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妇幼保健院2022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简章
山东省妇幼保健院2022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简章
一、招聘单位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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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招聘岗位和人数
根据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2年度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人社发〔2021〕18号)要求,结合工作需要,我院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66人,其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42人,中级专业技术人员15人,高级专业技术人员6人,管理七级及以下岗位3人。具体岗位及条件详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汇总表》(附件1)。
三、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适应岗位的身体条件和所应聘岗位必要的执业资质。
4、应聘初级岗位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1981年6月29日以后出生),应聘中级岗位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1976年6月29日以后出生),应聘高级岗位年龄应在55周岁以下(1966 年6月29日以后出生)。查看更多国企、央企、事业单位、公务员招聘招考资讯请关注微信公众号《国聘通》。
5、具有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的相关专业学历、学位、执业资质及其他基本条件(2022届毕业生须在2022年12月31日前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历学位在国(境)外取得的、在港澳台学习、国外留学归来人员,在报名时须出具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境外学历、学位认证证明。(认证证明如暂时无法取得的,允许先行参加考试,在考察或体检时提供,否则取消录取资格。)
(二)岗位条件
详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汇总表》(附件1)。
(三)其他
曾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开除党籍和公职的人员,在读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现役军人,以及法律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应聘。应聘人员不能报考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人社部规〔2019〕1号)规定情形的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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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招聘程序
(一)发布招聘信息
通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hrss.shandong.gov.cn)、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http://wsjkw.shandong.gov.cn/wzxxgk/rsgl/)、山东省妇幼保健院网站(http://www.sdmch.org.cn)面向社会发布招聘信息。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初、中级岗位(不含博士岗位)报名时间为信息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博士、高级岗位为长期招聘岗位,简章公布后,医院根据岗位报名情况,不定期启动考察、体检程序,岗位招满即止,未招满的岗位报名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2、报名方式:初、中级(不含博士岗位)报名人员登录山东省妇幼保健院网站(http://www.sdmch.org.cn)相应链接进行报名,按要求如实填写,提交个人信息资料,并上传本人近期正面免冠电子证件照片(必须清晰反映本人特征,单色背景、JPG格式、文件大小在30K以下)。每人限报一个岗位,兼报者取消应聘资格。报名人员在招聘单位资格初审前可修改报名信息,后一次自动替换前一次信息。招聘单位初审通过,报名信息不能更改。报名人员有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等行为的,查实后取消其本次报名资格。报考人员在应聘期间的表现,将作为公开招聘考察的重要内容之一。查看更多国企、央企、事业单位、公务员招聘招考资讯请关注微信公众号《国聘通》。
以下报名材料需上传原件的彩色扫描件至报名系统:
(1)国家承认的学历和学位证书(2022届毕业生提供学校核发的就业推荐表)、岗位要求的职称资格证书原件、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以及报名表中课题、奖励等的原件;(应聘岗位对本科阶段所学专业有要求的,须同时提交本科阶段学历学位证书原件。)
(2)海外留学人员应聘的,必须提供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认证证明如暂时无法取得的,允许先行参加考试,在考察或体检时提供,否则取消聘用资格;
(3)招聘岗位有政治面貌要求的,需提供由应聘人员所在党组织出具的证明;
(4)有专业方向要求的,需提交学校或单位出具的专业方向证明;
(5)2022届毕业生报考有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要求的岗位,需提交所在规培医院出具的《规培证明》。
博士、高级岗位报名人员按要求如实填写应聘材料,将报名材料电子版发送至邮箱sdsfyrsk@126.com,邮件主题为“应聘岗位+姓名+毕业学校”(如:中医儿科+王**+**大学)。每人限报一个岗位。
报名材料包括:
(1)《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报名登记表及诚信承诺书》(附件2)及《省属事业单位招聘报名信息汇总表》(附件3)电子版;
(2)国家承认的学历和学位证书(2022届毕业生提供学校核发的就业推荐表)、岗位要求的职称资格证书原件、身份证以及报名表中课题、奖励等的原件扫描件;
(3)海外留学人员应聘的,必须提供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的扫描件,认证证明如暂时无法取得的,允许先行参加考试,在考察或体检时提供,否则取消聘用资格;
(4)有工作经历要求的提交工作证明原件的扫描件一份。
