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nTech China | 金融科技前沿精选(第8期)
FinTech China
记录金融科技发展的全球趋势和中国焦点
记载科学技术进步的全球风向和中国创新
通过“FinTech China”,让我们一起见证新技术给金融带来的美好未来
FinTech China
Documenting the global trends and Chinese focus of financial technology development.
Recording the global trend and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s in China.
Let FinTech China help you witness and welcome the exciting future of finance brought by new technologies.
01
国际前沿资讯
韩国金融服务委员会计划改进规则促进金融部门大数据分析
5月26日,韩国金融服务委员会(FSC)宣布计划完善金融领域匿名化和假名化数据融合规则,进一步推动金融领域大数据分析。一是在今年下半年增加专门从事数据融合的指定机构提供更专业的数据融合服务;二是放宽对专业数据机构和第三方实体之间数据融合的一些限制;三是移除目前《信用信息使用与保护法》及相关法规中对部分样本数据的融合限制;四是为无自有数据样本但希望使用其他机构提供的数据的小型企业增加数据融合和使用渠道;五是修订现行准则,引入更标准化的文件提交程序,并尽量减少标准不一致造成的不便。
随着修订后的《信用信息使用和保护法》于2020年8月5日生效,通过4家政府指定的专业数据机构进行大数据分析使数据融合成为可能。新技术正在引进这些融合后的新数据信息,以便为不同类型的消费者开发更便捷的金融服务,更恰当的政策分析方法和技术改进方案。预计这些措施将促进金融和非金融数据之间以及公共和私营部门之间的数据融合。即使是初创公司和早期的金融科技公司,也将获得更多的数据融合和使用机会。
欧盟数据保护委员会发布2020年报,总结欧盟数据保护立法领域年度进展
6月2日,欧盟数据保护委员会(EDPB)发布《2020年年度报告》,详细概述了2020年欧盟数据保护立法领域重大进展。其中包括:一是在疫情期间利用数据监测、控制和减轻疫情传播,在追踪位置、处理健康数据、紧急状态限制等方面提供了指导;二是发布常见问题解答文件并提出了使用国际数据传输工具时的补充措施建议,以确保符合欧盟法律要求的数据保护水平;三是针对社交媒体用户的数据保护等主题发布多项标准;四是制定《全球数据保护条例》,要求欧盟密切合作以确保全球数据保护条例在整个欧洲经济区的一致适用,保护个人数据权利。
为确保数据保护在整个欧洲经济区范围内适用的一致性,欧盟数据保护委员会发布此年度报告指南,用于厘清欧洲数据保护法内容。报告为公众和利益相关者提供了有关权利和义务的统一解释,并确保成员国监管机构(SA)在GDPR的适用和执行基准上保持一致性。同时,报告将推动个人数据从欧盟经济区的公共机构传输到第三国公共机构或国际组织,以便在GDPR范围内开展各类政府间合作。在操作层面,报告强调应采取相关立法措施,并不断更新追求目标,尽可能达到可预见性标准,以便使个人充分了解个人数据权利保护及诉诸权利的限制等情况。
相关资讯链接:
https://edpb.europa.eu/news/news/2021/edpb-annual-report-2020-ensuring-data-protection-rights-changing-world_en
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延长加密资产公司备案期限,并提示投资风险
6月3日,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发布公告,将现有加密资产业务的临时注册制度(TRR)的终止日期从2021年7月9日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TRR于去年建立,要求已成立的加密资产公司在2020年12月16日之前在FCA申请注册,但由于很多申请企业没有达到反洗钱条例规定的标准,大量企业撤回申请。同时,FCA还向消费者进行风险提示,加密资产是高风险的投机性投资,即使一家加密资产公司在FCA完成注册,也不表示消费者在投资亏损时会获得补偿。
在加密资产公司备案期限延长期内,FCA允许提交申请的加密资产公司继续交易,并继续对其进行稳健性评估。达到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条例标准并不是FCA对申请人进行评估的唯一依据,FCA只会在确信企业已制定识别和防止此类活动机制的情况下允许其进行注册。同时,加密资产具有高度投机性和风险性,可能会迅速贬值,而FCA对加密资产活动没有消费者保护权。因此,即使一家公司在FCA注册(无论是临时注册还是正式注册),也不能确保加密资产业务可以保护客户资产。
相关资讯链接:
https://www.fca.org.uk/news/press-releases/temporary-registration-regime-extended-cryptoasset-businesses
02
国内前沿资讯
京津冀
北京市“两区”建设最新进展:凸显科技创新、服务业开放、数字经济特征
