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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记|被害人出庭奇效,被告人减刑十年

海扬刑辩 海扬刑辩 2022-12-23

冯延强律师按:上一篇文章,我回忆了濮阳李效海案,今天讲聊城吕本朝案。两案颇有渊源:接案时间相近,吕案在先,李案在后;地理上,聊城在济南与濮阳之间,我有时出差一次会同时办理这两个案件的事务;但在办案难度上,吕案远超李案;结案时间方面,李案结束时,吕案还在爬大山……

▲案件导火索——为了生意


为了生意,对方再来滋扰咱就打


2016年,聊城市莘县的吕本朝等人开始做长途汽车客运生意,其经营路线与当地曹某等人的路线有部分重合。同行是冤家,吕本朝等人频遭对方滋扰,于是商议:如果次日对方还来欺辱,那就打一架。


次日清晨,曹某等人果然又来,恶语不断。吕本朝一方有备而来,以棍棒击之;对方措手不及,瞬间被驱散。有人报了警,公安初始立案:故意伤害。


山雨欲来,要提防“报复性执法”


那天下午,李仲伟律师打来电话,说聊城莘县有这么一起寻衅滋事案,当事人刚刚被抓,需要紧急会见。他还说这是一起共同犯罪案件,目前被分案处理了,辩方最好是要求合并审理,但是也得防止被“拔高”成涉黑恶的案件。


初见吕本朝,他似乎很健谈,主动提供了一些案件细节:他自己没有动手,他们这一方无人拿刀,对方的刀伤是自伤……可以看出他的维权意识比较强。


对侦查阶段的辩护律师来讲,最重要的是了解侦查机关目前的调查情况,以便有针对性地辩护。法律也规定,辩护律师有权在侦查期间向侦查机关了解涉案的罪名和现已查明的案件事实。但实践中,侦查人员往往不那么友好,即便对律师的要求有所答复,也极有可能对案情刻意隐瞒或故意保留。本案就是如此,我去找侦查人员了解案情,基本上一无所获。


“不认刀伤,就狠狠地治你!”


我从吕本朝转述的侦查人员对他进行讯问的事项中,发现李仲伟律师担心的问题确实存在——除了现在被追究的打架事件,侦查人员还有问了他讨债的事件、购买客车线路的事件、处理合伙事务的事件。


吕本朝还说道,警察在讯问他时明确跟他说:“打架事件中对方的刀伤,你认还是不认?不认的话,就狠狠地治你。”面对如此威胁,他回复道:“不认,没法认。当时我们无人用刀,对方的刀伤是自伤。


看我对他被调查的其他涉案事实有所顾虑,吕本朝便安慰我:“冯律放心,我不怕他们调查,我真的没有其他事。”犯罪嫌疑人如此给辩护人打气,也算稀罕。当时的辩护律师团队中有李仲伟、王振江、李对龙等律师,还有前律师刘书庆。或许是忌惮一些来自辩方的实力因素,关键是没有相关的事实,最终这个案件没有被“拔高”成涉黑恶案件。


但吕本朝还是被“狠狠地治”了,其他同案嫌疑人都只被指控一个寻衅滋事罪,而吕本朝被指控三个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


同案不同审,该来的没来,吕本朝一审遭到重判


共同犯罪的案件,当然应该一并审理,让被告人、证人、被害人等在法庭上相互质问、相互辩论,才更有利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最高法院编辑的《刑事审判参考》第545号案例认为:“每个共同犯罪人都是犯罪的亲历者,对其他共犯的犯罪事实最为知情……在审判中,只有尽可能全面听取每个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并结合在案的其他证据,才能排除矛盾,澄清疑点,查明案件事实……”


但这个案件中,吕本朝却被单独追诉,其他几名被告人被“另案处理”。究其原因,想必是担心吕本朝把其他被告人给“带坏了”吧——他无罪辩护的态度最为坚决,自我辩护的能力最强。


