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真的没有贪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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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有贪官么?其实这是一个很不严谨的问题。
那些说美国没有贪官的说法太绝对,实际说的是美国没有类似其他国家那样的“贪官”。
但要简单地说有,似乎又不能准确表达美国贪官的“面貌”。
贪腐,是一个世界性问题,而反贪,更是一个世界性难题。只是每个国家采取的制度不同,治理的方式不同,贪污腐败的猖獗度不同而已。
有人说,美国的腐败与传统的腐败方式不同,它把腐败合法化了。像中饱私囊、行贿受贿之类是很少的,但利益交换是绝对的。
并举例说,美国空军购买的咖啡杯,一个价格是1280美元,却抓不到违法的把柄,损失的是纳税人的钱;美国的政府高官和军队将领退休以后马上进入大企业做高管,可以拿几十、上百万的年薪。这种利益交换已经成为心照不宣的默契等等。
但马上就有人出来反驳:采购一批咖啡杯首先需要申请,而且不是一个系统,还有预算制度;然后再公开招标,没人敢“围标”之类;最主要,相关部门和人员都要签字同意,不是说某个长官签字就可以采购;事后还要接受不同人员的检查。
而所谓腐败合法化,有人更是激动:美国官员是把低保户补助贪污了还是把修桥补路的钱贪污了?还是把下岗工人买断钱贪污了还是把学生的营养餐费贪污了?是把民众爱心捐款贪污了还是把老兵抚恤金贪污了?
还说,在美国最可怕的是腐败的成本很高,他们的司法太厉害,就是想腐败但想想后果、想想风险,也不敢腐败了。
也有人指出,贪污腐败在美国寥寥无几,因为美国政府部门没有升官和提拔,只有选举和聘用。另外新闻机构起到监督与制约的作用,而民众如果不满美国执政党,就可以抨击甚至辱骂,谁还敢自找没趣?
还有人说,美国对贪腐官员的处罚很重。美军首任非洲总部司令、黑人四星上将威廉沃德因公车私用等问题被降级;某官员贪污了14000美元,就被判刑一年零一天。
当然,也有许多严重的贪腐例子。
美军欧洲司令部作战部前部长戴维海特少将用公款包“二奶”;
美国陆军少校科克汉姆在驻沙特期间,利用负责军队工程与合同的权力,受贿近千万美元;
伊利诺伊州州长乔治·瑞安,被联邦法院正式提起诉讼,罪名多达22项;
亚特兰大前市长比尔·坎贝尔,被美国联邦法院以受贿、逃税、诈骗和其他贪污腐败罪名提起诉讼……
2013年9月,美国联邦调查局以行贿和欺诈美军经费的罪名逮捕了在美军中以绰号“胖子伦纳德”的马来西亚人伦纳德·弗朗西斯,从而揭开了美国海军集体塌方式的腐败的一角。
伦纳德·弗朗西斯通过行贿等方式,使旗下的新加坡格伦亚洲海洋防务公司与美国海军签下了庞大的防务承包合同,成为美海军在亚太地区唯一的物资补给供应商。期间包括60多名高级将领在内的众多美海军现役和退役官兵因此案接受调查。
但总的来说,美国的制度比较健全,官员的财产要上报,受到监督的力度比较大,贪官的数量比较少。
但贪污腐败是人类的毒瘤,跟毒品、邪教一样,而不是某个国家独有的标签。对任何一个国家来说,只有对贪污腐败与贪官零容忍,实施高压政策,才能将腐败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美国的贪官相对少的原因,主要是政府的权力很小。因为他们叫“有限政府”。政府就是一个过夜人,每天晚上,敲着梆子:“平安无事哦!平安无事哦!”就完事了。
他们的税收,大部分用在军事、教育和医疗上,所以,美国让军事、教育、医疗和科技相当的发达。但是,美国政府绝对不去干市场能干的事情,这就使得美国以政府的名义投资的很少。
另外,美国是一个用脚选择政府的国家。如果政府不廉洁,美国民众随时可以换掉他们的政府。
美国的官员,分政务官和事务官。事务官是替政府办事的,基本是干到退休,退休后还有一笔优渥的退休金,可以保证他们能过上一个安稳的晚年。如果他们贪了,这笔钱就没有了。
而政务官不是终身制,如当上总统就领工资,不当了也就不领了。共和党的人在位,就共和党的人领工资;民主党的人上来,就由民主党享受。
所以,不享受的人,叫做在野党,他们时时刻刻盯着执政党,期望发现腐败和瑕疵,借机炒作推翻,从而使自己翻身上台。在这种万众瞩目的环境下,想贪确实有点难。
所以,在美国,没有豪华的办公大楼,没有飞扬跋扈的官员,因为他是选民选出来的,他不敢得罪选民。
还有,美国的财务开支非常透明。因为他们政府办的事很少,所以,开支多少很方便就可以看得出来。而且,他们的预算是由没有利益相关方来决定的,就不存在利益连结了。
重要的一点,是美国的民众可以申请查账。
但在美国,却没有统一的、最高的反腐败协调、执法机构,也没有统一的、专门的反腐败法律。
美国的反腐败体制贯穿着“分权制衡”的理念,州与联邦、州与州之间的情况又不尽相同,廉政建设和反腐败职责分散在联邦和地方的各类政府、议会机构之中,既分工明确、各有侧重,又相互制衡。
当然,制约和监督有可能使权力分散,降低效率。但同时,制约和监督也可以杜绝胡乱决策,避免在非法的轨道上浪费能量;即使发生决策错误,制约和监督机制也能够作为一种纠错机制而起作用,从而保证政府职能实现。
另外,对权力进行监督还能及时发现权力行使和运行中出现的问题或取得的绩效,从而在正确事实的基础上奖优罚劣,激励权力发挥更大的作用。
制度有缺陷,权力不受制约,权钱交易方便,就很容易出贪官。对美国来说,这种情形很难出现。
因为美国对官员约束十分严格,把权力关进了制度的笼子,从政策层面到执行程序都非常透明,民众拥有强大的监督政府的权力。
因此,美国官员并非无私欲,而是无特权,法治之下难有以权谋财的可操作性,而且就算鸡毛蒜皮的贪,也会葬送一生前程。
所以,美国除了出现极个别利欲熏心占小便宜的官员,上档次的贪官不多见,历史上出现的高级官员因为贪污而被处理的情况相对较少。
有人说,美国的“贿赂”方式是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的,也就是合法捐助捐款。
他们这样形容:美国什么么事做不到,就把它合法化:从娼妓、吸毒到贿赂一一可以冠冕堂皇地贿赂,美其名曰游说!
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美国,它就在那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