弗朗索瓦·冈绍夫(F. L. Ganshof)1895年出生于比利时,后入根特大学学习,1921年获哲学博士学位,次年获法学博士学位,1923年起在根特大学任教,长期教授中世纪史,专治法律制度史,1980年去世。冈绍夫一生著述颇丰,据说有600多种,主要集中在8-13世纪的西欧史,其中最著名的即是《何为封建主义》。
探究中世纪封土-封臣惯制的起源,须求之于墨洛温王朝时期的法兰克王国,尤其是卢瓦尔河与莱茵河之间的法兰克王国的核心地带。6—7世纪,墨洛温王朝统治之下,高卢鲜有统一,几无和平,经常陷于完全的混乱状态。其主要原因——每过一些年就会重现——是引起家族纷争的习俗;这种习俗规定,国王死后,其遗产为诸子分享。反复的瓜分促生了奥斯特拉西亚王国、纽斯特里亚王国和勃艮第王国(我们认为此属中心地区),此后,这种状况之外,又增加了地区贵族之间的尖锐对抗。6世纪,克洛维子孙们的争夺,恰如野兽间的争斗,诸王与豪强们的冲突,暴烈与残酷程度不断增强,直到7世纪末。除了争夺权力的政治斗争外,国家不能维持公共和平、保障民众安全。国家政权结构过于原始,供职的官员人数太少且极不可靠,难以履行政府的这个基本职能。这样一个社会,成为扈从团体,特别是武装扈从团体成长的理想环境。那些感觉需要保护的人,会到更强大的邻人那里寻求保护;与这样的保护相对应的是某种形式的役务。对豪强而言,无论是渴望政治上出人头地,抑或希望趁乱获益,建立或扩大自身势力和财富,都需要有人为之效力——这些人在人身上依附于他们,在私人战争中供其驱使。在极端情况下,自由人也许愿意成为强大保护人的奴隶,而豪强们也许会将奴隶们武装起来,建立个人军队。不过,这些做法都不能被视为典型。更普遍的一种风俗是,一个自由人将自己托庇于另一个自由人,为其提供役务,同时保持其自由身份。当时的文献称这类人为“依附于人的自由人”(ingenui in obsequio)。这个现象本身并不新奇,新奇之处在于它的广泛传播。如同罗马世界(Orbis Romanus)的其他地区,罗马帝国晚期的高卢地区,对私人士兵团伙的存在已习以为常,他们被称作buccellarii,注21构成显赫之人的贴身侍卫。这种习俗从蛮族入侵中延续下来,至少在卢瓦尔河南部地区延续下来,这是我们从5世纪末西哥特国王欧里克(Euric)所颁布的法律中了解的情况。注22法兰克人则盛行一种称为扈从队(comitatus)的制度,德国历史学家称之为Gefolgschaft,这种制度在公元1世纪末已见于塔西佗著作中的一段著名文字。注23扈从队由一群自由武士组成,他们自愿效力于一位首领,以亲密团伙的身份随首领一道为其利益而战。所以,墨洛温时代的武装扈从团伙具有双重渊源,难以断定它是承自罗马前辈多些,还是日耳曼前辈多些。6—7世纪那些“依附于人的自由人”,包括社会地位各异的人等。在接受国王人身保护并为国王效力的自由人中,有“亲兵队”成员(antrustiones)。“trustis”(亲兵队)是带有拉丁词尾的法兰克语词汇,该词似乎对应于comitatus,所以可被视作国王的武装伙伴。“亲兵队”成员享有三倍赎杀金,也就是说,如果他被杀,杀人者需要赔给受害者家族的赎杀金,三倍于其他普通自由人的被杀金。“亲兵团”成员与国王的这种直接关系,使他享有这种具有特殊性的庇护。他是被精心挑选的战士。不论他的出身如何,人们都认为他属于人群中最高的社会等级之一。只有国王和王后才拥有“亲兵团”。不过,与这类高级扈从并存的是其他自由人,他们“从属国王”(in obsequio regis)即直接依附于国王,或其他豪强与要人——当时的文献称之为“巨室”(optimates)或“显贵”(proceres)。他们成为武装扈从时,似乎一般要被赋予“亲兵”(gasindi)名号。