莘县法院率先审理那几位被“另案处理”的被告人,程序违法之处极为恶劣。承办人郭法官是该院一名颇有资历的老法官,庭审伊始,他问辩护人是否申请回避。李对龙律师说申请回避,还未等李律师说出申请回避的理由,郭法官已勃然大怒:“我审了一辈子案件,还没有人对我申请过回避。休庭,今天的庭不开了。”在场者无不错愕,庭审如同儿戏。


休庭之后的事情更为恶劣。吕本朝在会见我时说,那个老法官神通广大,先是做通了其他被告人家属的工作,然后又“搞定”了其他被告人,把敢于质疑刀伤的辩护律师全部解除委托。果然,前述几位律师很快都收到了被解除委托的通知。


郭法官再次主持的庭审就“畅快”多了。我和吕本朝均申请参加该次庭审,被无视,法庭上基本不允许有辩护的声音,判决书也很快被作了出来。这几位被告人自认为被判的不是很重,均不上诉。这也算那几位被解聘的辩护律师的价值体现吧。


佯攻刚落幕,主攻便开始,目标直指吕本朝。有前案判决书压轴,吕本朝已在劫难逃,其他两罪的审理,也只是走个过场。我们曾经申请其他被告人出庭,申请敲诈勒索案、强迫交易案中的被害人出庭、申请重新鉴定等等,都被统统驳回。


即便如此,法庭对抗依然很激烈,庭审持续了三天半。吕本朝对庭审较为满意,说是看守所内的警察以及与他同监室的人都很震惊,一个被告人出去参加庭审,从来没有开这么久的,一般都是半天完事。


但一审判决却非常糟糕:检方完胜,吕本朝被三罪并罚,有期徒刑15年,其中敲诈勒索罪是10年。这个错判对吕本朝及其家人造成重大打击,我甚至不敢看他孩子们的眼睛。惭愧之余,压力山大,我曾建议吕本朝二审时另请高明。


▲一审判决部分截图


有一类人,遇事后首先考虑的是花钱托关系,行贿、被骗都是他们可以承受的,俗称勾兑;吕本朝和他的家人们在面对错判时,选择的却是死磕,坚决上诉。总有一些人性的光辉会催人振奋。


同时,他们还让我无论如何都要继续担任辩护人,这显然是对我前期工作的莫大肯定。他们的信任令我感动不已,他们的决心和韧劲也激发了我的斗志。有时候,委托人与律师就是这样相互成就的。


绝处逢生,二审迎来些许转机


聊城市中级法院曾因于欢案(也称辱母案)的一审判决遭到诸多非议。但审理吕本朝案二审的那位王法官和法官助理,却给我留下非常深刻的印象。


案件刚到聊城中院,我便联系二审法官,要求阅卷。阅卷结束后,我欲离开,却被接待人员叫住:“王法官说,让你阅卷后给他打个电话,他要亲自接待你一下。”


这样的安排是不多见的,这说明承办法官对上诉书或者一审庭审笔录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很重视,这应该是一位比较负责任的法官。果然,王法官和他的助理很快来到阅卷接待室,让我当面介绍一下对这个案件的认识,谈一下对二审程序的期望。


我从这个案件的侦查阶段便介入,已经会见吕本朝20余次了。从与侦查人员、公诉人、一审法官的接触,到一审程序的严重违法、一审认定事实的明显错误,以及可能存在的幕后黑手、不当干预……说来话长。我重点提出:“敲诈勒索部分,被害人、重要证人必须出庭;强迫交易部分,重要证人必须到庭;寻衅滋事部分,被害人的刀伤是自伤还是他伤,要重新鉴定。”


王法官当即表示,他已经阅卷,下一步也会继续研究,还会去提审吕本朝。他还专门强调了两点:1.他们一向尊重律师,重视听取律师意见;2.二审如果开庭,一定会通知依法应当出庭的被害人、证人到庭。二审程序刚刚启动,承办法官便作出如此表态,让对一审判决惊魂未定的我,暂时稳住了神儿。


