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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离婚后女子被前夫纠缠,隐私在网上遭泄漏,法院判了

黄宇璐 语录说法
2024-08-25

近期,黄宇璐律师参与办理的一起女性权益保护之人格权纠纷获得法院支持,该案经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受害人系离婚后隐私被前夫在网上泄漏的无辜女性。




隐私权是人格权的一种,随着现代社会文明的进步,个体自我意识的觉醒,人与人之间的边界感变得分明。个人的隐私受到法律的保护,这里的隐私包括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本案中,侵权人的侵权手段是将自己编辑制作的含有受害人的姓名、手机号码、短信、聊天记录、照片、生活细节等隐私内容的文章发布至群聊中,该内容系受害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侵权文章形式上未针对受害人做任何屏蔽或者打码处理,具有明确的指向性,可以被认为有部分内容属于受害人的私密领域范围。

隐私的核心特征在于自然人对于涉及自身内容的非公开性意愿,保护的是自然人的自主决定自由。即便侵权人认为受害人在婚姻中存在过错,也没有权利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将隐私内容发送他人知晓,隐私权保护的是非经权利人同意的私密公开,侵权人虽然拥有表达的自由,但不能以侵犯他人隐私权的形式来进行。

结合本案,遇到隐私被泄漏,建议受害人及时采取以下措施:

  • 及时报警。散布他人隐私信息轻则行政拘留、重则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受害人第一时间报警,公安的介入有利于锁定侵权行为人,减少损害扩大,及时保护自己。
  • 保全证据。通过公证的方式保存侵权的证据,包括行为人发表在各网络平台的有侵权嫌疑的文字、图片、视频等,防止侵权人事后删除相关内容,受害人无法举证证明行为人有侵权行为。
  • 提起民事诉讼。网络侵权的行为人很有可能匿名发声,此时,受害人可以在案件诉讼到法院后,向法院申请依法调查网络用户的账号所绑定身份信息以进一步锁定侵权人。确定侵权人后,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一段亲密关系如果得不到善始善终,连自己的隐私都有可能被无情地公之于众,更有甚者,被另一方侮辱、诽谤,诋毁名誉权,对于一段失败的婚姻而言,受害人背负了太多太沉重。在网络空间散布他人隐私、诽谤他人的言论等,很容易引起不明真相的网络用户群起而攻之的网暴。(更多内容请见:遭受网络名誉权侵害,受害人该如何维权?(qq.com)

庆幸的是:一纸判决惩戒了侵权之人,恢复了受害人的人格权,让受害人感受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不是匿名就可以为非作歹逃避法律制裁的地方。

引用判决书的最后友情提示:“如果当事人认为权益受到侵害,应通过合法、理性的方式进行维权。曝光对方隐私信息,恐引发网络暴力,有理也变得无理,还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此种行为不值得鼓励。望侵权人引以为戒,明晰法律边界,言辞和行为勿越界。”


END



作者:黄宇璐律师
专业领域:婚姻·继承·监护·企业合规·财富管理




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Guantao Lawfirm

中国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99号尚嘉中心22层

邮箱 | hyl@guant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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