“gasindi”又是一个拉丁形式的日耳曼词汇;它被用来指称这类人员中的所有人,而不管其社会地位如何;这常常是一个地位卑微的阶层,我们发现用在他们身上的是 “童仆”(puer)和“仆从”(vassus)等词汇,这些词汇专用于奴隶之身。Vassus一词将有巨大前景。该词源于凯尔特语的gwas,意思是一个年轻男孩即仆人,它很早已拉丁化,变为vassus。vassallus的形式似乎源自形容词gwassawl,意指侍者。在整个墨洛温时代,vassus意指“奴隶”,此已为6世纪初的《萨利克法典》( Lex Sallica)所证实,到8世纪时尚未完全消失。注24但从7世纪开始,这个词也用于依附于某个封君的自由人。人们所知的关于该词的最早记录,出自《阿拉曼法典》(Lex Alamannorum)和《巴伐利亚法典》(Lex Baiuuariorum)。注25注26这种用法无疑更早,可溯源到公元700年之前。一个自由人对于另一个自由人的保护关系,在拉丁语中被称作“庇护”(patrocinium),拉丁化的日耳曼语称作mundium或mundeburdis,中古法语maimbour由此而来。无论是哪种情况,这个词都带有“保护”及“上级权威”的含义。一个自由人置身于另一个自由人的保护之下的法律行为,被称作“委身”(commendatio)。这个抽象名词本身不见于现存的加洛林时代以前的资料,但表示“一个人置身于另一个人权威之下”意义的动词“委身”(se commendare)则频繁见到。甚至在古典时代,这个短语即已带有这种含义,注275世纪见于高卢的西哥特国王欧里克的法典,6世纪则见于图尔的格雷戈里的《法兰克人史》。对于委身行为,我们从一种程式书中获得较多知识,程式书是一种抽去具体要素——双方姓名、日期与地点等——的契约,它们纳入“程式书汇编”,为各种法律文件提供范本。有一本程式汇编以其诞生地为图尔而被称作《图尔程式书》(Formulae Turonenses),其中辑有一份“墨洛温程式”,我们感兴趣的第43款程式,标注的日期是8世纪的第二个二十五年,但就其写作形式和内容,似可回溯到更早的时代。这份资料非常重要,值得全文引录并翻译出来。致尊贵的封君(甲),我(乙)。众所周知,本人缺衣少食,生计无着,故乞您垂怜;蒙您善意,准许往投于您,委身于您的庇护之下。我已如此为之,您答应帮助我,供我衣食,而我则答应服侍您,尽我能力所及不负您之所望。在有生之年,我定将效劳、礼敬于您,如自由人所应为;我将终生不脱离您的权威与庇护,而以余生听从您调遣,接受您保护。由于这些事实,此约定:若我们中间的一方试图改变协议内容,则须赔偿对方X个索里达币之罚金,而协议本身仍继续有效。双方当事人拟订、确认内容相同的两份文件,似于我们均有好处。此约。”在评论此文献之前,需要注意这一点,即这个契约不是用来证明某个人委身于另一个人之事实;这份契约的起草、确认与交付本身更没有产生委身行为。处分条款,即条约的主要部分,体现了起草人的意志,在这里它是由unde一词引入的,这个条款只是规定了一项附属义务,即一项处罚条款,是为委身条约本身固有义务所提供的制裁措施。对于后一点,我们只是通过解释(narratio)中的条款即协议的陈述部分了解到的,该部分的内容只是用来解释处分条款并说明其合理性的。从这个解释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委身契约的作用是约束双方的一系列义务。委身者承担的义务,是服侍且尊敬他称之为封君(dominus)的人。但前提是,对封君的服侍与尊敬的限度,是他可以保持自由人身份;封君一方的义务,则是在衣食上援助和支持委身于他的人。