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全球法律政策研究院 | EAR中的“技术”

全球法律政策研究 合规小叨客 2022-03-20

* 文章系本公众号独家首发,未经授权不得转载、摘编。



在EAR中,对“技术”(Technology) 的定义、受EAR管辖、出口分类等概念以及相关法律条文规定,相比实物 (Commodity) 理解起来存在一些困难,在实际应用中可能更加困难。造成这种困难的原因主要是“技术”本身有着与实物完全不同的属性 -- 无形的特性,这种“无形”的特性具体表现在:


1)技术本身是一种信息,它的载体或者转移过程可以是无形的。例如我们通过口头来传递技术信息,载体和传播过程都是无形的。对技术的管控 (Control) 不能像实物那样管控其有形的物理移动,也不能以物理方式销毁它,由此注定了对技术的管控方式与实物相比会有显著的差别。相比实物,技术与软件会有更多的相通之处,在EAR中,技术与软件(特别是源代码软件)就经常放在同一条款中进行规定;


2)不同实物之间存在明显的、客观的、物理的区分,但是技术项之间没有可见的分割界线,只能通过概念的主观定义来区分。一项技术可以在概念上不断地再细分成粒度更小的技术项。因此,认识技术并给它分类就更加依赖于对各种概念的辨析。


本文通过对EAR法律条文的整理与研究,结合工作中常见问题解析,尝试回答以下三个与“技术”相关的重要问题:1)哪些技术信息属于EAR中定义的“技术”?2)如何识别“技术”是否受EAR管辖?3)如何对某项受EAR管辖的“技术”进行出口分类?





一、EAR对“技术”的定义


1、“技术”定义中的关键字


关于EAR对“技术”的定义,可以先参考EAR 第772部分[1]对“技术”的术语定义,及其术语定义的注释1、注释2。


术语定义[2]:技术是“开发”、“生产”和“使用”某个物项必要信息。(其中“使用”包括操作、安装、维护、修理、大修或翻新,或CCL(《商业管控清单》)管控“技术”的ECCN限定的其它术语”)。


该定义下的注释1[3]:“技术”可以是任何有形或无形的形式,如书面或口头沟通、蓝图、图纸、照片、计划、图表、模型、公式、表格、工程设计和规范,计算机辅助设计文件,手册或文档、电子媒体或通过目视检查揭露的信息。


定义下的注释2[4]:对已有物项所做的设计修改创造了一个新的物项,这个设计的修改构成“开发”或“生产”该新物项的“技术”。


该术语定义的注释1说明了“技术”的形式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特别指出了“目视检查揭露的信息”这种无形形式;注释2解释从已有“技术”通过设计修改而衍生出新的“技术”。


从“技术”术语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到几个关键字:“开发、生产和使用”、“某个物项”、“必要的”、“信息”。


结合这四个关键字,我们对EAR中“技术”的定义做一些解析:


1)开发、生产和使用:这是EAR中对应用于特定对象的“技术”,分成“开发”、“生产”和“使用”三个技术大类。相关的定义可以参见EAR第 772部分的术语定义。


开发”[5]:是批量生产之前的所有阶段,例如:设计、设计研究、设计分析、设计概念、原型机的组装和测试,试生产计划、设计数据,以及将设计数据转换为产品、配置设计、集成设计、布局的过程。


生产”[6]:是所有的生产阶段,例如:产品工程、制造、集成、组装(装配)、检验、测试、质量保证。


使用”[7]:指能实现操作、安装(含现场安装)、维护(检查)、修理、大修和翻新六项能力的技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使用”技术是实现操作、安装、维护、修理、大修和翻新这六项能力的技术集合。但是如果在CCL里针对某项技术的描述段落中对“使用”技术做了另行定义,则应优先遵从CCL相应段落的定义,此时“使用”技术可能只是针对上述六项能力中的一项或多项。


2)某个物项:“技术”是与某个物项相对应的,“技术”被用在该物项上,该物项是“技术”的应用对象。


识别“技术”的应用对象,是EAR对“技术”进行分类的基础(后面将进一步阐述)。对“技术”分类,需要先看这个“技术”的应用对象,因为管控技术的最终目的是管控技术的应用。


