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判例丨NFT数字藏品被退款,买家索赔99999元,法院判了
一、案情简介
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NFT数字藏品交易引发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被告杭州某数字技术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运营有专门从事数字艺术品销售的电商平台,原告王某(化名)是该平台用户。今年2月,A公司发布“NFT数字藏品盲盒”抢购公告,公告内记载了价格、抢购时间、限购数量等发售详情,并附有购买通道二维码。公告底部提示,抢购时需填写与实名认证一致的手机号,且一个手机号只能抢购一份。平台将剔除未实名认证、个人信息填错等无效订单,对无效订单进行强制退款。
原告王某诉称,其通过该公告公示的购买渠道,抢购了一份A公司发售的“NFT数字藏品盲盒”,在填写手机号及个人信息后付款999元。但A公司一直未予发货,并在10天后强制退款给王某。王某认为,A公司此举侵害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履行合同,如不能履行,则赔偿其损失99999元。
被告A公司辩称,为防止部分用户利用外挂软件进行非正常抢购数字藏品,以及帮助用户更好地了解抢购规则,平台在发售商品前特地发布了抢购公告,并载明注意事项。因王某在下单时填写的手机号及身份证号的部分数字与实际信息不符,平台作退款处理。A公司认为,该合同并未订立,即便合同成立亦已根据约定进行了解除,原告接受了退款,无实际损失。且该数字盲盒已发售完毕,无法继续履行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交易的标的物系NFT数字藏品,而非NFT权益凭证。故需要先确认NFT数字藏品的法律属性。NFT数字藏品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可交易性等财产权客体特征,同时还具有网络虚拟性、技术性等网络虚拟财产特有属性,属于网络虚拟财产。
涉案合同并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亦未违反我国防范经济金融风险的现实政策及监管导向,应当受我国法律保护。虽然A公司发布的抢购公告在形式上属于要约邀请,但该公告中的发售详情、购买通道及注意事项等内容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王某通过该公告提供的购买通道选择数字商品盲盒时,上述内容即可视为A公司向特定相对人作出的要约。当王某以成功提交订单的方式“承诺”时,上述内容即构成双方合同约定的一部分,且并不存在无效情形,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抢购公告明确,A公司针对未实名认证或个人信息填错等情况,约定其享有合同解除权。从王某提交的订单详情来看,其填写的手机号第四位数字及身份证第六位数字均不符合要求,属于个人信息填错的情形。A公司将王某支付的款项予以退还,属于行使合同约定解除权的具体表现。王某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无相应的合同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因A公司退款给王某的行为并不存在违约或违法之处,王某要求杭州某数字技术公司赔偿损失99999元的备选诉讼请求,也无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亦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二、案件评析
1.数藏平台的民事诉讼将越来越多
作为中国的互联网之都,杭州的互联网创业和司法实践往往走在最前沿,前有胖虎打疫苗的数藏平台知识产权审查责任之争,现有消费者购买数字藏品的退赔诉讼。按照红林律师预估,未来的半年内或将有大量关于数藏消费维权方面的民事诉讼出现。
原因是什么?不是所有的数藏消费纠纷都能通过刑事立案、行政处罚的方式来解决,作为维护权益的最基础的解决方式,民事诉讼将成为数藏平台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的最终选择。
2.数字藏品合规化,不一定要靠政策,更多靠判例
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关于数字藏品监管政策的问题,我的个人观点是:政府部门如果颁布行业监管政策,肯定是好事,但并非必须。
为什么呢?互联网创新支付凯文·凯利在著名的《失控》一书中提到一个词叫“涌现”。大致意思是,给足时间,让子弹飞一会,自然或者群体本身便会逐渐形成一种共识或规律。
在NFT这种新兴的产业发展中也是一样,无论是本土化的赋能发展,还是本地化的合规监管措施,虽然我国法律并未进行明确的规定,但对其法律性质的认定、法律条款的使用,以及在此过程中作为经营者单方发布的合同解除条款是否构成无效条款、是否构成违约等问题,在未来的市场经济竞争中、在各地的司法判例中,或将逐渐涌现。
3.并非所有的数字藏品都能叫虚拟财产
从过往国内的数字货币相关的民事诉讼来看,绝大多数法院会认为数字货币属于虚拟财产。
但这这里面有个细节,这些民事诉讼案件中的数字货币通常都是比特币、以太坊、泰达币等主流的数字货币,但还币圈待久了的朋友都知道这个行业的山寨币更多,针对那种凭空而出的山寨币,其是否具有经济价值,是否能够算得上是虚拟财产?红林律师本人一直是打问号的。
同样的,泥沙俱下,同样是数字藏品,有的作品具有较高的审美艺术性,而有的就过于粗糙烂制了。从目前已经通告的刑事立案的数藏平台来看,无论是商丘公安所说的“虚拟卡通”,还是上海嘉定公安所说的“虚拟画”,绝大多数出问题的数字藏品平台,其数藏本身的审美性、艺术性,或者说衡量艺术性的财产价值,多少差那么点意思。
类似这样的数字藏品,是定性为有一定价值的数字化珍藏品,还是直接透过现象看本质,也是考验司法裁判者智慧的问题。
4.数字藏品民事争议解决的思路
作为有一定交易价值的虚拟财产,无论是平台一级的自营,而是用户之间的寄售交易,其交易表现为通过互联网信息销售数字商品的经营活动,属于电子商务范畴,可参照适用我国法律关于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予以规制。
至于数字藏品平台常见的免责声明、不予退款声明等格式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不建议一刀切的来进行,而是要结合具体案情来裁判。这是基于防范数字藏品交易风险、促使数字藏品交易合规的需要,也是基于对数字藏品平台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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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刘红林律师
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
公司法律师,关注区块链数字行业
刘红林律师拥有10年法律互联网从业经验,曾担任腾讯战略投资法律科技公司副总裁、某上市公司私募基金法务经理。
刘红林律师擅长处理公司法律实务,包含股权架构设计、股权激励、股权融资及商事争议解决,尤其擅长从商业模式和法律实务角度针对案件提出具有操作性的落地方案,为客户实现商业利益最大化。
刘红林律师主导发布《法律行业区块链2020年度报告》,参与编写书籍《公司制的黄昏:区块链思维与数字化激励》,担任全球区块链创新50强项目评选法律顾问,为多个知名区块链项目提供法律服务,在数字资产合规及争议解决方面有丰富经验。
刘红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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