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了钱,领导也拉我进股东群了! 我是股东了吗?
很多人认为
出钱投资了
自然就是股东了
享有股东权利
但真的是这样的吗?
冯某
老总,上次说的股权问题,我准备加入
感谢信任!
汪某
冯某向某公司转了88888元
汪某随即邀请冯某加入了公司股东群
然而之后,冯某与某公司因为股权的问题闹到了法院。冯某认为自己向某公司缴纳了入股的股金,而且也被公司拉进了股东群,应当是某公司的股东,某公司应当为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某公司则认为冯某缴纳的不是股权转让款,而是投资意向金,如今已经悉数退还,而且股东会决议也已经做出了否决冯某入股的决定,冯某不是股东。
江宁开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冯某主张其从汪某处受让5‰的公司股权并由汪某代持的依据不足,理由如下:
首先,冯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与转账记录不足以证明汪某与冯某之间存在股权转让、股权代持关系,也未能提交其他证据进一步证明其与汪某之间就股权转让达成合意及转账款项性质的具体内容;
其次,冯某系向公司交付的款项,该转账行为在缺乏汪某的明确意思表示下,无法认定为向汪某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且该款项已由公司退回,亦可印证该款项并非支付给汪某的股权转让对价;
再次,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冯某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已经通过股东会讨论并取得了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最后,冯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在公司股东名册上进行相应登记或其他实际行使过公司股东权利的行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成为公司股东。故判决驳回冯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通过股权转让的形式取得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股权受让人应注意:
1.签订书面的股权转让协议并向股权转让方支付股权对价,转账时可特别注明款项性质;
2.如系股东以外的人员加入,应要求股权转让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提供股东会决议等情形;
3.要求公司及时在股东名册上进行相应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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