物项在EAR中是一个专用术语,它是“实物”(Commodity)、“软件”(Software)、“技术”(Technology)的统称。由此可知,“技术”的应用对象可以是“实物”、“软件”、“技术”三类。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技术”也可能成为“技术”的应用对象,例如“开发”某一技术所使用的“技术”。


例如CCL里分类于5E001.b.2(ECCN)条目下的“技术”是指“开发”或“使用”具备在大气层外或地下介质(水里)中自动获取和跟踪信号,维持通信的能力的“激光通信技术”,这里该“技术”是“开发”或“使用”于“激光通信技术”的技术。


3)必要的,即EAR中定义的“技术”是限于“开发”、“生产”或“使用”某个物项所“必要的”技术信息。换而言之,非“必要的”的技术信息就不是EAR中所说的“技术”。


那应该如何理解“必要的”一词?如果某技术仅能实现对某产品的操作能力,它还满足EAR中“使用”“技术”的定义吗?


前文中我们已提到过“技术”粒度的问题。如果我们将“开发”(以“开发”技术为例)某个物项的完整“技术”视为一项技术,从实际技术管理角度通常这样的粒度太大了,并不利于将其中的关键技术区分出来并进行重点管控。因此应将某个物项的“开发”“技术”视为许多更小粒度技术的集合。从这个角度可以这样来理解“必要的”这个关键词,所有构成该物项“开发”“技术”(集合)所的必要的技术信息,都属于该物项“开发”“技术”的范畴。


落入CCL特定条目的技术,首先该技术要满足是“开发”、“生产”或“使用”“技术”(集合)中的必要组成部分。其次该技术是“对达到或超过CCL中列举的性能水平、功能或特性起到特殊作用”的部分(见EAR第772部分对“Required”术语的定义[8])。因此,我们不能以某技术仅为“开发”“技术”集合中的一个子集就否定它满足“技术”定义。


对于“使用”“技术”来说,能实现操作、安装、维护、修理、大修、翻新这六项能力的技术构成某个物项的完整“使用”“技术”集合。因此,回到本小节前面提到的问题,技术A仅能实现对某产品的操作能力,它仍然是该产品的“使用”“技术”中实现操作能力的必要部分,不能因此否认它满足EAR中“技术”定义。


4)信息:“技术”是一种信息,信息的形式可以是有形,也可以是无形的,这部分上文已有分析,不再累述。


2、常见问题解析


综合上文谈到的关键词,对EAR中“技术”定义的理解,我们可以从技术大类、应用对象、必要性、信息形式四个方面来理解。下面结合几个常见问题来进一步说明。


1)公司采购美国原产器件时,原厂所提供关于器件基本技术参数的信息是否属于EAR中“技术”的范畴?


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可能存在一个困难点:从技术应用对象来看,某项技术有可能是多用途的,该技术信息可能被用于多个产品的开发设计,或同时被用于产品的生产设计。这种情况非常普遍,例如器件的《技术规格书》是“开发”该器件相关的技术信息,也是使用该器件来“开发”某个最终产品所需要的技术信息。任何技术信息都可能会被用于多个对象的“开发”、“生产”、“使用”,显然不会因为这点而否定该技术信息属于EAR中的“技术”范畴。


因此,操作手册和用户使用说明书仍然满足EAR中定义的“技术”,在受EAR管辖的情况下,也可能成为CCL中受控(Controlled)的“技术”,具体要看CCL中是如何规定的。


2)“开发”某产品A需要特定的开发环境——EDA软件,关于如何使用EDA软件的技术信息是否满足EAR中“技术”的定义?


