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刘杲:著作权事业一直在我心中

原文刊载于《版权理论与实务》2021年第12期,原标题为《著作权事业一直在我心中——〈著作权工作笔记〉自序》本文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转载请注明出处。


【扫描下方二维码即可订阅2022年全年《版权理论与实务》杂志。欢迎订阅!欢迎投稿!】



【刘杲丨原新闻出版署副署长兼国家版权局副局长】

刘杲,原新闻出版署副署长兼国家版权局副局长。历任著作权法起草小组组长和著作权法修订小组组长,直接参与了我国版权法制定实施与涉外版权关系的建立,推动了新中国著作权法体系和版权管理体制的建立。


我在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工作多年,是行政负责人,不是专业人员。对著作权专业,我了解有限。

收入这本文集的,是我从事著作权工作期间的大部分报告、讲话和文章,写作时间在上个世纪80至90年代。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事业的开创时期。作为历史资料,这些文字或许有点参考作用。此次结集,没有修改,尊重历史,保持原貌。其中的缺点和错误,欢迎读者批评指正。

转眼过去30多年。中国著作权事业发生了巨大变化,从蹒跚学步到阔步向前,走过艰辛,走向辉煌。如今我年逾九十,脱离实际工作很久。可是著作权事业一直在我心中。借著作权文集出版的机会,我从一名行政人员的角度,说说我肤浅的工作体会和学习心得,向各位读者请教。

一、作者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作者创作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一经完成,自动享有著作权。中国是日益进步的法治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依法保护作者的著作权,正是对宪法规定的这一公民自由权利的充分尊重和切实维护。著作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民法典》)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因有人身权,作者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因有财产权,作者有权授权别人使用自己的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从过去错误地批判“知识私有”,到明确对知识产权的承认和保护,并且落实到产权制度;从过去错误地取消稿酬、否定著作权,到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新,开创和发展著作权事业,不仅影响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更影响了人们的精神生活。这是我们国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大进步。

二、著作权法是保护著作权的有力武器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是完善国家产权保护制度的重要一环,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成果。把世界通行的著作权保护原则,与中国仍属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结合起来,是著作权立法的基本方针。在制定《著作权法》之后,中国及时加入了国际著作权公约,建立和规范了中国与外国的著作权关系。在国内,我们依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涉及著作权问题的诉讼依法进行审理。司法保护,是最强有力的法律救济手段。我们设立了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为著作权提供行政保护。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相结合,彼此衔接和配合。著作权主管部门对保护著作权的各项工作进行行政管理,为有关的各个方面提供服务。我们建立了集体管理组织,基于权利人的授权,使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得到更为充分的行使。这样,我们在全国建立了执行著作权法、实施著作权保护的基本体系。著作权主管部门,还会同有关部门,打击侵犯著作权的违法犯罪活动;依靠有关社会团体,广泛宣传著作权法常识,开展保护作者及传播者合法权益的“支持正版,抵制盗版”的活动,形成了崇尚法治的社会氛围。

三、著作权保护的目的是推动文化科技创新


著作权法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没有作品的创新,没有独创性,就没有著作权。作品的创新,是著作权产生的前提。推动文化不断创新,始终是著作权保护的目的。文化创新,是文化繁荣发展的根本途径。首先,必须切实保护作者的著作权,以鼓励作者不断创作新作品,不断提供文化创新的新成果。此外,还要有意保护和鼓励作者对中华民族传统文化进行去粗取精、推陈出新的努力。古代作品处于公有领域,可以无偿使用。但对古代作品进行整理、改编等产生的新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应当切实予以保护。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传承和创新产生的新作品,享有的著作权,也应当切实予以保护。引进外国的作品应当依法保护其著作权。而得到授权,把外文作品翻译成为中文,形成新的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同样应当切实予以保护。《著作权法》详细列出了,著作权受到保护的各种作品,用意就在于全面鼓励创新。

