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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记|记者遭遇跨省抓捕,律师辩护迎难而上
这篇办案记发出后,阅读量曾持续增加。可惜木秀于林、风必摧之。好在这篇文章也分多次发表在其他公众号中,我们再转发一下。这是当年的一起颇有影响的案件,一个真辩律师的辩护之旅,值得一读。
记者刘成昆突然被抓,刘妻一时有些手足无措,曾委托过一名北京的律师赶赴呼市会见。或许那位同行不甚擅长刑案辩护,或不熟悉这类案件的辩护,此案许久难有转机。可能是因为当时我已在平度陈宝成记者案、郑州常伯阳律师案等案件的辩护过程中积累起一些名气或者经验吧,经朋友推荐,刘妻找到了我,我也有兴趣迎接这一新的挑战。🫱呼和浩特记(上)
我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一张光盘,500块钱。因为检察院的原因导致我今天不能拿到,还需要我承担邮寄费。为了尽快拿到案卷,我决定这事今天暂且忍了,但不会这么算了。于是办理缴费,领取收据,返程。等我收到检察院寄来的光盘,掌握了该案的卷宗,便对该检察院向辩护律师乱收费的行为进行投诉。此事件经由法制晚报记者辰光报道后,被媒体广泛转载。🫱呼和浩特记(中)
我国刑法学上对犯罪构成要素的分类已经比较成熟了,即:法律的评价要素、经验法则的评价要素、社会的评价要素。寻衅滋事罪中的“公共场所”,属于这里的法律的评价要素,因为我国法律上对“公共场所”是有明确规定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第2项规定,“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据此,法律上的公共场所应当是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等公共场所,它必须是物理上的、现实中的、地理上的、看得见摸得着的、具有公共意义的、具体的场所,网络空间不是法定的公共场所。🫱呼和浩特记(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