与上文中的问题类似,如何使用该EDA软件的技术信息是“开发”产品A的整体“技术”的一部分,同样无法将这类技术信息排除在“技术”定义的范围之外。但对于EDA软件,C语言开发及编译软件等开发工具,如果关于如何使用它们的技术信息已经被“公开”(存在于大量书籍与大学公开教学目录中),就会被排除在受EAR管辖之外。


由这个例子我们可以看到EAR中“技术”的定义范围是相当宽泛的,那会不会有些技术信息不属于EAR中“技术”的定义范围内呢?在BIS官网FAQ中有列举两个例子供参考,一是物项的基本功能或目的;二是表述尺寸、重量和性能要求的技术规范(类似“打印制造技术”除外)。


鉴于EAR中“技术”的定义如此宽泛,相对而言识别某一“技术”是否受EAR管辖更加具有实际意义。





二、“技术”受EAR管辖的范围


1、受EAR管辖的技术


对于受EAR管辖的范围,“技术”与“实物”和“软件”的相关规定是放在一起的,并没有单独特别规定,三者均适用EAR第734.3节(a)段落的规定及EAR第734.3节(b)段落的除外情形(例如由美国政府其它机构专属管辖等)。根据EAR第734.3节(a)段落的规定,受EAR管辖的“技术”包括:


  1. 所有在美国境内的“技术”(过境美国的情形,包括过境美国的对外贸易区);

  2. 所有原产于美国的“技术”;

  3. 美国以外开发的技术混合了原产美国的受控[9]技术。与“实物”和“软件”一样适用DM10/DM25最小占比规则;

  4. 直接产品原则。(EAR中没有明确排除由某项“技术”直接生产另一“技术”的可能情形)。


另外,与“技术”相关有几点特别说明:


  1. 在美国以外生产的加密技术,如果加入了原产美国的受控加密技术(5E002下受控),不考虑美国原产成分的占比,均受EAR管辖;(见EAR第734.4节的(a)(2)段落)

  2. 如果占比计算结果不超过25%(适用DM25规则时),在排除受EAR管辖之前,需要向美国政府提交一次性报告,即占比计算规则要先获得美国政府的确认。(参见EAR第734.4节的 (d)(3)段落)


2、不受EAR管辖的技术


上节是关于哪些受EAR管辖的规定,对于源自于美国的“技术”,在EAR中还定义了不受EAR管辖的情形,包括已公开、基础研究、专利三种情形;


1)已公开 (Published):是指该技术信息已经可以被公众获取,且没有受到进一步传播的限制,已公开的技术信息不再受EAR管辖;


2)基础研究 (Fundamental Research):在基础研究中产生的技术或软件一般不受EAR管辖(具体标准见EAR第734.8节,但这一规定并不适用于病原体及其相关设备等物理实体)。基础研究在EAR中被描述为这些科学、工程或数学研究,它的结果通常在研究界被广泛发布和共享,而且基础研究中的研究人员没有因为专有或国家安全的原因被限制将研究成果进行对外发布或共享。基础研究中使用的技术通常也是公开可获得的或是公开信息的一部分;


3)专利 (Patents):专利局公开的以及已发布专利申请中披露的信息不受EAR管辖,实际上这些技术信息任何人都可以从公开记录中获得,并进一步传播或公布信息。因此,也不可能对这些信息实施出口管控。(注意区分专利申请中未披露的部分,这部分可能仍然受EAR管辖)

究其本质来讲,基础研究与专利这两种情形中的技术,也可归为公开可获取的技术信息,事实上也无法管控其进一步传播。因此,这三种不受EAR管辖的情形,“已公开”是最基础的关键要素。


3、哪些技术属于“已公开”的技术


对于“已公开”术语,在EAR第772部分被定义为:已经可以被公众所获取,且没有受到进一步传播的限制[10]。


这个术语定义比较精简,理解时可能存在一些疑问。定义中所说的“可以被公众所获取”是否意味着是任何人,可以在无限制或无任何前提条件的情况下获取?例如某个公开组织的会议,满足一定资格的专业人士都可以申请参加,但会议主办方会从申请中挑选本领域更杰出的专家并向其发出邀请,收到邀请的专家才会被允许参加会议。这里实际参加会议的只能是少数人,那么这些实际参会的专家能代表“公众”吗?再如,访问者如果需要先完成用户注册之后才能在互联网网站下载一些技术资料,而用户注册是有一些限制条件的,此时是否仍符合“公众可获取”呢?


