟这些类型方案的时候分别带着什么样的理想和愿望?结合学术与社会背景,通过对三种类型方案之具体内容、观念来源以及问题意识的分析,本文试图指出,三种类型方案分别回应了三种学科关怀:从历史现象的特质出发,挖掘历史自身的规律;将理论照进历史,对其内在逻辑进行更深入的理论阐释;以及与设计实践和教学体系形成有效对话,互相促进。或许可以说,正是这些问题激发了前辈学者对于“如何分类”的思考,而类型问题也因此展现出在建筑史自身以及建筑史作为建筑学一部分的角色中,超越技术性编排的重要意义。


线索一:“L”型分类体系


梁思成先生在1944年完成于四川李庄的《中国建筑史》是对营造学社时期研究成果的一次正式总结,书中第一次完成了中国建筑史整体框架的搭建,是中国建筑学者对类型问题的第一次正面回应。该书立足于中国建筑现象本身的特征与规律,提出了明显区别于此前国外学者如伊东忠太等以宗教和非宗教划分的类型框架。


书中首先按照时代的发展将建筑史划分为七个阶段,除了一头一尾的“上古时期”和“清末及民国”以外,每一个阶段都先根据文献材料概述重要的建筑活动,再介绍现存建筑物实例材料,最后从“建筑型类”和“细节分析”两个方面来分析这一时代的总体特点。实例介绍部分的分类十分灵活,有从材料角度划分(木构、砖石),也有从社会功能属性(城市、宫殿、佛寺、陵墓等)来组织的。而在最体现专业视角的分析部分,建筑型类分为:“城市设计”“平面布置”“殿宇”“山门”“楼阁”“城郭”“石窟”“塔”“桥”“牌坊”等(图1)。

图1 《中国建筑史》各章“建筑型类”小节内容结构示意


该体系的整体结构既有不同尺度的纵向序列,又有单体尺度下不同子项的并列,形象地看就像一个“L”型(图2)。

图2  “L”型分类体系示意


功能类型如宫殿、佛寺、衙署等被一视同仁地收纳在了“平面布置”一类中,在纵向上形成了城市、建筑群、建筑单体的尺度序列,而在单体层级横向展开为各子目。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城市设计”与“平面布置”两种型类中,“设计”和“布置”都同时包含有动词的含义;因此,作为一个型类,其内涵实际上是指在“设计/ 布置”中所应用或遵循的形式操作原则。如果类比梁思成著名的“文法/ 词汇”概念,可以认为是剔除了“词汇”(构成整体的各部分实体单元)而抽象出来的“语法”(局部之间组合联系的形式原则)。


“平面布置”对于形式的侧重在该书绪论中表现得十分突出,中国建筑普遍采用“院落之组织”的特点被安排在“外部轮廓之特异”一条下展开,而在“绝对均称与绝对自由之两种平面布局”一条中,着墨之处也是“左右均齐之绝对整齐对称之布局……一切组织均根据中线以发展”等构图角度的描述。


梁先生着眼于局部之间的组合关系,将形式原则作为分类的对象,与他将建筑视为“造型艺术”的基本观念可以说是一致的,这与他的建筑学知识背景——在宾夕法尼亚大学所接受的“布扎”体系(Beaux Art)教育——也是密切相连的。这种起源于巴黎美术学院的建筑教育体系,对于美术训练有着基础性的倚重。在宾大1902年的年鉴中,就建筑教学体系中的“绘图”训练如此解释:“这些训练的最终目的是要告知学生,绘图与设计一样;若要达至整体的统一,就必须在局部之间建立真正的联系。”这同时也暗示着:建筑各局部之间的联系需要通过图绘的思维来表达和阅读。


在“布扎”体系中,如何安排局部之组合布局,与核心概念“parti”(设计立意)密切相关——在建筑设计的最初阶段,综合各项任务要求和现实条件,所做出的整体性布局策略。如赞腾(D.V.Zanten)在论述“布扎”建筑构成的文章中解释的那样,这一层次的构思对于把握、确立建筑物的品质与特征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为了让某一机构的形象获得最为彰显的表达,应该将什么样的体量放在中心?……重点体量要素与整个设计中其他次要以及服务性体量之间的关系又是如何?这种选择和组织被称为‘parti’。”(图3)