强援介入,原审判决被撤销


吕本朝及其家人征求我的意见,是否需要再委托一名辩护律师跟我搭档。我说这当然很有必要。李仲伟律师向我们推荐了刘金滨律师。刘律师是我的老朋友,成名已久,从北海案开始涉足国内一线刑辩案件,屡创佳绩;他性格沉稳、功力深厚。


▲刘律师与我在莘县看守所第一次会见吕本朝之后,在看守所门前合影


刘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完成阅卷,随即又形成一份应当开庭审理的律师意见书,近1.5万字。该意见书以申请开庭审理为名,行全面辩护之实,对一审判决的错误之处进行了全面分析。这是一个比较有刘氏特色的辩护方案,不等二审法官催要辩护词,不等二审法官决定是否开庭审理,便将辩护律师的意见全面呈现给二审法官,主动出击。


然后,他又给聊城市检察院检察长写信,我们还亲自赶去聊城市检察院向二审检察官当面陈述辩护意见,在另一个程序中完成另一种辩护。正如北京张磊律师在后来所讲到的:哪里有决定案件结果的因素,我们就要辩护到哪里。


吕本朝的父亲、姐姐和姐夫也来到聊城市中级法院、检察院,陈述案件的冤情,表达家属的意见。在刑事辩护过程中,被告人及其家属的力量是不可或缺的,并且也是辩护律师不可替代的。


我经常联系二审法官,询问开庭时间,每次得到的回复都是“暂时未定,定好会及时通知。”于是,我又有些忧虑,担心二审会不会不开庭、直接维持原判?这段时间的心情,有些“进亦忧、退亦忧”的境地,不知何时得以心安。


终于,二审的法官助理打来电话:“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我当即说道:“比较遗憾!”心里却想,只要没有维持原判,就是阶段性胜利。


再次法庭较量,刑期砍去三分之二


经过吕本朝和我们辩护律师的坚持,应该还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函的影响,莘县法院重审此案时,被吕本朝“敲诈”的两个被害人终于出庭了,与吕本朝一起实施“敲诈”的两名“同案”也出庭了,直接撼动了检方的指控。


敲诈案的被害人一当庭表示,他是收人钱财替人办事,事没办成,应该退钱。这与两名“同案”的当庭陈述,以及吕本朝自我的辩解完全一致,该起事实没有敲诈,只有退款。


敲诈案的被害人二也到庭参加诉讼,他对自己在跟吕本朝交往过程中是否心怀恐惧作出了非常肯定的回答:“(吕本朝和我)都是两个肩膀端着一个脑袋,我怕他干什么?!”这意味着该起事件中直接缺少“被加害对象心怀恐惧”的入罪要素。这与吕本朝自我辩解的“我跟被害人二是谈生意,我没有敲诈他”,也已吻合。


当然,重审的程序也有缺陷,比如未撤销寻衅滋事案部分其他被告人的判决,未能让同案被告人在同一个法庭上受审,导致该起事实中最大的争议点——被害人的刀伤是自伤还是他伤——无法查清。


重审判决作出来了:原审认定的两起敲诈勒索案,没有得到支持;原审判决三罪并罚15年,被改变为两罪并罚5年;罚金减去三十万,由31万变为1万。


▲重审判决截图


些许花絮,多角度反映当时情景


与李效海案一样,我同样对吕本朝自我辩解的内容进行了纠正。他曾坚决要求查清打架事件中的刀伤及其成因,否则坚决不认罪。我的建议是:不该认的,当然不认;但该认的,还是要认,要给自己树立正面形象。于是,他在法庭上明确说道:“打架的事,是不对,愿意接受故意伤害罪的判决。”我一直认为我的建议是对的。