应该如何理解“可以被公众所获取”?定义中的“可获取”描述的是一种可能性,并不是实际获取。一项技术信息一旦进入到了公共领域,已经无法限制其进一步地传播扩散。它的传播路径与传播范围完全都是不可管控的。经过一段时间的传播它会逐渐被更多的公众所知晓。但是即便是经过较长时间的传播,它也仍然不可能达到被全体公众所知晓的程度。因此,对于“已经可能被公众所获取”,不应理解为被全体公众所实际知晓,一旦技术信息进入到公共领域,就可能被任何人所获取。


对于“没有受到进一步传播的限制”,这一点是技术信息是否已经进入公共领域的判别标准。如果技术信息在公共领域的边界外,始终受到进一步传播的限制,就无法跨越边界而进入公共领域。反之,如果它一旦未受限制而跨越边界进入到公共领域,则意味着该技术信息已经公开,在公共领域中再次传播事实上是无法限制的。


综上,“已公开”的信息代表的是“已经无法管控”,因此将其排除在受EAR管辖之外,也是必然的。


通过上面进一步辨析,可以得到下面两点结论:


  1. “可以被公众所获取”是指对所有公众均存在获取的可能性,而不是实际已经获取;

  2. “没有受到进一步传播的限制”是指首次进入公共领域的传播未受限制。一旦已经进入到公共领域,必然导致无法限制传播的结果。


由此可见,无论是只能由少数专家参加的公开会议,或是需要先完成注册审查才能访问的情形,如果获得者通过这些途径获取了技术信息,没有被限制对外发布,将会导致这些技术信息进入公共领域而成为“已公开”的信息。如果有限制对外发布,通常会表现为提供这些技术信息的实体,会明确要求技术信息的接收者不得转移给第三人,例如通过下载前的声明来明示这些限制要求,并要求接收者确认或进行承诺。


在EAR中,采用枚举方式进一步明确了如下一些常见的属于“已公开”的情形:


  1. 可以不受限制地向任何希望获取或购买已发布信息的个人提供订阅;

  2. 向公众开放和提供的图书馆或其他公共收藏机构,公众可从中获取有形或无形文件;

  3. 在会议、集会、研讨会、贸易展览或展览会上无限制分发,通常可供有兴趣的公众使用;

  4. 以任何形式(例如,不一定以公开形式)公开传播(即无限制分发),包括在互联网上公开的网站上发布;

  5. 专门人员提交书面文章、手稿、演示文稿、计算机可读的数据集、公式、图像、算法或其他一些知识表达形式,意图在被发布者接受时公开提供此类信息。

  6. 发表于课程目录或实验室及学术机构的相关教学中。


这些可供大家参考,以加深对“已公开”的理解。





三、CCL中“技术”的分类方法


1、CCL中对 “技术”进行分类所基于的三个要素


EAR将需要采取特别管控的物项,以枚举方式列出清单 (CCL),并进行编码 (ECCN)以区分不同的物项;其余未列入CCL的物项,统一归成一类 (EAR99),不再进一步细分类别。对于列入到CCL中的物项,EAR会进一步分类成不同的条目、进行编码与归类(Category)、描述物项特征、管控原因及适用的许可例外等等。“技术”与“实物”、“软件”相同,都遵循上述方法。


对于“技术”,EAR主要是基于下三个要素来进行分类的:


1)技术大类:将“技术”分为“开发”、“生产”、“使用”三个技术大类。CCL中所枚举的“技术”都是上述三类技术(集合)再细分之后的更小粒度具体技术;


2)应用对象:根据“技术”应用对象来确定该“技术”的分类。“技术”一定是与某个应用对象相关联的,应用对象可以是“实物”、“软件”或者“技术”;


3)技术属性:根据“技术”的特定技术属性即“性能水平、功能或特性”来进行分类。

以CCL中分类在5E001.a条目下的“技术”为例,CCL该条目对应的段落标题是:用于“开发”、“生产”或“使用”(除了操作)功能和特性受5A001管控的设备,或受5D001.a管控的软件的“技术”。其中5D001.a的软件是为“专门设计”或修改用于“开发”、“生产”或“使用”功能和特性受5A001管控的设备上。因此,从三个要素角度看分类到5E001.a的“技术”是:


  1.  涉及到“开发”、“生产”、“使用”三个技术大类。“使用”“技术”中排除了实现操作能力的技术。

  2. 该“技术”的应用对象是分类在5A001或5D001.a下的物项;

  3. 该“技术”的技术属性在5E001.a条目相应段落中并没有直接进行描述,相应技术属性是在5A001条目的段落中进行描述的。因为该“技术”的应用对象是功能和特性受5A001管控的设备以及5D001.a的软件,而5D001.a软件的应用对象也是5A001的设备,因此应用对象都最终指向了受5A001管控的设备。


从这个案例中可以了解到,CCL特定“技术”的技术属性描述,并不一定出现在该“技术”分类条目的段落中,有可能会出现在CCL对该“技术”的应用对象的分类条目段落中。下面举个例子来说明这点。


例如:一款应用超宽带技术的无线设备,因为满足“带宽超过500Mhz,用户可编程修改信道码”的技术属性,被分类于5A001.b.4.a;应用于该设备上的一款专用软件,可实现“信道码可由用户编程修改”的功能,因而被分类于5D001.a;“开发”这款专用软件,实现“信道码可由用户编程修改”功能的技术原理及解决方案等技术信息,被分类于5E001.a项下。上面这个例子中,分类于5E001.a的“技术”其技术属性描述(“带宽超过500Mhz,用户可编程修改信道化码”)并没有出现在5E001.a的条目中,而是出现5A001.b.4.a条目中,5A001.b.4.a是5E001.a“技术”的应用对象(5D001.a)的应用对象,查阅5E001.a“技术”的技术属性,需要经过两次跳转,先跳到5D001.a条目,再跳到5A001.b.4.a条目。


通常,如果该“技术”的应用对象也是“技术”时,技术属性会在该“技术”本身条目段落直接出现。例如,5E001.b.4,指“开发”扩频技术(包括跳频)的“技术”,不包括民用蜂窝无线通信系统、或固定或移动卫星地面站(用于商业民用通信)中的扩频技术。如果“技术”的应用对象是“实物”(commodity) 或“软件”(software),该“技术”CCL条目段落中一般通过定义技术大类及技术应用对象的ECCN,此时就需要跳转到该ECCN对应段落中查阅技术属性定义。


对“技术”分类时所基于的这三个要素,需要进一步补充说明的是:


1)针对相同应用对象的不同技术大类可能对应CCL不同的条目。例如,针对采用软件无线电的无线通信基站,应用于它的“技术”中,“开发”技术被分类在5E001.b.3下,“生产”或“使用”技术被分类在5E991;


2)对技术属性的描述,可能是定量的,也可能是定性的。EAR第772部分对 “Required”术语定义的注释2[11]是:“功能”和“特性”的含义不限于CCL中使用特定技术参数来描述被管控范围的情形,也可以是缺少特定规范的定义,一个针对物项给出的标准术语定义4,例如专为“军用”设计,这是对技术属性的一种定性描述,再如CCL中5E001.d技术描述为:是“开发”或“生产”单片微波放大器集成电路的“技术”,通过频率范围、相对带宽、峰值输出功率来定义属于5E001.d.1~.d.8中哪个具体子段落,这是定量描述的例子;


综上所述,CCL“技术”分类方法主要基于三个维度:一是归属的技术大类(“开发”、“生产”和“使用”中一个或多个);二是针对的应用对象(“实物”、“软件”或“技术”中一个或多个);三是对应的技术属性(可能并未在CCL本分类条目的段落中描述)。


2、共有“技术”的分类


许多“技术”存在为多个产品所共享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同产品的管控级别(指被管控的严格程度)不同,这些“技术”应该如何分类呢?


例如,技术A被用于“开发”两个不同的实物M和N(假定技术A和实物M、N都受EAR管辖),如何对技术A进行分类?特别是M和N的管控级别不同,会不会出现相互矛盾的分类结果?