图3  Parti 构思草图


通过比较“平面布置”与“parti”的差异,可以进一步解读出梁先生将经过抽象的形式操作原则包含进类型体系中的独到用心。


在“布扎”体系中,“parti”最为考验一个设计师的经验与判断力,在对“体量”进行选择与组织的过程中,就奠定了一个方案可能达到的水平高度。除了构图上的考量以外,建筑师被要求充分调动关于特定功能属性的经验常识,并设身处地地想象整个建筑的使用过程,由此来决定各功能要素的整体秩序和彼此间的关联。功能性的逻辑主导了这一过程,如此,以功能属性作为建筑类型的划分标准就顺理成章了,如在巴黎美术学院的建筑理论主讲人加代(Julien Guadet)的经典著作《建筑的要素与理论》中,建筑类型便被分成居住、教育、政府、法院、监狱与医院等。


如果说布扎学派的设计师构思“parti”是为了把握从建筑物功能中实现出来的本质差异,那么,似乎抹平了佛寺、宫殿、住宅之间差异的“平面布置”回应的是什么问题呢?


梁先生发表于1950年的这一段观点,或可视作对此前工作的一个总结:“在平面的部署上,我们有特殊的民族传统。中国的房屋由极南至极北,由极东到极西,都是由许多座建筑物,四面围绕着一个院子而部署起来的……每一所宅子都是多数单座建筑配合组成的,四周绕以墙垣,是一个小规模的城市,而一个城市也是用同一原则组成的,这种平面部署就是我们基本民族形式之一重要成分。”亦即,问题被聚焦到特定形式组织原则在地理分布上的、乃至跨越尺度的普遍性上。或者说是将这种“平面布置”的组织形式有意识地概念化和普遍化,建构为一种中国建筑固有的形式特征。“型”的类型体系正是这一叙事的形式化表达。


在1946 年完成、原计划作为《中国建筑史》图版的《图像中国建筑史》(英文版)中,梁先生选取了殷墟宫殿遗址作为整个中国建筑史时间线的开端(图4)。殷墟固然是20世纪初中国最重大的考古发现之一,但却并非当时已知年代上最早的建筑遗址。由梁先生的胞弟、中国著名史前考古学家梁思永在20 世纪30年代初亲自参与发掘的城子崖遗址和后岗遗址中,分别发现了龙山文化(公元前2500—前2000)时期的完整城址、窑址和当时被认为是祭坛遗址(后被认定为居住遗址)的制作精细的同心圆形“白灰面”。

图4  殷墟宫殿遗址平面图


相比单纯展现建造活动的古远遗迹,或许梁先生更在意的是“民族传统”的整体叙事。在《中国建筑史》中的上古部分,对殷墟的案例作了如下点评:“后代中国建筑之若干特征,阶基上立木柱之构架制,平面上以多数分座建筑组合为一院之布置,已可确考矣。”可见础断面结构详图表达的是最早的础石+ 立柱木框架结构单元,而宫殿的合院式平面则是后世沿用不辍之布局模式的原型。如此一来,曾经受到西方学者轻蔑的“中国建筑程度甚低,太古以来,千篇一律”,反过来成了“民族传统”在时间维度上之普遍性的证据。


确立中国建筑艺术之“古典传统”,是梁先生建筑史研究之宏旨,突出中国传统的个性特征自然是题中之意。


从建筑物实体“看起来的样子”这个角度描述中国传统建筑的特征,他的许多论断是凝练精到的。但正因为从“造型艺术”的视角所见的是时间和空间上突出的一致性,所以纵向划分的类型方案,恰恰在一定程度上又弱化了分类的意义。


在1950年营建学研究会上的发言中,梁先生在陈述完表现在平面部署上的民族传统之后,又提出了一个没有答案的问题,也许可以看作是一种思路的转向——“他是否仍适合于今日生活的需求?今日生活的需求可否用这个传统部署予以合理适当的解决?这是我们需要知道的。


线索二:“四象限”分类体系


梁思成先生建筑历史研究思路的转变,与他第二次访美时的经历见闻不无关系。在1947年,他以历史顾问的身份加入了联合国大楼设计委员会。在参与设计讨论的过程中,他直接接触了彼时在美国势头正强的现代主义运动,与柯布西耶、尼迈耶等人的交流令他感到“茅塞顿开,获益匪浅”。在美期间还访问了赖特、格罗皮乌斯、沙里宁等人,并获知了哈佛大学与耶鲁大学的建筑系教学课程设置,在回国后即着手调整清华大学的教学计划。


