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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3 击水谈 | 就周雪光“合法性机制”理论的回顾

击水谈 Political理论志 2021-03-19

本文为长江击水兄于2017月发表至《社会学评论》的论文,由于篇幅太长,文章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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击水谈专栏 | 就周雪光“合法性机制”理论的回顾

                                      

周雪光老师在《组织社会学十讲》一书第三讲《组织与制度:一个制度学派的理论框架》一章中就组织社会学新制度主义学派的理论进路(theoretical approach)和诠释系谱(hermeneutic genealogy)进行了梳理和解析,我下就根据自己的一些阅读记忆,结合新制度学派理论发展的主线,谈谈自己的感想。


周雪光老师首先就普遍意义上的社会学研究谈了学术研究中所存在的问题和研究的不同类型,从而作为导入新制度学派理论兴起的引子,学术研究的不同类型主要有:开创性的理论研究;研究方法的变化,如研究设计或研究的操作化、变量的测量等等;对原有理论的进步阐发、发展和完善;不同理论流派之间的对比和融合;资料的积累和实证研究的进展等等。在此论述的基础上,周老师指出了新制度学派理论进展过程中的里程牌事件:一是迈耶和罗恩1977年在《美国社会学杂志》上发表的一篇文献,作为该领域的开创性研究;二是迪玛奇奥和鲍威尔1983年在《美国社会学评论》上发表的一边文章,作为该学派理论的重要推进;三是在20世纪80年代,托尔博特和朱克在1983年发表的一篇文献就该学派的研究方法进行了推动,他们一方面积累了大量的实证资料。另方面又同其它组织社会学的理论学派产生和建立了种种交融关系。


其后,周雪光老师就新制度主义学派这一特定理论视角,阐述了其解释的中心和问题和其兴起的学术共同体背景。首先就中心问题而言,主要有:科层制的等级结构和功能性的组织形式的普遍化,即组织的趋同性;组织资源配置中的浪费和错位问题,及其与组织生产效率的负相关性;组织制度和组织的实际运行的分离现象。其次就新制度学派兴起的学术背景而言,主要有如下:塞尔兹尼克在其《TVA与基层结构》一书中揭示的理性组织实际运作中的非理性行为,作为非封闭系统的组织受其所处外部环境的影响,塞氏在《行政管理的领袖》一书中还揭示了组织的制度化(insititutionalization)过程,即当一个组织本身不断受到外在的价值观念、观念制度的影响,而且这种影响超越了组织内部的技术需要时,组织将产生制度化现象。同时,以默顿为首的哥伦比亚学派也特别重视组织的负功能,即组织运行中与理性运作相悖的功能部分;20世纪60年代盛行的权变理论(Contingency Theory)也可作为新制度学派兴起的学术背景,权变理论的基本思路在于:组织的最佳结构取决于一个组织的具体的环境、技术、目标和规模等等。


下面我就新制度学派的理论发展,结合合法性机制这一问题域,系统地谈谈对新制度学派就该问题的具体的理论回顾。


合法性机制是作为新制度学派解释进路的主要逻辑。对于“组织的趋同性问题”,新制度学派将提出的解释逻辑命名之“合法性机制”(legitimacy) 。简言之,合法性机制是指,当社会的法律制度、社会规范、文化观念或某种特定的组织形式成为“广为接受”的社会事实之后,就成为规范人的行为的观念力量,能够诱使或迫使组织采纳与这种共享观念相符的组织结构和制度。“合法性机制”强调的是,组织的结构和行为不仅仅是技术需要的产物而且受到制度环境(特别是社会的共享观念)的制约与规范。


为了说明合法性机制的内容和涵义,我们需要从组织所处的环境入手。新制度学派将组织的环境区分为两种类型:技术环境和制度环境。技术环境是从技术的角度看待组织的运行,包括组织外部的资源与市场、组织内部将投入转化为产出的技术系统等。从广义上说,制度环境指组织生存于其中的社会的法律制度、文化观念和社会规范等因素,但制度学派所关注的制度环境主要是社会的共享观念及规范因素,也就是支撑社会生活稳定化和秩序化的、被普遍接受的符号体系及其共同意义。制度学派认为,技术环境和制度环境对组织具有不同的影响。技术环境要求组织内部的结构和运行程序满足技术效率;而制度环境则要求组织内部的结构和制度符合社会公认的“合法性”,也就是采用在制度环境中已被广为接受的组织形式和做法,而不管这些做法对组织的内部运作是否有效率。例如,企业在内部结构上采用科层制,常常不是出于技术和工艺流程对管理的需要,而是因为科层制已被社会广为接受,如果某家企业不采用这种组织形式,其在市场上的“合法性”将受到怀疑。因此,制度环境对组织的要求可能与技术环境相矛盾。