6月17日召开的北京市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系列新闻发布会“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建设专场”上,北京市商务局党组成员、新闻发言人,市“两区”办专职副主任刘梅英介绍了北京市两区建设的最新进展。目前,国务院批复“两区”方案中涉及的251项任务,累计落地任务167项,实施率达到66.5%。
刘梅英介绍,在金融领域,北京开放成果丰硕,全国首家外商独资的货币经纪公司、首家外商独资保险资管公司、首家保险另类投资资管公司、首家外资全资控股的持牌支付机构先后获批在京注册。资金融通便利度提升,全国首创性开展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首批两单基金份额转让交易实现“零”的突破﹔中关村企业一次性外债登记、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深入实施,企业资金利用效率和外汇资金使用效率分别提升近30%和60%﹔自贸试验区内银行获准将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客户范围扩大至境外机构,境外机构在境内使用资金的迫切需求得到有效满足。她介绍,北京出台《北京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政务数据分级与安全保护规范》(试行),探索在数据流通、数据安全监管等方面加快创新监管体系。
相关资讯链接:
http://www.bj.chinanews.com/news/2021/0618/82382.html
长三角
屠光绍:以有效监管促进金融科技发展
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执行理事、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首席专家屠光绍在2021浦江创新论坛-金融科技专题论坛上围绕金融科技的监管发表了主旨演讲。屠光绍指出金融科技监管的三大重点:公平竞争、防范风险与消费者保护。屠光绍称,首先要防范科技公司金融化,防止监管套利,其中主要包括跨界套利、跨业套利和跨域套利;要严管金融科技公司头部化,避免大者通吃;还要特别防止头部公司的垄断化,抑制隐性规则。他同时指出,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是金融监管的核心目标,随着金融科技的运用,对于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有了新的要求。屠光绍指出,要对金融科技进行有效监管,不仅要明确监管原则、健全监管体系,还要完善监管方式,以监管效率来支撑,优化监管路径、创新监管方式、运用监管科技。
大湾区
深圳数据条例征求意见稿剑指大数据杀熟
6 月1日,深圳市发布了《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市场主体不得通过数据分析,无正当理由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施差别待遇,违反规定的将给予重罚:违法所得不超过1万元的,5万元起罚;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000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5%以下罚款。征求意见已于6月15日结束。
今年2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明确大数据“杀熟”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差别待遇行为。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企业间的不正当数据竞争日益增多,严重制约了数据市场的健康发展。深圳探索数据立法,正是要通过法规制度建设,规范个人数据处理活动,强化对个人数据的保护,从而有效遏制个人数据侵权行为,切实维护个人数据主体的合法权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大数据杀熟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
相关资讯链接:
http://www.szrd.gov.cn/rdyw/fgcayjzj/content/post_691275.html
03
市场观察
央行数研所所长:最低权限数字人民币钱包单笔支付限额两千
6月11日,中国央行数字货币研究所所长穆长春表示,数字人民币钱包有四种类型。按照客户身份识别强度分为不同等级的钱包;按照开立主体分为个人钱包和对公钱包;按照载体分为软钱包和硬钱包;按照权限归属分为母钱包和子钱包。他表示,最低权限的四类数字人民币钱包属于匿名钱包,余额限额1万元、单笔支付限额2000元、日累计支付限额5000元。同时,也可升级钱包,上传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及绑定银行账户信息,如升级到二类钱包后,余额上限会变为50万元,单笔支付限额升至5万元、日累计支付限额10万元。