在1950年《建筑的民族形式》里,不同于1944年建筑史的代序中先“结构方法”后“平面布署”的表述,他指出民族形式的真正出路首先在于“平面布署”,其次才是营造学社时期作为研究主体的“结构方法”:“但是生活习惯之中,除去属于卫生健康者外,大多是属于社会性的……做营建工作者必须了解情况,用我们的工具,去适应同时去改进人们大众的生活环境。这一步工作首先就影响到设计的平面图。假使这一步不得到适当的解决,就无从创造我们的民族形式。”


而且,从梁先生为清华大学营建系安排国文、社会学与经济学课程来构筑学生对于“文化及社会背景”的认识,以及与费孝通先生合作开设《建筑社会学》课程的做法,也可以感受到一种通过引发人文、社会科学与建筑学之关联进行深入探索的愿望。


但在1952年,由于受到全面学习苏联的政治运动影响,梁先生被卷入了他曾经反对的大屋顶设计中,对于平面关系的研究思路被迫中止。直到1954年苏联领导人换届再次带来了政治风向的转折。1955年,翟立林《论建筑艺术与美及民族形式》一文反过来给梁思成扣上了“形式主义复古主义”的帽子。文中树立的立场是“建筑内容决定形式”,“内容”具体包括功能、技术和思想性。抛开政治性的扣帽子,可能实际上批判和被批判的双方,在学理上的分歧会比表面上稍小一些。建筑史研究又获得了一个短暂的探索机遇。


在1956—1958年这一时期,梁思成、刘敦桢与陈明达等学者计划以《中国建筑》画册的出版为契机,在《中国建筑史》问世十余年之后,总结过去的研究进展,提出下一步的研究方法。从陈明达为这部画册写作的概说中,可以看到对于建筑具体使用方式和使用者心理感受方面的重视,呼应了关注平面关系的思路,不过仅止步于试探阶段。


在这一股思潮中,从东北大学第一班授业开始一直跟随梁思成学习、工作的刘致平走在了最前线。自1955年着手,1957年出版的《中国建筑类型及结构》一书,集中体现了作者关于类型问题的基本想法,他在1956年所做的原序中写道:“我国地大物博,历史悠久……历代的建筑物形形色色多种多样,如城市、住宅、宫殿、陵墓、佛道回、文武庙、祠、坛、馆及书院等各种形式……至于它的设计理论以及反映出当时的思想情况等,更是历史家及艺术家所要了解的。”


如前所述,与“探究各类建筑背后的设计理论与思想情况”类似的愿望,在当时的建筑史学者中间可以说是一种共识。该书出版后获得学界的热烈反响也可作为侧证:“1950年代建筑工程部协助工作的苏联专家穆欣以此书作为研究和介绍中国建筑的重要依据。此书也为英国科学史巨匠李约瑟所称道,曾将其誉为‘系统的研究中国建筑发展的难得之作’,英国皇家学会也曾向出版社索借此书作为研究参考。”


傅熹年曾评价道:“虽是历史著作,方法体例上却与建筑设计理论有相通之处。”这一特点,在方法上体现于行文中自然流露的问题意识里:


“(居住建筑)衣食住行是人类生活要素。居住条件如何是建筑师最需要时刻关注的事情。今天正在进行大规模建设……要注意新的居住建筑必须先熟悉旧的居住建筑。……

(陵墓)在以后的社会里我们对于有丰功伟绩的人们仍然是应该考虑为他们修大坟墓,纪念堂,纪念碑柱之类,用资景仰及激发后进。”


在聚焦于居住建筑单一类型的姊妹篇《中国居住建筑简史》中,解读传统建筑设计理论的思路可以说取得了相当的成果。院落制布局模式依然是关注的重点,但对其认识则有了不小的拓展:从内、外、公、私的使用区划、尊卑主从的次序经营、覆盖全社会的等级制度体系,到使用上极大的灵活性、构件施工的标准化等诸多方面展开了解读。相较于梁先生早前在关注构图特征的角度下所见的“绝对均称之布局”,十年后的这部著作在社会文化观念、功能适用性与经济合理性层面得到了显著拓展与深化。


