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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未到退休年龄“被”退休,法院:公司赔偿!

审管办 江宁开发区法院 2021-10-16


劳动者未到法定退休年龄

却被公司要求“退休”

称双方劳动合同已经终止

这是怎么回事?

员工
我还没退休
不,你已经退休了公司


基本案情

17年前,小李经过面试顺利入职一家知名检测公司任验货员。正当壮年的她充满干劲,很快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几年后升职任部门副主管、续签劳动合同。签订两期劳动合同后,小李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小李升职为部门主管,相应的薪水亦水涨船高。


2019年4月,在小李即将年满50周岁之际,公司要求小李配合办理退休手续,小李则认为其退休年龄应为55周岁,现在尚未达到退休年龄,所以并未配合办理。但公司依然向小李寄送了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称双方的劳动合同将在小李年满50周岁当天自动终止,并要求其在这之前做好工作移交和离职手续。小李拒绝办理,公司即注销了她的工作账号,致使小李即便前去上班亦无法开展工作。


无奈之下,小李回到家中并自行申请办理退休手续,然而社保局却出具了不予批准退休审批决定书,认为:小李未达到退休年龄,不符合办理退休并领取基本养老待遇的条件。小李遂诉至江宁开发区法院。


法院判决

江宁开发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根据相关文件的规定,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职工需要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按照现工作岗位国家规定的年限和条件执行。职工在工人岗位工作的,按工人的退休、退职条件执行;职工在管理岗位工作的,按干部的退休、退职条件执行。


本案中小李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和参保地均在南京市,应当按照所在地的规定认定其法定退休年龄。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苏劳社险﹝2007﹞24号)第十二条的规定,《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其中,45周岁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45周岁后仍继续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女工人,年满55周岁)。小李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其岗位是部门主管,劳动行政部门据此认定小李法定退休年龄为55周岁,相关不予批准退休的行政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公司在小李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作出的终止劳动合同决定,违反法律规定,小李有权请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向小李支付赔偿金467700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现一审判决已生效。


对话法官

劳动者提前退休不仅应当符合特定年龄、工龄及工种等条件,还应当自愿提前退休。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出于用人成本或者性别方面的考虑,有时会在劳动者并不愿意提前退休的情况下强迫劳动者提前退休。这种行为违反了提前退休的规定,劳动者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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