为了满足这些相互冲突的环境要求,组织的一个重要对策是把组织的内部运作和组织的正式结构分离开。一个组织建立了许多的规章制度却并不真的实施,这可能是因为这些规章制度是为了应付制度环境的要求,与它的内部运作无关。在这种情况下,组织的正式结构变成了象征性的东西,对组织的实际运作没有实质的意义。


在新制度学派的文献中,合法性机制对组织的作用是在两种意义上被展开讨论的,一是强意义上的合法化机制,一是弱意义上的合法化机制。强意义上的合法化机制是说,社会的共享观念具有强大的约束力,使得组织不得不采用人们共同认可的组织形式,组织和个人没有自主选择的余地。迈耶和罗恩基本上是在强意义上论述合法性机制,他们认为,社会的共享观念往往不是以人为凿刻的形式出现,而是以自然法则的形式出现,成为神化的东西,使得人们无意中按照这种观念进行思维和行动。迈耶和罗恩把这种现象称为“理性的神话”。按照他们的观点,在现代社会中,许多制度化的组织形式已经成为“理性的神话”。例如,在人们的观念中,现代的大学应该有校长,应该分科设系,每一个系要有系主任和若干教员,对教员实行聘任和考核制等。
弱意义上的合法性机制是指这样一种情况:制度环境通过影响资源分配等激励方式,来影响组织的决策。在这里,制度环境不是一开始就塑造了人们的思维方式和行为,而是透过人的利益动机,鼓励人们采纳被社会广泛认可的行为和做法。比如说,一个在形式上和做法上符合社会共享观念的企业,更容易提高知名度,更容易与其他企业交往,更容易得到政府的支持,这就诱使企业采纳具有此种“合法性”的组织形式和行为。企业这样做的原因,不是出于企业家的固有思维方式,而是因为企业家意识到,如果不这样做,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将难以为继。总之,强意义上的合法化机制与弱意义上的合法化机制都是用制度环境(即社会的共享观念)来解释组织层面的制度,得出的结论也相似,即相同的制度环境决定了组织的制度结构也将趋于相似。


这两种合法性机制的区别仅在于,前者强调社会的共享观念塑造了人的思维方式,从而塑造了组织的结构;后者则认为,社会的共享观念是外在于个人的社会事实,个人出于自利的动机必须使自己的行为符合共享观念,否则,他将受到其他社会成员的排斥。用合法性机制解释组织层面的制度,似乎是一件简单的事情。我们只要知道与某类组织有关的共享观念,就能预测这类组织的制度化形式。事实上,新制度学派的研究并不是如此简单,合法性机制只是该学派共用的研究框架,至于这个研究框架里的逻辑体系,那是需要研究者不断建构和完善的东西。这就是说,合法性机制是制度学派的学者在共享观念和组织的制度化形式之间观察到的因果关系,至于这种因果关系背后的逻辑是什么,这本身就是研究者希望解释的对象。


迪玛奇奥和鲍威尔在研究组织趋同现象时,提出了一个命题:组织的目标越模糊不清,越能导致组织之间在结构上的趋同。比如说,大学与企业相比,大学的目标是很不清楚的,而企业的目标却较清楚(即创造利润),因此,大学的组织结构更容易趋同,而企业之间的趋同程度则要低得多。如何解释这个命题背后的逻辑呢?迪玛奇奥和鲍威尔提出了两点:第一,如果组织的目标不清晰,它就很难为争取资源找到直接的依据,因而需要利用合法性机制,把象征性的东西做得非常好,做符合社会共享观念的事情,以便得到社会的认同;第二,当组织本身的目标很模糊时,组织内部的分歧和矛盾也很大,这就需要运用组织外部的共享观念来弥合其内部的分歧。


参考文献:
[1]周雪光,2003,《组织社会学十讲》.[M].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斯格特,2002,《组织理论》,黄洋等译.[M].北京:华夏出版社
[3]高柏,2008,《中国经济发展模式转型与经济社会学制度学派》.[J].《社会学研究》第3期
[4]何俊志,2004,《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流派划分与分析走向》.[J].《国外社会科学》第3期

周大鸣,2014,《庙、社结合与中国乡村社会整合》,《贵州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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