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的常见方式及刑事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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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虚拟货币具有去中心化、匿名性、跨国交易便利等特性,相较于传统洗钱犯罪活动,利用虚拟货币洗钱逐渐成为犯罪分子所采用的常用手段之一。
过去的司法实践认为,洗钱罪的七类上游犯罪,包括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涉及到的“自洗钱”行为(“自洗钱”即行为人在实施了上游犯罪之后,进行的洗钱行为本身)被上游犯罪所吸收,不单独构罪。
图示[1]
简而言之,犯罪分子通过以下三个阶段,利用虚拟货币洗钱,最终达成法币→虚拟货币→法币的转换目的。
1、注入。
将上游犯罪中的非法所得,购买虚拟货币。
2、混淆。
对于所购买的虚拟货币,通过多次交易,进行清洗,混淆货币的来源和流向。掩饰隐瞒上游犯罪非法所得的资金性质。
3、融合。
将持有的虚拟货币汇集或分散到多个地址上提现。
案情:被告人郭x明通过VPN“翻墙”使用境外网站注册Telegram软件(简称TG软件),以“隔壁老王叔”的网名创建聊天群组“森西花园WEED”,在该群组内发布贩卖毒品大麻的信息,购毒者通过该群私信“隔壁老王叔”下单购买大麻,并以比特币、门罗币等数字货币向郭x明支付毒资,被告人郭x明联系大麻供货商或者自己提供大麻通过快递的方式向购毒者寄送毒品[2]。
本案中,被告人使用的TG软件具有阅后即焚、聊天内容不许转发,无第三方监管,政府无法监控等特征,且被告人的比特币钱包地址并没有直接用于接受毒资,而是通过洗币者给予的相关钱包地址进行交易。
虽然在区块链账本数据中查询到的账户均无法关联被告人,但是经向火币公司调取被告人的账户信息,获取了被告人在火币网的注册信息和钱包地址。经过电子勘查,发现涉案区块链交易信息中出现的多个钱包地址,均和被告人在火币网注册账户关联的钱包地址存在比特币的流转。
即使经过多轮洗钱者的中间交易,仍得以查明被告人接受毒资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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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邵诗巍律师
邵诗巍,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律师从业以来办理民刑事案件300余件,案件涉及民事诉讼与执行、刑事辩护、公司法等多种领域,曾任数十家日资企业法律顾问,为企业日常业务经营提供全流程解决方案,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实务办案经验。
主攻业务领域:
加密资产领域民商事法律诉讼
加密资产挖矿、矿场争议解决
区块链、加密资产相关刑事辩护
典型案例:
为国内外多家NFT、数字藏品平台提供刑事风险防控、刑事辩护工作,在数字资产合规及争议解决方面有丰富经验。
代理某群体类诉讼,投资项目被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导致投资人血本无归,代表多名投资人诉项目保证人,并取得胜诉。
在民商事诉讼、刑事辩护等方面经验丰富,为俱佳整形医生集团(深圳)有限公司、贵父酒业(上海)有限公司、愛徳克斯(广州)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東賀隆(昆山)電子有限公司、为雅马哈动力机械(江苏)有限公司等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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