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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支招|老赖遇拆迁安置却不还钱怎么办?

齐绪乾、刘婷婷 北京市百伦律师事务所 2023-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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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纠纷起因

在人情关系浓郁的社会大环境下,熟人间的资金周转越来越常见。作为资金出借方,当其向债务人主张债权时,债务人明明有偿债能力,却恶意避债,对外享有债权却不积极主张,以达到赖账不还的目的。这种情况下,作为债权人就拿债务人没有办法了么?别着急,律师教你一招。

近日,北京市百伦律师事务所接受债权人王某委托,指派我所张计全律师和王莉莉律师向债务人的次债务人代位行使债权,依法维护了债权人王某的合法权益,伸张了正义。本文以债权人如何代债务人行使债权为切入点,破解债务人故意拖延主张债权,债权人束手无策的尴尬。


二、案情回顾

王某与李某系好友,2018年11月李某向王某借款数十万元,借款到期后,李某拒不还款。王某无奈诉至法院,2019年9月经北京市某法院审理,判决李某向王某偿还借款本金和逾期利息。后王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程序中因李某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李某做了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后,2020年5月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借款之初,王某了解2018年8月被执行人李某名下的宅基地被拆迁,有还款能力,在执行程序中李某的账户中却没有拆迁款的进账,导致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也毫无进展。王某委托我所律师代理后,张律师通过研读李某户籍所在区域的拆迁政策发现,李某名下的宅基地上房屋被拆迁腾退,拆迁公司应对李某进行住房安置并向李某支付百万元以上的安置补偿款。律师建议王某调取李某一家的拆迁安置档案。

调取后的拆迁档案显示,李某虽遇拆迁,但他自己没有办理拆迁事宜,而是委托其父亲办理了代其签署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以及领款事宜,拆迁公司将应当支付给李某的补偿款直接支付至李某父亲名下。截至2020年5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日,李某为了规避执行,从未向父亲主张给付上述拆迁补偿款。

张律师遂以李某之父为被告,以被执行人李某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了债权人代位权之诉。


三、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该王某对李某享有债权,因李某名下没有无可供执行财产,王某未能执行到位,王某依法调取的李某所在村的《搬迁腾退政策》、《安置补偿协议》、《领款授权委托书》、《合并领款申请书》、《收据》等文件,足以证明李某对其父亲享有并非人身属性的到期债权。据此,法院认定李某怠于向父亲行使债权,并且直接影响到王某到期债权的实现,王某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请求其在对李某生效债权范围内,代位行使李某对父亲的权利,判决李某父亲应当直接向王某履行相应还款义务,总数额应以借贷案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债务金额为限。


四、法律检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六条  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五、律师观点



债权人虽享有“代位权”,但并非在任何情形下都能行使,为了防止权利被滥用,我国《民法典》对此类情形进行了必要限制。

债权人要行使“代位权”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已经到期。

债权人想要行使“代位权”,首先,要保证其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合法,若属于非法之债,则本身是不受法律保护,故也无权行使代位权。其次,该借款必须已经到期,否则无权要求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更不用说代位要求第三人还款。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是指债务人应行使且具备行使能力,却不行使其到期债权。应行使是指如果不及时行使,则该权利将有消灭的可能;能行使是指债务人客观上有能力行使权利并得以行使权利,而不存在无法行使其权利的情形。

(3)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债务人这种不作为行为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害,必须是实际损害,如果债务人虽然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但有足够的财产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此时就不能行使“代位权”,此时可请求法院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保全或者提供财产新线索,请求法院恢复执行。

(4)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具有人身属性。

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债权,一般是指基于扶养、抚养、赡养、继承等关系而产生的债权,此时因该债权人身属性较强,债权人无权代位行使。

(5)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债权是金钱债权。

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是金钱债权,若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是物权或者是以劳务为标的的债权,则债权人无权行使代位权。

律师

小贴士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对于对外享有债权却故意拖延还款的债务人,我们可以尝试从债权人代位权入手,多角度分析解决问题。在这类案件处理中,债权人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要注意“代位权”诉讼时效的问题。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一般适用3年的普通诉讼时效,即从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一定要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3年内提出,一旦超过期限,债权人很难再行使“代位权”。第二,债权人要及时留存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微信聊天记录原件、往来函件、电话录音等,对于一些未掌握的财产线索,可以在立案后向法院申请开具调查令,向第三方调取债务人对外享有债权的证据材料。不论案件复杂程度,只要我们仔细梳理案件事实,仔细核查债务人对外享有的合法债权,就可以为“执行难”开辟一条实现债权的合法救济途径,使得债务人无法赖账!


主办律师

 

张计全律师

北京市百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诉讼部主任

自2003年开始从事律师执业,至今已有近20年的律师执业经历;办案500件以上,具有丰富的民商事诉讼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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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齐绪乾、刘婷婷

图片:齐绪乾

编辑:解西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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