报名结束后,对应聘人数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招聘岗位,计划招聘1人的,取消招聘岗位;计划招聘2人及以上的,按规定比例相应核减招聘人数。
3、报名初审
医院在报名结束后根据应聘人员提交的报名信息进行资格初审。初、中级岗位(不含博士岗位)资格初审结果可通过报名平台查询。博士、高级岗位可通过电话查询。
4、资格审查
对应聘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贯穿招聘工作的全过程。资格审查相关事宜将在山东省妇幼保健院官方网站另行通知,不再通知本人,请密切关注医院网站信息。应聘人员需如实填写、提交相关个人信息资料。应聘人员如提供不实材料信息,一经发现取消资格。
5、打印准考证
初、中级岗位(不含博士岗位)应聘人员资格初审通过后,登录报名平台打印笔试准考证,打印时间将在医院网站公布。查看更多国企、央企、事业单位、公务员招聘招考资讯请关注微信公众号《国聘通》。
(三)考试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笔试、面试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宜将在山东省妇幼保健院官方网站另行通知(未按要求进行资格审查者取消考试资格)。根据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有关规定,面向博士、高级招聘的岗位可采取专业测试、答辩、试讲、面谈交流等方式进行,也可采取考察的方式组织。
1、笔试:笔试根据岗位不同分综合和卫生两大类,均考一科。其中综合类考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包括政策法规、政治经济理论、时政方针等基础性知识;卫生类考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和医药卫生知识两部分,分别占考试内容的30%和70%,医药卫生知识部分按照医疗、药学、中医、检验四类分别命题。笔试满分为100分,根据招聘人数和笔试成绩情况设定合格分数线。
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应聘人员,根据招聘计划和招聘岗位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按规定比例依次确定面试人选;笔试合格人数出现空缺的岗位,取消招聘;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有合格人数确定;面向博士、高级招聘的岗位按报名实有合格人数确定面试、考察人选。笔试成绩及面试、相关工作安排将在省妇幼保健院网站公布。
2、面试:面试形式为医院组织专家对应聘者进行学术答辩及专业能力测试,主要对应聘者的综合素质、外语水平、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等方面进行考察。面试时间在山东省妇幼保健院官方网站另行通知,不再通知本人,请密切关注网站信息。面试总分为100分,设定面试合格分数线70分,达到面试合格分数线的方可进入考察体检范围。
面试结束后,初、中级岗位按笔试成绩占40%、面试成绩占60%的比例百分制合成考试总成绩(面向博士、高级招聘的岗位,面试总成绩即为考试总成绩,总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方可进入考察体检范围)。笔试成绩、面试成绩、总成绩均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同一招聘岗位应聘人员出现总成绩并列的,按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确定进入考察体检范围人选。查看更多国企、央企、事业单位、公务员招聘招考资讯请关注微信公众号《国聘通》。
(四)考察体检
按照招聘岗位,根据应聘人员的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以招聘人数1:1.5的比例,确定进入考察体检范围人选,并依次等额组织考察、体检。医院成立考察专家组,具体负责考察体检工作。考察采取组织函询、查阅档案、个别谈话等方式进行,主要考察内容包括拟聘用人员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资格复查等方面的情况。
体检在省级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和项目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及操作手册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应聘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对按规定需要复检的,需在另一省级医院进行,复检只能进行1次,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对放弃考察、体检资格或考察、体检不合格造成的空缺,可从进入同一岗位考察体检范围的人员中依次递补。
(五)公示聘用
对考试、考核、体检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将按规定在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备案,符合聘用条件的,发放《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备案通知书》,凭《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备案通知书》办理相关手续,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按规定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受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期满合格的正式聘用,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
五、待遇
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相应工资福利和单位规定的有关福利待遇。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老师 联系电话:0531-68795008
监督电话:0531-68795060
七、其他说明
未尽事宜,按照《2022年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人社发〔2021〕18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山东省妇幼保健院
2022年6月29日
附件1: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汇总表
附件2: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报名登记表及诚信承诺书
附件3:省属事业单位招聘报名信息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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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 馨 提 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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