但是,当这种视角与社会职能框架结合在一起时,却产生了很多问题。


全书分为类型及结构两个相互独立的部分,从原序中可知,关于结构的部分是依据此前在西南联大与清华大学讲授《中国建筑技术》的讲稿改成,而类型部分似为1955年后着手撰写的。在类型部分中,依建筑的社会职能,将类目分为城市、第宅园林、陵墓、坛庙会馆与佛教、喇嘛教、道教及伊斯兰教建筑。乍看之下似乎平常,但在具体的叙述之中可以辨别出一层内在的划分逻辑。若加以概括,不妨称之为社会职能的四象限分类(图5):居处安顿生者,陵墓安葬死者,佛、道、黄、回指引关于彼世的信仰,“公共”则指导了世俗生活的组织。在社会职能的四象限分类中,可以感受到刘致平引入了一种对于基本社会结构的理论假设。在这里,四个类型象限似乎呈现出一种在私人与公共、俗世与彼世两个维度上的分立。书中对于建筑类型本质属性时隐时现的表述正是奠基于这样的社会结构解释。

图5  社会职能的“四象限”分类示意图


从观念来源上分析,这种四象限的分类法可能主要受到两方面的影响,一是当时全国统一推行的教学计划中的设计课程分类(居住、公共、工业、都市);二是20世纪初以来由西方学者奠定,被伊东忠太继承并一直影响着中国学者的宗教与非宗教二分的框架。


但是,清晰整齐的理论划分与传统中国的历史现实之间,却产生了严重的错位。正如陈薇所总结的,中国建筑的许多功用是重叠交错或者相互包含的。从结果上看,首先社会职能的划分逻辑很难准确对应到建筑对象上,这导致了案例归类一定程度上的混乱,如宫殿被划入“居住建筑”(实际上也兼具听朝理政、祭祀演礼等功能),而出现在图版中的家族宗祠(实际上与住宅联系密切)却与会馆和孔庙等“公共建筑”排在一起。另一方面,社会职能的理论解释依然无法穿透功能与形式之间的疏离,因此就建筑学层面的分析而言,依然不能突破“许多建筑全是院落制度”“佛、道二教平面总的布置则仍旧不外是中国常用的四合院、或天井周回廊等式样”等基本现象。


作者对此当然也有自觉,但只是在全书总结中朦胧地点出中西社会文化存在很大的差异这一层情况:“因各国经济基础及自然条件不同,建筑遂多互异的地方。早年如希腊、罗马在奴隶时代即有剧场、竞车场、纪念柱、凯旋门、公共浴室等,而我国即无此种建筑。剧院在我国亦是清末才逐渐多起来的。……宗教建筑也全是教堂。但是中国则不然……各种庙宇也是五花八门各有特异之处。此种中外不同之故,似乎费解。……凡此种种,均说明欧洲等国家工商业发达,市民众多,商贾云集,而我国则为重农的国家,保守持重,极注意发展农业(这也是我国封建社会比外国早早出现的原因),遵守旧礼仪制度,所以在彼此不同的国度里表现多不相同之处。”


中西方文化现象之间的差异固然是显著的,但是有意无意间将希腊、罗马时期建造剧场、竞车场、公共浴室与中国清末开始建造剧院并置,以及奴隶制、封建制的表述,都暗示着一种敉平文明传统差异的普遍历史规律视角。站在后见之明的角度来看,不论是理解中西文明差异时显露出来的“普遍历史”的叙事,还是试图从建筑物的社会职能(某种用具性)中寻找设计理念与思想的视角,全都有其渊源有自的文明传统。倘若就此作更进一步地反思,则必然会触及中西之争与古今之变的深刻议题。可以想见,由于意识形态禁区的存在,这在当时的环境下注定是步履维艰的。


线索三:“纵断法”的权衡


在开展理论探索的同时,建筑史学界在研究、教学工作中对于类型问题还采取了一种灵活务实的态度。刘敦桢先生以下时期的一些观点或可视为代表。


刘先生曾于20世纪50年代受邀主持由华东建筑设计公司与南京工学院合办的中国建筑研究室,为辅助建筑创作专门搜集、整合民族形式的资料。在为民族形式的建筑设计实践编制参考资料的工作中,他采取了一种淡化价值预设,将类型工具化,单纯服务于材料组织的做法。如在1956年发表的《苏州的园林》一文中,园林案例被分为小、中、大型三类,同样的分类思路也体现在著作《苏州古典园林》中。而最具代表性的则是在1957年出版的《中国住宅概说》一书中,采用圆形、纵长方形、横长方形、曲尺形等九种平面几何形状来分类民居。对此,作者在该书章前总论以及结语中都专门做了说明:


“今天我们知道的只是若干零星材料,不容易连贯起来。……因为这样,本文暂以平面形状为标准……”“目前对它的发展经过和相互间的关系,有许多问题尚不明了,从而正确的分类暂时还无法着手。”


如果说在给定大的类型(园林、住宅)前提下,为设计实践提供的案例参考对于建筑史的“发展经过和相互间的关系”需求并不迫切,案例的特征与适用尚可在建设任务紧迫的情境下交付给设计师,结合现实需求与个人理解来判断,那么在建筑历史的教学中,这个挑战就显得无法回避了。


随着第一代留美建筑师归国并承担起教学工作,布扎知识体系被引入并逐渐成了当时中国建筑教育的主流。如前所述,认为功能类型是建筑内在核心属性的看法在布扎体系的设计理论中是基本的价值预设。如石麟炳在《建筑正轨》中对小火车站所做的一段阐释就很有代表性:


“设如题目为一乡镇小火车站,则平面布置上,不要太复杂,出入月台之孔道,务使各个旅客感觉便利;对于旅客行李之管理上,亦要使管理员易于照顾,因为一小火车站,职员不能太多,如建筑很复杂不特虚耗金钱,且亦照顾难周,易生错误也……无论何人,可一见而知其为一小车站。”


这种基本理念在全面学习苏联(同样是布扎传统)阶段制定的1954年统一教学计划(图6)中,明确地体现为以居住、公共、工业和城市四个专门类型构成设计课主体的课程安排。

图6  教学计划课程比较


建筑学的大环境,必然影响到如何在高校建筑系的教学中讲授中国建筑史。刘敦桢在1953年为《中国建筑史参考图》撰写的前言中这样写道:


“从前本人讲述中国建筑史,也一向采用断代的方法,但近年来发现这种说法是不妥当的……中国建筑史应当发扬爱国主义的精神,与设计课取得联系,才能发展为民族形式,奠下坚实的基础。因此在教学方面,必须采用有效方法,使同学们能掌握各建筑单位的演变和特征,以便创作应用。可是断代法用朝代划分建筑的内容,如果对式样结构的某一项目,想了解它的起源、发展与演变,势必从各朝代内抽出有关资料,加以整理,才能获得这个问题的整个面貌。既然如此,不如采用纵断法,更能直截了当,增加教学的效能。……(中篇)从住宅开始,说明都市计划,宫殿、寺庙、陵墓、塔、幢、石窟、牌坊、桥梁等各种建筑的演变与特征。”(图7)

图7 “纵断法”与“断代法”示意图图7 “纵断法”与“断代法”示意图图7 “纵断法”与“断代法”示意图

图7  “纵断法”与“断代法”示意图


一方面,刘先生承认“中国古代建筑的造型,是随着各种类型的不同而形成差异的”。另一方面,尽管纵断法看似为(功能)类型赋予了某种通贯古今的固有属性,但实际上通过分类排比展现出来的“各种建筑的演变与特征”,在他看来是更多地还是为了让“同学们觉得比较容易了解和记忆,运用起来也相当便当”而提出的折衷策略,对于建筑史自身的规律是有所妥协的。在1963年致喻维国、张雅青的信函中,他讨论了建筑史写作体例的问题:


“我一直认为建筑史的写法有好几种方式:可以简,可以详;可以全面,也可以写专题、专史。但是正规的建筑史应该是全面的、综合的和断代的。当然,古为今用,为建筑设计提供参考资料是建筑史目的之一。但提供参考有广义的,也有狭义的。狭义的可以直接应用,广义的则应从培养建筑文化的技术和艺术修养着眼。”