按照EAR的规定,只有对达到或超过CCL条目段落描述中所列举的性能水平、功能和特性起到特殊作用的部分“技术”才会被分类到该CCL条目下。


而且,EAR 第772部分“必要的 (Required)”术语定义的注释中给出了一个案例:假设运行频率在400MHz或以上的产品X才会列入CCL中,低于400MHz时是不被列入CCL中。如果某产品技术A、B、C,只能生产运行频率不超过399MHz的产品,那么对于生产产品X来说,技术A、B、C都不是“必要的”;当技术A、B、C、D、E结合使用时,厂家可以生产出运行在400MHz以上的产品X,则本例中的技术D和E对于制造受控产品X负有特殊作用,因此根据通用技术注释,它们是“必要的”“技术”。“技术”D和E属于受控的,而技术A、B、C不是受控的。


此外,EAR第772部分“技术”定义注释2指出,对已有物项所做的设计修改创造了一个新的物项,这个设计修改构成“开发”或“生产”该新物项的“技术”。对此,BIS官网FAQ对此做进一步解释是:BIS编写该注释的目的是为了设法解决由单个或多个公司制造的某一产品会有多个变种的实际情况,而公司经常挣扎于对技术如何分类,它是不是变种共有的技术。例如,某民用飞机交换机公司将受9A991.d管控的开关修改后应用到军用飞机中,修改后的开关“型号”是为军用飞机专门设计的,受9A610.x管控,这两个交换机均使用9E991技术,但制造9A610.x交换机的增量技术受9E610管控。也就是说,从9A991.d商用飞机上的交换机改装为9A610.x上的交换机,不管所需的技术是什么,该技术都是针对修改后新物项的技术。


结合上面这几点参考内容,对于共用技术分类案例的问题解析应该是:


如果技术A被应用于“开发”两个不同的对象M和N,可能有两种情况:


  1. 技术A按照技术属性直接落入CCL中(以“技术”为应用对象),直接分类即可。例如前文中以“技术”为应用对象的两个例子:扩频通信技术(注意该条目下指明了除外情形,民用的蜂窝无线通信是除外的),以及应用于水下通信的激光通信技术;

  2. 如果不是上述情形,需要先对M、N进行分类,根据技术A对M、N相应条目中被管控的技术属性是否起来特殊作用(即“必须的”),以及“开发”这一技术大类是否被管控来进行分类。


在上述 ii 情形中,如右下图所示,技术A是产品M、N共同使用的“开发”技术,技术B、C分别是在共用技术A基础上衍生出产品M、N所需要的增量技术。


即,开发M的技术为A+B;开发N的技术为A+C。


理论上,此时对技术A进行分类时需要检索CCL分别确认产品M和N相关“开发”技术是否落入CCL,以及技术A对落入的CCL条目中受控的技术属性是否起到特殊的作用(符合术语“必须的”)来对技术A进行分类。分别确认就可能会因为产品M和N相关“开发”技术的管控级别不同而导致对技术A的分类出现不同的结果。那会不会出现这种矛盾呢?


现实中是不应该出现这种情况的。例如,如果产品M相关“开发”技术受控,而技术A对该CCL中受控的技术属性起到关键作用,技术A就是受控的,而由技术A衍生出来的产品N相关技术(A+C)反而不受控就违背了常理。因此,产品M、N的“开发”技术如果管控级别不同,只能是由于技术B、C引起的。





四、总结


本文对EAR中“技术”的定义、受EAR管辖的范围、如何出口分类三个问题进行了重点解析,有助于企业对自有技术进行分类管理,并做好相应合规管控。



参考资料:


1. EAR 774 附录2 通用技术注释:

General Technology Note. The export of “technology” that is “required” for the “development”, “production”, or “use” of items on the Commerce Control List is controlled according to the provisions in each Category.


2. EAR 772 “Required” 术语定义:

Required. (General Technology Note) --As applied to “technology” or “software,” refers to only that portion of “technology” or “software” which is peculiarly responsible for achieving or exceeding the controlled performance levels, characteristics or functions. Such “required” “technology” or “software” may be shared by different products. For example, assume product “X” is controlled on the CCL if it operates at or above 400 MHz and is not controlled if it operates below 400 MHz. If production technologies “A,” “B,” and “C” allow production at no more than 399 MHz, then technologies “A,” “B,” and “C” are not “required” to produce the controlled product “X”. If technologies “A,” “B,” “C,” “D,” and “E” are used together, a manufacturer can produce product “X” that operates at or above 400 MHz. In this example, technologies “D” and “E” are peculiarly responsible for making the controlled product and are thus “required” technology under the General Technology Note. (See the General Technology Note.)