换言之,他同意为委身者提供生计及保护方面的保证,这些就是mundoburdus和defensio这两个词所蕴含的意义;短语iuxta quod vobis servire et promereri potuero是将封臣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作为封君履行其义务的条件。所以,至少就《图尔程式书》表现的形态而言,委身行为完全是一种双向契约。该文献本身宣布,若委身者死亡,则契约废止。可以设想,若封君一方死亡,也产生同样的后果。委身行为在本质上是一种契约,缔结契约的每一方都认为另一方具有某种优点;可以说是“鉴于人的关系”(intuitu personae)而缔结。图尔程式并未说明缔结契约的方式。不过,一本更古老得多的《马库尔程式书》——大约编成于7世纪中期的巴黎地区——保存了一个协议样本,说明了国王接受某人加入“亲兵团”的情况。注30按这些话的字面意思,这份文件描述“在国王手中”(in manu nostra)所做的一个效忠誓言:“亲兵”实际上是将手置于国王手中,同时重复誓言中的话。但是,“亲兵们”是接受国王保护的特殊意义上的人,因此不能从这里得出结论,认为每一个自由人委身于另一个自由人时也如此行事,做出类似的手势动作(德文作Handgebärde)并宣布效忠誓言。以我们对晚些时候的效忠历史的了解,可以认为他可能这样做;但由于目前缺乏直接证据,明智的做法是承认我们的孤陋寡闻。可以确定的是,契约一定是通过口头表达的,而且必定伴随着某种特殊的礼仪行动,这是那个时代通常的习俗。最后应注意的是,委身契约显然具有普遍性,可适用于众多不同情况。图尔程式并没有明确说明封臣必须承担的役务的性质;这些役务可能涉及家务、经济、军事,或者三者都有。所有社会阶层的自由人都可能委身于某个领主。图尔程式的陈述部分告诉我们的,是一个衣食无着的穷人的情况,这种情况显然是最常见的类型(id quod plerumque fit),但不是唯一的类型。如果说,委身于人的人即“亲兵”或封臣,所应提供的役务可能形式迥异,那么,封君为那些置身于其保护之下的人提供生计时,也有各种可能的选择。最常见的方式自然是由封君直接豢养,或将封臣豢养在家中,或付生活费——其含义较之现代法律用语中该词的含义要宽泛。我们已经研究过的《图尔程式书》中的第43款,似乎已经隐约提及这种豢养方式。但也可以通过其他手段来实现。在一个以农业为首要经济活动及最重要的财富来源的社会,授予封臣充足的土地以保障其适当的生活,通常是很便捷的做法。委身者可能被给予完全的土地所有权(proprietas),然而,没有文献确凿无疑地证明,墨洛温时期事实上是以这种方式行事。封君不是将土地赐给委身者,而是将土地授予他作为佃领地。“佃领地”(英语tenement、法语tenure、德语Leihe)是指这样一块土地,即所有者将其使用权与收益权长期授予另一个人——佃领者,因此佃领者可即时地、直接地享有对土地的控制权,即现代意义上的物权。这样,佃领者获得了罗马法中所谓的“他物权”注31。佃领地非常广泛地存在于法兰克王国,就像它曾经存在于罗马帝国历史最后数个世纪一样。这些佃领地属于大地产(villae)的份地(mansi);这些大地产并不由所有者自己耕种,而是交由隶农(coloni)注32、蛮族移民(laeti)注33或奴隶耕种,收成归己,但须缴纳固定地租(census),完成相关劳役。这些佃领地差不多总是终身持有,而在实际上通常是可以世袭的。这类佃领地是最常见的,可以说是有偿佃领地,因为佃领者所负担的地租与劳役直接与他持有的土地的价值相联系,沉重地压在他的身上。与此并存的是另一些类型的佃领地,从佃领者角度看,其特色是,他以非常有利的条件领有这些佃领地,不带劳役,地租低廉。有时甚至完全不带有地租,出于某种特殊原因,土地所有者将一块佃领地授予另一人,而不要求任何报酬。