“纵断法”的各类型显然属于狭义地为建筑设计提供直接参考的专题、专史,而通过“综合的与断代的”正规建筑史方可实现培养建筑文化的技术和艺术修养之理想。但是让他不得不做出折衷的理由是:建筑史必须与设计课取得实践性的联系,才能在学科发展中维持自身的生命力。将纵断法视作一种务实的权宜之计并非仅止刘先生的个人选择。作为集体著史项目,《中国古代建筑史(初稿)》的编修经过以及成果或可体现这一阶段的古代建筑史学者们普遍选择暂时搁置类型框架、灵活处理历史书写的共识。


在1959年全国“建筑三史”编辑会议(第三次建筑历史学术讨论会)上,刘先生提出了以集体讨论研究与个人分工执笔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编写工作:“每章成立一个小组,大家动手整理资料,讨论章节内容,推举一人执笔,写好后交小组反复讨论修改” 参与编纂的学者以时代为章节分组,从初稿的成果来看,不同组之间分类方法、采用的项目都不一致。如:在隋至元一章中,宫殿与园林被分为一节、祠庙被纳入宗教建筑一节中与道观并置;而在明至鸦片战争一节中,宫殿与坛庙、陵墓和衙署分为一节,并增加了独有的公共建筑一项。可见在集体工作开始之初,对于大纲的讨论主要集中在时代的划定上,并没有预先商定一个统一的类型框架,而是依着各时代的材料与特点自行开展。


在1962年10月举行的《中国古代建筑史》第五稿审查会议形成的最终意见中,提出了应当扩大内容范围的观点,并列举了应当包括的各种类型二十余项,同时强调每章不须求全,要各有侧重。可见在第五稿时类型框架仍未定型。但是在经过多次编校后的第八稿成果中,类型框架则显然经过了有意识地规整统一。


此书作为一项国家编撰工程的性质或许不应被忽视。规整的类型框架将营造学社时期以及新中国成立后科研工作积累的各种丰富成果:历史文献、图像材料、考古材料以及建筑实例,编排成整齐清晰的知识模块,无疑会增加著作的权威性色彩。随着在改革开放后的出版,这部全面详实的著作对于当时渴盼已久的学术界来说无疑雪中送炭,其深远而广泛的影响力无需赘述。而书中以朝代为纲、类型为目的体例也奠定了中国建筑史话语体系的基本格局。


但是必须指出的是,《中国古代建筑史》中的类型与具体内容之间的关系是较为疏离的,在书中鲜少看到对于各种类型的本质属性有专题性地阐释,而往往在一章之中,类型标题之下直接就是案例的铺叙。因此在内容上看,该书更基本的考量是如何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研究成果尽可能完整、丰满地呈现,而非探索架构与视角的理论性。


刘先生本人对于该书体裁的观点则可以见于1963 年底的信中:“本稿(建筑三史)的体裁内容……本来按时代发展编写,五月中旬以后忽然将近代和现代史改为分类式,不但与古代史不一致,而且和各校的民用建筑设计原理、工业建筑设计原理、城规原理等相雷同,引起教学上的困难,因此从体裁方面来说,近代和现代二史非重新编写讲义不可。” 可见刘先生明确地认为,《中国古代建筑史》的体裁是(似乎也暗示出应该是)“按时代发展编写”的断代法,由此也不难理解在每一章末尾的“建筑的材料、技术和艺术”一节中,最具有分析性的段落落脚于时代风格,表达的仍是营造学社时期对木构建筑“豪劲、醇和、羁直” 之分期论的认识:


“总的说来,唐朝的城市布局和建筑风格的特点是规模宏大,气魄雄浑,格调高迈,整齐而不呆板,华美而不纤巧…”“从北宋起,宫殿、庙宇和民间建筑的风格都向着秀丽而绚烂的方向转变了…”“明、清二代统治阶级的官式建筑……呈现着比较沉重、拘束但稳重、严谨的风格。” 


尽管《中国古代建筑史》的编撰本身并无意与设计实践和教学进行直白地联系,但它却非常开放地吸纳了这种务实对话中酝酿出的最新成果。其中代表性的例子就有对佛光寺东大殿的一段分析,以空间的视角将像设、分槽、大木、小木全部视作被感知的整体,与梁先生20世纪40年代所做“斗栱雄大”“广檐翼出”之判词同样可谓经典:


