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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塞斯:强权是道德与精神现象

江淳纵横 2023-09-17

   社会是人类行动的产物。人的行动是由意识形态指引的。因此,社会和社会事务的任何具体秩序都是意识形态的结果;意识形态并不是——像马克思主义所断言的那样——社会事务之某种状态的产物。无可否认,人类的思想与观念并不是孤立的个体所取得的成就。思考也只有通过思考者的合作才会取得成功。任何个体都不会在其推理中取得进展,如果他必须从头开始的话。一个人之所以能够在思考方面取得进步,完全是因为其努力得到了前辈们的那些努力的帮助,这些前辈已经构建了一些思考的工具、构建了一些概念与术语,以及已经提及到了一些问题。

任何给定的社会秩序都是在它有可能实现之前就想出来和设计好的。意识形态因素在时间上与逻辑上的这种居先性并没有隐含这样的一个命题:就像乌托邦主义者们所做的那样,人们会草拟关于一个社会制度的一份完整计划。预先想到的或必须想到的并不是把个体的那些行动纳入到一个完整统一的社会组织体系之内,而是那些个体在面对其同胞时的行动和已经形成的那些个体之团体在面对其他团体时的行动。在一个人帮助其伙伴伐树之前,这种合作一定是已经想过的。在一个以物易物的行动发生之前,商品与服务之相互交换的观念也一定是已经想到了。有关的个体没有必要知道这一事实:这种相互关系会导致社会联系的建立和一种社会制度的出现。个体并不计划和执行旨在构建社会的那些行动。他的行为和其他人相应的行为产生了各种社会群体。

社会事务的任何现存状态都是先前想到的那些意识形态的产物。在社会内部,新的意识形态可能出现和可能取代旧的意识形态,从而改变社会制度的形态。然而,社会总是那些在时间上与在逻辑上居先的意识形态之创造。行动总是由观念指导的;它将实现先前的思考所设计出来的东西。

如果我们把意识形态的概念实体化或人格化,那么,我们就可以说意识形态有控制人们的强权。强权是指导行动的能力或力量。一般说来,人们只对某个人或某些团体才会说他们是强而有力的。接下来,强权的定义是:强权是指导其他人的那些行动之力量。对于强而有力的人来说,他会把他的强权归之于某种意识形态。只有那些意识形态才能够传递给某个人以影响其他人的选择与行为的力量。只有当一个人得到某种会使其他人变得易于驾驭与乐于助人的意识形态的支持时,他才有可能成为一位领导者。因此,强权并不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和有形的东西,而是一种道德上的和精神上的现象。一位国王的强权依赖于其臣民对君主制的意识形态的认可。

用他的强权管理国家——亦即胁迫与强制的社会机构——的人将统治国家。统治是强权在一个政治实体中的行使。统治总是建立在强权——也即指导其他人的那些行动的力量——的基础之上的。

当然了,把一个政府建立在对不情愿的人民之暴力镇压之上是有可能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恐吓不准备自愿屈服的那些人,是国家与政府的典型标志。然而,这种暴力镇压同样是建立在意识形态的强权之上的。想要使用暴力的人需要某些人的自愿合作。一个完全依靠他自己的个体永远不可能仅仅靠身体暴力的手段就来统治。他需要一个团体在意识形态上的支持,以便征服其他团体。暴君必须有一群自愿服从其命令的党羽随从。他们自发的服从给他提供了征服其他人所需要的装备。他能否使其统治取得成功,最终要取决于两类群体的数量关系,一类是自愿支持他的那些人,一类是被他打到屈服的那些人。虽然一个暴君可以凭借少数人暂时地统治,如果这少数人是武装起来的而多数人并没有武器的话,但是,从长远来看,少数人并不能做到让多数人持久保持从属状态。被压迫者会揭竿而起和摆脱暴君统治的枷锁。

