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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调整!日照这项政府性基金征收管理办法施行!

日照日报 2023-12-12

11月3日上午

日照市新闻办召开

“擦亮‘阳光速办’品牌 聚力优化营商环境”

主题系列发布会(第三场)

介绍《日照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

管理办法》有关情况

新修订的《日照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10月13日正式印发,10月20日起施行。新《办法》共17条,重点对配套费征收范围和对象、计征标准及依据、缴纳节点、补缴情形、减免管理、使用监督等事项作了规定。与原《办法》相比,主要有四个方面变化:





进一步明确征收边界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再分为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将原来的综合配套费和供热、供气、供水等专项配套费统一归并为配套费一个收费项目,作为政府性基金项目管理。其支出用于建筑区划红线外的城市道路、桥梁、绿化、环卫、供排水、供气、供热等基础设施建设,与原《办法》中供热、供水、燃气等用于建筑区划红线内设施配套有较大改变。另外,原小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也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



调整征收范围

新《办法》规定,除原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外,其他29类如港口、铁路、机场等建设工程,也要按相关审批手续批准的房屋建筑面积缴纳配套费,实现配套费“应收尽收”。



精准统一细化征收标准

一是结合我市实际和历史沿革,参照省内其他地市征收标准,制定了覆盖全市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更有利于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规范统一。二是根据征收区域和项目类型不同,分别制定征收标准,其中,市主城区,岚山城区和岚山经济开发区,莒县、五莲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住宅类、公共建筑类,市政、交通服务设施和工业非生产设施类征收标准分别为226元/㎡、216元/㎡、108元/㎡,东港区(除主城区)供热区域分别为122元/㎡、118元/㎡、59元/㎡,东港区(除主城区)、岚山区、莒县、五莲县未供热区域分别为93元/㎡、89元/㎡、50元/㎡,既兼顾到不同区县、不同设施配套的实际需求,又最大限度保持政府非税收入和减轻企业负担的平衡。三是重点倾斜实体项目,对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不再征收配套费,对一般工业建筑、仓库类项目征收标准为30元/㎡,更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发展实体经济。



规范征收及减免的流程、范围

新《办法》规定,对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建筑面积信息表,征收部门依据建筑面积计征配套费;建设单位一次性缴纳配套费后领取规划许可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要求,对减征、免征的9种情形逐项明确,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外,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减征、免征、缓征配套费。




我市新出台的《办法》中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使用范围是如何规定的?财政部门将采取何种措施确保新政策落地到位?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专项用于建筑区划红线外的城市道路、桥梁、绿化、环卫、供排水、供气、供热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财政部门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预算管理和征收监督工作。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统一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以收定支,专款专用。新的配套费政策实施后,财政部门将切实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预算管理,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和资金管理规定,在充分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建议,按程序提交人代会审查、批准后执行。同时,按照职能分工,切实加强对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过程中将重点做好哪些工作?


按照《日照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职责分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主要负责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依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面积,并出具建筑面积信息表,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提供数据支持。

二是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须一次性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为相关费用的征收做好保障工作。

三是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数据,定期报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主管部门,积极配合财政、行政审批等部门,共同推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

下一步,将继续坚持“严格规范管理,积极主动服务”的理念,会同行政审批等部门,进一步完善工作流程,精简审批事项,提高审批效率,优化提升我市营商环境。



新修订的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在涉及水气暖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方面主要有哪些变化,市城市管理局作为水气暖行业的主管部门在下一步工作中有哪些安排?


新修订的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在涉及水气暖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方面,主要有三个方面变化:

一是征收内容作了改变。原《办法》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分为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供热供水燃气等列为专项配套费管理。新修订的《办法》,将原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整顿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供热供水燃气不再单独征收管理。

二是覆盖范围有所不同。新修订的《办法》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办函〔2020〕129号文件规定,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气供暖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工程)开发建设成本。即,以建筑区划红线为界,红线内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红线外的配套由政府负责。

三是征收职责更为明确。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市城市主城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配套费征收工作,各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工作。建设单位和专营单位不得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名义向购房者、用户收取供排水、供气、供热等相关配套建设费用。

下一步,市城管局将会同各区县、功能区水气暖主管部门,严格落实新的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按工作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同时,针对红线内的供水供气供热等工程建设,将督导专业经营单位,依法依规制定并公示建设项目红线内设施接入市政管网标准,根据建设单位需要,提前介入服务,共同做好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设施建设服务工作。


来源:日照日报

记者:吴昊

编辑:王晓菡

审校:张珊

责编:王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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