“佛光寺大殿在创造佛殿建筑艺术方面,表现了结构和艺术的统一,也表现在简单的平面里创造丰富的空间艺术的高度水平……内槽和外槽形成完全不同的两个空间。在左右后三面……把内外槽完全隔绝,使内槽构成封闭的空间,更加突出了内槽的重要地位…使得内槽明确地分成五个小空间……至于每间高度的实际感觉,则是由地面到天花,与进深成为一个正方形的空间;在这个空间后部放置比例恰当的佛像,而佛像的背光微微弯曲,与后柱上面的栱的出跳和天花抹斜部分平行,这些处理使得内槽的建筑空间与佛像成为有机的整体……”


显然,在上述分析中,“空间”这一核心概念,展现了一种新的、有力的感知方式。而“空间”概念正是在20世纪50年代与华东建筑设计公司合作开展古典园林研究的过程中从现代主义理论体系里引入的。


或许某种意义上可以说,今天的建筑史研究依然处于《中国古代建筑史》这一务实的框架所铺垫的发育阶段中。


讨论:三重维度


本文梳理了20世纪40年代至60年代探讨类型问题的学术史中最具代表性的三个线索:梁思成以中国建筑形式特征的规律为出发点,通过别出心裁的“L”型分类体系,建构起空间组织形式上的民族传统;刘致平则尝试将对设计方法和社会职能的理论解释引入历史研究,以期更深入地解读历史现象;而刘敦桢则代表了灵活务实的态度,与设计教学、实践取得协调,稳中求变酝酿机会。


回顾这段学术史,一方面,三位先生思考“如何分类”这一问题的方式体现了各有侧重的学科关怀,为我们提示了建筑史研究中类型问题内在的三个维度:


1)不断深入地揭示中国历史传统的特质与规律;

2)区分建筑现象的本质差异并进行贴切的理论阐释;

3)与设计实践和教学体系之间形成有效对话。


“类型”同时关联着建筑学的三个基础领域,并具有在三个领域之间沟通联系的结构性力量,或许这正是其具有超出知识组织层面重要意义的体现之一。


而另一方面,本文所分析的三种类型方案又都有各自内在的困难和遗憾之处。梁思成提出的“L”型分类体系旨在突出空间组织形式的民族传统,但其强调普遍地一致性,某种意义上反过来又削弱了分类的意义;刘致平试图以“四象限”的划分建立起设计理论与社会职能之间的联系,但历史现实与理论框架之间的错位阻碍了分析的深入;刘敦桢采取务实的策略,以“纵断法”折衷“断代法”,与设计教学和实践保持了有效的对话,但折损了历史认识自身的逻辑。


这似乎反映出,在中国建筑史的问题视域下,类型问题涉及的三个维度之间存在着一种顾此失彼、难以周全的紧张感。在学界近三十年来对类型问题孜孜不辍的讨论下,这种紧张感依然时隐时现。三种内在要求之间的难以协调之处似乎不应该被简单地视作偶然,或许与我们身处古今中西之间的历史命运有着必然的联系。在“建筑三史”编撰工程的尾声里,近代史与现代史编写组违背刘先生的统筹,将体例“忽然改为分类式”之插曲,颇具戏剧化地同时表现出了“分类”这件事情令人难以抗拒的“召唤”,以及其马上会带来的学科内部的紧张。


回顾这段学术史,最毋庸置疑的事实首先是,在应对“如何分类”之挑战的过程中,三位先生都在以各自的思路让建筑史学科不断前进。如果本文所做的疏理能够归结于一个观念的话,那就是:这种张力恰恰是我们可以从中积蓄能量以继续推进认识的源泉。来自问题内部的困难正体现出类型议题的挑战性和价值所在,提示着一个尚无法被当下通行的价值体系所完全消化的文明传统,为我们反思在当下被赋予普遍性的价值预设提供了珍贵的参照点,不断刺激着更深的洞察和更高的创见。


作者简介

郭勉,东南大学建筑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建筑历史与理论及遗产保护研究。

沈旸,东南大学建筑学院建筑历史与理论研究所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历史与理论及遗产保护研究。


公众号图文有删节,完整阅读请参见《建筑史学刊》2021年第2期。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标准引文格式如下,欢迎参考引用:

郭勉,沈旸.中国建筑史研究中有关“类型”问题早期探索的三个线索与三重维度(20世纪40—60年代)[J]. 建筑史学刊,2021,2(2):95-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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