3. BIS官网FAQ

FAQ Effective September 1, 2016

Definition of Technology (§ 772.1)

Q.5: The definition of technology contains the following note: “The modification of the design of an existing item creates a new item, and technology for the modified design is technology for the development or production of the new item.” What does this mean?

A: BIS created this note to address the fact that multiple variations of a product are usually created by one or more companies, and companies often struggle with how to classify the technology that is and is not common to the variations. Consider, for example, a company that makes a civil aircraft switch controlled under ECCN 9A991.d. It later modifies the switch so that it would work in a military aircraft. The modified switch – the “dash one” model – is, in this example, specially designed for a military aircraft and thus controlled under ECCN 9A610.x. The technology that is common to both switches is 9E991, but the delta in technology to make the 9A610.x switch is controlled under 9E610. That is, whatever the technology is that is required to make the 9A991.d commercial aircraft switch into a 9A610.x switch is the technology for the new, modified item.


注释:

[1] EAR第772部分,指CFR-Title 15-Subtitle B-Chapter VII-Subchapter C-Part 772(更新于2020-7-28),以下类同。

[2] EAR中原文参考:Information necessary for the “development,” “production,” “use,” operation, installation, maintenance, repair, overhaul, or refurbishing (or other terms specified in ECCNs on the CCL that control “technology”) of an item。

[3] EAR中原文参考:“Technology” may be in any tangible or intangible form, such as written or oral communications, blueprints, drawings, photographs, plans, diagrams, models, formulae, tables, engineering designs and specifications, computer-aided design files, manuals or documentation, electronic media or information revealed through visual inspection。

[4] EAR中原文参考:The modification of the design of an existing item creates a new item and technology for the modified design is technology for the development or production of the new item.

[5] EAR中原文参考:“Development” is related to all stages prior to serial production, such as: design, design research, design analyses, design concepts, assembly and testing of prototypes, pilot production schemes, design data, process of transforming design data into a product, configuration design, integration design, layouts.

[6] EAR中原文参考:“Production” (General Technology Note) (All Categories)-- Means all production stages, such as: product engineering, manufacture, integration, assembly (mounting), inspection, testing, quality assurance.

[7] EAR中原文参考:“Use” (All categories and General Technology Note)--Operation, installation (including on-site installation), maintenance (checking), repair, overhaul and refurbishing.

[8] EAR中原文参考:As applied to “technology” or “software”,“Required” refers to only that portion of “technology” or “software” which is peculiarly responsible for achieving or exceeding the controlled performance levels, characteristics or functions. Such “required” “technology” or “software”  may be shared by different products.

[9] 受控 (Controlled) 技术:该技术受EAR管辖,且被列在CCL清单中(非EAR99)。同时,根据CCL该技术相应分类条目给定的管控原因,结合该技术出口目的地的所在国家组别来检索国家商业图表(Commerce Country Chart),如果检索得到的结果中出现至少一个“X”,该技术就是受控技术。

[10] EAR中原文参考:It has been made available to the public without restrictions upon its further dissemination.

[11] 该注释的原文:The references to “characteristics” and “functions” are not limited to entries on the CCL that use specific technical parameters to describe the scope of what is controlled. The “characteristics” and “functions” of an item listed are, absent a specific regulatory definition, a standard dictionary's definition of the item.


本文作者:Q.YY



全球法律政策研究院 | 关于重点法域责任限制的法律研究 -- 以新加坡、英国、美国、香港法律为例


全球法律政策研究院 | 个人数据概念疏证


全球法律政策研究院 | 落实管理层承诺,提升合规建设领导力


全球法律政策研究院 | 美国律师与客户保密特权制度研究(下篇)


全球法律政策研究院 | 美国律师与客户保密特权制度研究(上篇)



让我知道你在看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