重审开庭期间,姚文乾、王振江等律师赶来旁听。姚律师第一次见识这种短兵相接的辩护风格,感慨良久,如今也已经转型做专职刑辩律师,已经参与办理过通辽涉黑案、芜湖案等大案,表现不俗。王律师想必各位都很熟悉,包头案中,警察追到他在呼和浩特的酒店房间里,要求辩护人退出律师费。酒店内的照片流出,曾经轰动一时。


▲重审庭审颇为激烈。庭审的最后一天,华灯初上,刘金滨律师、王振江律师和我在莘县法院门前合影


检方两名公诉人,其中一名主诉的,跟我和刘律师在案件程序、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唇枪舌剑、激烈交锋,庭审堪称经典之作。庭审后,我们也正常交流。另一名公诉人甚至还专门走过来,表示通过这场庭审增长了很多见识,我当即表示:彼此彼此。控辩双方激烈辩论的庭审,是刑辩律师成长的重要过程。


令人费解,二审检方支持抗诉时竟然“加码”


吕本朝对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部分不服,再次提起上诉。原审检方的抗诉如约而至,意料之中;二审检方的支持抗诉也如影随形,也并不意外。但出乎意料的是,二审检方支持抗诉的内容超出了原审检方的指控范围。


原审检方认定吕本朝敲诈了被害人一26万元,二审检方却认定吕本朝敲诈了被害人一50万元。这种“加码”式的支持抗诉,实质上是一种单独的起诉,有违二审终审制。因为二审法院若是支持了这50万的抗诉请求,不就等于剥夺了吕本朝对“加码抗诉”的这24万元部分的上诉权吗?


在二审的法庭审理结束后,二审检方竟然又将敲诈案中的被害人一喊到检察院,做虚假笔录,以支持抗诉。这显然是毫无道理的。如果检方认为该被害人重要,何不直接通知其参加二审的法庭审理呢?以庭审为中心的司法改革政策,不能仅停留在口号。


二审庭审后,我和刘律师提交了辩护词,坚持认为敲诈勒索罪和强迫交易罪不成立、寻衅滋事罪应当改为故意伤害罪。后来,我又针对强迫交易罪部分,先后两次补充了辩护词。但很遗憾,聊城中院的终审裁定是: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


似水流年,案中仍有待解迷团


终审裁决之后,辩护律师如果不继续代理申诉的话,就无法会见当事人了,所以我没有再会见过吕本朝。但可以想象得到,吕本朝对于终审裁定应该是不服的,尤其是对于寻衅滋事罪部分会耿耿于怀:


哪里来的刀?商议动手打架时,只准备了木棍,没有人提议准备刀。打架是为了保护自己的生意,根本就没必要动刀。


被害人的刀伤是自伤还是他伤?为什么侦查机关开始鉴定出来的结果是重伤二级,当辩护律师提出异议后,重新鉴定的结果便成了轻伤二级?这个轻伤二级,或许也有问题。因为法医的认定是“出血量不足,无须行剖腹探查术”,这意味着被害人当初在“治疗”时,医生本来不需要割开那么长的一个伤口,不应该留下一道长长的疤痕,给人一种伤情很严重的感觉。所以,这刀伤很难不令人生疑。


我们申请鉴定刀伤的成因。法院通过技术部门联系鉴定机构,然后反馈给辩方的信息是无法鉴定。如果真的无法鉴定,应当由几家鉴定机构向法院出具相关的文书,该文书要向辩方开示,并订入法院卷宗中。然而,我们没有看到过这类文书。


一晃五年了。吕本朝入狱之前,这个世界上还没有这场严重影响人们正常生活的疫情。希望在他走出监狱之际,我们的生活也不再为疫情所困。


▲吕本朝的姐姐今年给我发来的信息


祝福吕本朝及其家人们,感谢刘金滨律师为本案的付出,感谢办理此案的二审法官、法官助理和重审法官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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