一个持久的政府体制一定是建立在某个被大多数人认可的意识形态基础之上的。“现实的”因素,也就是作为政府之根基和传递给统治者对顽抗的少数群体使用暴力之力量的那些“现实的势力”,在本质上都是意识形态的、道德的和精神的。统治者们没有认识到政府的这一首要原则,仰仗其武装部队所号称的“天下无敌”而鄙视最终将被其敌人的攻击推翻的意志与观念。强权作为一种“现实的”因素并不依赖于那些意识形态的解释——这在很多政治与历史的书籍中都相当常见——是错误的。“现实政治(Realpolitik)”这个词,只有当用来说明一种政策与另一种政策对比的时候才是有意义的,前一种政策会考虑那些普遍接受的意识形态,而后一种政策则是建立在没有被充分地认可的那些意识形态之上并因此也就不适合支持一个持久的政府体制。

把强权解释为可持续坚持的客观存在的或“现实的”力量和认为暴力行动是政府的真正基础的人,他会从负责军队或警察部队的一些部门的那些下级军官的狭窄视角来看待各种情况。对这些下属来说,在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之框架内,其执行的具体任务是指派给他们的。他们的首长都会向其所管理的部队承诺:不仅为了打仗要把部队装备起来、武装起来和组织起来,而且同样要给部队灌输使其服从所发布的那些命令的精神。这些下属单位的指挥官认为这种道德因素是理所当然的事情,因为他们本身都是被同样的精神鼓舞起来的,他们甚至无法想象一种不同的意识形态。意识形态的力量恰恰在于这样的一个事实:人们会没有任何犹豫与顾忌地顺从于它。

然而,事情对于政府首脑来说则是不同的。他必须旨在保持武装力量的士气和维护其他人民的忠诚。因为这些道德因素是关系到他的控制力之持续所仰仗的唯一“真实的”要素。如果支持它的意识形态失去了力量,那么,他的权力就会逐渐衰落。

少数族群有时候也能凭借占优势的军事技巧征服多数族群,从而能够建立少数族群的统治。但是,事物的这种秩序并不能持久。如果获胜的征服者随后并没有成功地把依靠暴力的统治体制转变为依靠在意识形态上得到被统治的那些人认可的统治体制,那么,在新的抗争中他们就会抵挡不住攻击。所有建立一种持续的政府体制的那些获胜的少数族群,都是通过晚出现的在意识形态上的支配地位之手段才使他们的统治变得长久的。而且,他们还通过屈服于失败者的那些意识形态或者对它们加以改造来使自己至高无上的权威地位合法化。在这两种事情都没有发生的地方,被压迫的多数族群都会行动起来驱赶压迫他们的少数族群,要么是通过公开的反叛,要么就是通过沉默但坚定的意识形态力量之行动。

历史上许多大的征服之所以能够持久,是因为侵略者与战败国的某些阶级结成联盟,而这些阶级得到了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支持并因此被认为是合法的统治者。这是鞑靼人在俄罗斯、土耳其人在多瑙河流域的一些公国以及大体上来说在匈牙利与特兰西瓦尼亚、英国人和荷兰人在印度群岛所采用的统治体制。数量上相对说来微不足道的英国人之所以能够统治数亿的印度人,是因为印度的王公和贵族地主把英国的统治看作是维护其特权的一种手段和提供给它意识形态上的支持,而他们提供的意识形态是被普遍承认的赋予他们自己以权威地位的意识形态。只要舆论赞成传统的社会秩序,英格兰的印度帝国就是稳固的。大不列颠统治下的和平(The Pax Britannica)维护那些王公和地主的特权,保护民众免受公国间的战争和公国内部的继承权斗争所带来的痛苦。如今,来自国外的颠覆性观念的渗透已经结束了英国人的统治,并威胁到这个国家的古老社会秩序的维护。

获胜的少数族群有时候会把他们的成功归于其在技术上的优势。这并没有使情况发生改变。从长远看,拒绝把那些更好的武器给多数族群的成员是不可能做到的。并不是武装力量的装备,而是意识形态的因素,保护了那些在印度的英国人。

一个国家的舆论可能在意识形态方面是分裂的,以至于没有任何团体强大到足以组建一个持久执政的政府。接下来,无政府状态就会出现。革命和内乱成为永久性的。(选自米塞斯《人的行动》,本节由亦方重译,原标题为“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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