钱包矩阵的设计与数字人民币钱包“可控匿名”的特性紧密相关。早在今年3月,穆长春就表示,数字人民币钱包设计体现了“可控匿名”原则,在保护合理匿名需求的同时,保持对犯罪行为的打击能力。数字人民币钱包采取“小额匿名、大额可溯”的原则,其中KYC(客户辨识)强度最弱的钱包为匿名钱包,仅用手机号就可以开立,但余额与交易限额只能满足日常小额支付需求。钱包余额和支付限额会随着KYC强度的增强而提高。穆长春曾表示,根据现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电信运营商不得将手机客户信息披露给央行等第三方,用手机号开立的钱包对于人民银行和各运营机构来说是完全匿名的。
马上消费金融被通报背后:利率畸高,市场环境亟待改善
6月15日,银保监会网站发布《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关于马上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通报》称,马上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营销宣传夸大误导,告知义务履行不充分;产品定价管理不规范,个别服务定价不合理;学生贷款管理不规范,执行存在偏差;合作商管理制度不健全,管控不严;联合贷款管理不规范,存在监管套利行为;催收管理不到位,存在不合规催收;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不完善,部分职能未落实到位等七大问题。
马上消金被银保监会点名处罚的背后,是部分消费金融公司在野蛮生长过后的合规转型阵痛,获客成本、资金成本、风险成本难降,导致利率畸高,借款人投诉频发的现状。业内人士指出,部分消费金融公司存在客群过度下沉的问题,在野蛮扩张的同时,未能及时控制风险,导致风险成本体现在利率中,转嫁给部分理性借贷的借款人,造成恶性循环。分析人士指出,马上消金的资金成本在业内并不算高,但存在资金方监管套利的情况,如将贷款利息作为服务费支付给合作银行、同时收取保费和利息的情况。业内人士认为,不仅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合规经营,还需要获客流量提供方、资金方、借款方、催收方共同努力维护消金行业良好生态环境。
银保监会拟严格限制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严禁混淆持牌与非持牌机构之间的产品与服务
6月17日,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指出,禁止大股东不当干预银行保险机构正常经营、利用持牌机构名义进行不当宣传、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参加股东大会、用股权为非关联方的债务提供担保等。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适用机构不仅限于银行及保险机构,还包括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
征求意见稿同时指出,大股东应当加强其所持银行保险机构同其他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非持牌金融机构之间的风险隔离,不得利用银行保险机构名义进行不当宣传,严禁混淆持牌与非持牌金融机构之间的产品和服务,或放大非持牌金融机构信用,谋取不当利益。
深度解读:数据安全法对保理与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影响
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数据安全法(详见第7期前沿精选)。律师深度分析并指出,一方面,数据安全法明确“促进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发展”,有助于线上供应链金融业务平台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专注数据应用,提升数据变现能力;另一方面,数据安全法将促进保理与供应链金融线上业务的数据来源更高效、更安全、更便捷,数据安全法对国家机关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公开政务数据做出要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金融主体有望更便捷地获取掌握在国家机关手中的高价值征信数据,以降低市场风险。同时律师提醒,数据安全法通过后,企业应更规范数据活动的合法合法性,细化企业数据活动中数据分类保护,并加强数据安全应急处置,消除安全隐患。
04
重点报告摘编
新兴市场和发展中经济体数字普惠金融新指数
为系统、综合、客观地评价金融科技对普惠金融的促进作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发表《新兴市场和发展中经济体数字普惠金融新指数》论文,以52个发展中国家2014至2017年的支付数据为样本,从数字金融服务(DFS)供应方和需求方出发,综合数字普惠金融和传统普惠金融指数,构建了新的综合普惠金融指数。进行数据归一化处理后,论文通过对各个国家的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发现:
(1)金融科技的应用是推动普惠金融发展的关键驱动因素;
(2)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在各国和各地区之间存在很大差异,其中非洲和亚太区域普惠金融的进展最快。
一、构建传统普惠金融指数发现
1.大多数国家的传统金融普惠指数近年基本保持不变,说明各地传统普惠金融发展缓慢。
2.亚太地区、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以及欧洲新兴国家的传统普惠金融指数相对较高。鉴于传统普惠金融指数与人均GDP水平高度相关,这一情况或许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当地的经济和金融发展水平。
3.亚太地区及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国家的传统普惠金融指数处于中高水平,且在2014至2017年间的增长幅度相对较大。而传统普惠金融指数水平较低的国家(主要是非洲国家),指数增长幅度也相对较小,甚至有8个国家的传统普惠金融指数出现了下降情况(如尼日利亚和南非)。
二、构建数字普惠金融指数发现
1.非洲和亚太地区国家的数字普惠金融指数相对较高。以加纳、肯尼亚和塞内加尔为首的非洲国家,以及中国、孟加拉国和马来西亚,在2017年数字普惠金融指数排名中都位居前列。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的国家排名居中,多米尼加、智利和阿根廷在数字普惠金融指数方面处于该地区的最高水平。
2.2014年至2017年期间,大多数国家的数字普惠金融指数都有所提高,且非洲国家的指数增幅最大。而部分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以及中东和中亚国家的数字普惠金融指数水平没有显著提高。
3.从数字普惠金融“获取”和“使用”两方面的指标来看,大多数国家在数字普惠金融这两方面都有提高,而少数国家的数字普惠金融指数的提高是由“使用”方面的增加驱动的。
三、数字和传统普惠金融指数结合发现
论文结合数字和传统普惠金融指数,构建了综合普惠金融指数以衡量发展中经济体的总体普惠金融情况:
1.从2014年至2017年,52个样本新兴市场经济体的普惠金融发展程度都有所提高。平均而言,非洲地区的综合普惠金融指数提高得最多,而拉丁美洲相对提升最为缓慢。
2.对比数字和传统普惠金融指数,数字普惠金融指数高而传统普惠金融指数低的样本组合主要由非洲国家构成(如加纳、肯尼亚、塞内加尔、乌干达和卢旺达)。这可能是由于金融科技可以填补金融机构提供服务的空白,移动货币在许多东非国家中被广泛应用。传统普惠金融指数高而数字普惠金融指数中等的国家包括巴西、罗马尼亚、巴拿马和危地马拉。这可能是由于银行业相对较高的发展水平和渗透率。然而,也有例外,如中国和马来西亚的传统普惠金融指数和数字普惠金融指数与样本中其他国家相比均处高位。
3.综合来看,不同国家的数字普惠金融指数有很大的差异,且非洲和亚洲地区的内部差异尤为明显。这些趋势表明,各国的经验是不同的:数字金融服务在某些国家是对传统金融服务的补充,但在其他国家却正在取代传统金融服务。
该文将数字普惠金融指数纳入各国普惠金融发展的评价体系中,可以更准确地评估各国在普惠金融发展方面的差异。基于数字普惠金融与传统普惠金融构建的综合普惠金融指数也能为研究人员和政策制定者提供一个有用的分析工具。
整理编辑 / 李思睿、李杨、吕耘瑶、范修凯、孙越崎、吴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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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nTech China | 端午安康 金融科技前沿精选(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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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院依托浙江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院自2014年成立以来在学科建设、国际化发展、政产学研创融合发展等方面积累的优势,积极与北京市开展合作,助力北京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金融科技创新中心。研究院致力于开展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科技和监管科技前沿创新理论研究,发布“全球金融科技中心城市报告”,通过“科技+金融+应用”的聚集效应,提升“科技+监管”“科技+合规”的双向场景赋能。作为全球监管科技论坛秘书处,研究院通过国际交流与合作,构建监管机构、行业协会、金融企业、科技公司以及科研院所等各主体良性互动的平台,打造监管科技生态圈和金融科技发展生态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