四、促进作者、传播者和受众三者利益的平衡


作者的著作权包括财产权。这是无形的财产。作者因作品被复制和其他使用而产生的经济利益,是著作权保护的重要着眼点。作者的经济利益,只有通过传播者的复制、传播,使作品见诸于众,才能实现。前者是后者市场经营的法律依据,后者是前者市场成功的重要渠道,两者相辅相成。因此,保护作者的利益,离不开保护传播者的利益。至于双方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则应由双方协商约定,其合同受法律保护。整个著作权贸易是一种商业活动,离不开市场经济环境和市场竞争。著作权经济利益的大小,取决于作者、传播者和受众三方在市场上的不同诉求的博弈和协调。作者、传播者和受众三者的利益,既互相矛盾,又互相依存。著作权保护工作有责任促进作者、传播者和受众三者利益的平衡。如果没有相对的平衡,整个有关著作权的贸易活动便无法进行。此外,为了满足社会公众的文化需求和其他特殊需求,法律还规定了对著作权的适当限制。这是著作权领域的一种义和利的平衡。

五、技术进步强力推动著作权保护进步


当年印刷技术的出现,使文字作品可以大量复制、传播,从而导致了著作权的产生。历史表明,著作权保护一直随着复制、传播技术的进步,不断调整自己。当代数字化和互联网技术突飞猛进,日新月异。实践再次显示,复制、传播技术的进步,对著作权保护不断提出新的课题。数字化和互联网技术,改变了作品的创作方式和作品构成,改变了作品的复制和传播方式,改变了受众使用作品的方式,改变了作者、传播者和受众三者之间的传统关系,代之以全新的关系;还改变了著作权保护的某些方式,如在作品上使用防止盗版的电子信息和技术措施。在新的形势下,在创作、作品、复制、传播、使用,作者权利、传播者权利、公众需求等方面,都迫切需要对传统概念加以补充或者重新定义。至于人工智能——机器人进入创作领域创作作品,会对上述著作权保护的各个环节带来哪些问题,会对著作权制度形成怎样的冲击,还需要继续观察和深入研究。形势越来越清楚,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数字化、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已成为著作权事业持续发展的两个重要驱动。

六、著作权保护是国际文化交流的法律保障


国际文化交流是人类文明向前发展的重要条件。著作权保护是国际文化交流有序进行的法律保障。国家之间的著作权贸易,必须严格遵循双方参加的多边国际著作权公约、与著作权有关的双边协议以及本国相应的法律法规。与此同时,各国要联手打击各种侵犯著作权的违法犯罪活动。在世界范围内,由于历史的原因,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其经济、文化发展的水平是不一样的,从而著作权保护的水平也不一样。在国际著作权贸易中,我们不仅要注意保护个人和团体的利益,还要重视保护国家的利益。在国际著作权保护水平的要求上,我们自然倾向于照顾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中国的著作权保护工作,积极支持中国的对外文化交流。今天世界面临百年大变局,全球动荡不安,我们的著作权事业也必须与时俱进。国际范围的著作权保护,已与国际贸易的起伏进退密切关联,成为国家之间进行合作和较量的一个场地。在国际著作权领域,中国应该更加积极地参与制订规则和执行规则,以维护广大作者及传播者的利益,体现国家的发展利益和主权尊严。

上述种种,一直是我学习的内容。作为行政人员,多谢共事的专家学者帮助了我,多谢紧张的实际工作锻炼了我。庆幸的是,我参与了这段重要的历史进程;惭愧的是,我没能很好地履行我的职责。

著作权是人民的权利。保护著作权是人民的需要。人民的需要,必然为著作权事业注入源源不断的动力。中国著作权事业,必定能够顺应历史潮流,乘风破浪,一往无前!


原文刊载于《版权理论与实务》2021年第12期,原标题为《著作权事业一直在我心中——〈著作权工作笔记〉自序》本文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转载请注明出处。


【扫描下方二维码即可订阅2022年全年《版权理论与实务》杂志。欢迎订阅!欢迎投稿!】



【往期精彩内容】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版权理论与实务杂志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