持有这些佃领地所享有的优惠条件,可以说明beneficium(礼物、恩惠)一词的含义,在当时的文献中,这些佃领地被称作beneficium(恩地)。在墨洛温时期的程式书与特许状中,人们经常可以见到这些佃领地。我们发现,有时佃领地的授予者宣布,接受者“由于我们的恩典”(per nostro benefitio,这句话在文中的意思只能是“由于我们的恩典”去经营土地)。还有一个例子,接受者是一个特许状的作者,他宣称,授地者转让给他相关土地时,授予他一块“恩地”(fecistis mihi beneficium de rem vestra)。有时,表述更为清晰。例如,一个特许状的作者向授地者说:“你已准许我们耕作属于你的教堂的一小块土地,以为己用。”(“locello aliquot ecclesiae vestrae… nobis ad beneficium…excolere permisistis”)还有更明确地说,“你准许我们持有这块土地为己所用,以便在享有受益权的情况下去耕种它”(“ipsa villa…nobis ad beneficium usufructuario ordine colendum tenere permisistis”)。事实上,我们也听到这样的说法,即将土地作为恩地使用(sub usu benefitio或in usum beneficii ecclesie)。注34因此,“恩地”可定义为以很低的条件甚或无偿持有的佃领地,佃领人因授地者的慷慨而获得这份土地。墨洛温时期的恩地,我们了解最多的,是一种以恳请书(precaria)著称的契约所涉及的授地。Precaria原是产生于罗马帝国晚期的通俗罗马法中的一种惯制,但它借用了已经废止的古典罗马法的一种惯制的名称precarium。在这一时期,这种契约赋予授地的接受者以土地受益权。这个契约的产生,由未来的接受者提出请求,所有者一方则表示答应了请求;两份证书草拟出来作为地契,分别为授地的所有者与受地的佃领者所持有。Precaria这个名称既可以用于契约本身,也可以用于它所包含的契据文书,尤其是佃领者一方发出的契据文书;prestaria一词有时用来表示授地人的契据文书。恳请书促生了一种佃领地,这种佃领地通常具有一定规模,一般为终身授予,支付低廉的地租或根本不付地租即可持有。恳请地主要由教会授予,有时也由国王和大世俗土地所有者授予;这些土地常常包括几个完整的地产,乃至几组地产。恳请地的产生有许多原因。它们可能是用来激励耕作那些仍然荒芜或正在开垦耕作的土地;可能是想诱使佃领者将另一块土地献给授地者,这块土地再以恳请领有的条件授回,这样恳请者交出一份地产而得到两份地产;可能是用来讨好某位重要人物;也可能是用来承认既有的强取豪夺行为,同时保留未来的所有权;等等。由恳请契约产生的佃领地,是一大批恩地中特别重要的一类。我们不能确知其他形式的恩地如何形成,但考虑到这个时代的法律特点,可以设想存在一种法定行动,其中有一套口头陈述,并伴以某种形式的象征性手势动作。我们想知道的是,在墨洛温时期,封君们是否确曾给那些委身者授予恩地,以保证其生计——这是他们应该做到的事。毫无疑问,这一点有时必定做到了,起码在7世纪做到了,虽然我们缺乏直接的证据。735—737年,阿尔萨斯公爵阿德尔贝尔的儿子埃伯哈尔在一份特许状中声称,他已将一块地产作为恩地(inbeneficiatum habuimus)授予了穆尔巴赫修道院。在这同一份特许状中的一个财产清单的末尾,埃伯哈尔将作为恩地(ad vassos nostros beneficiatum habui)授给封臣的地产归到一处。他显然是在暗示一种广为人知的习俗,甚至可能是久已建立的习俗。但是,有关这一习俗,我们掌握的现有材料所提供的例证数量不够充足,不足以让我们理直气壮地视之为一种广泛盛行的习俗,无论如何,不能视之为8世纪中叶以前广泛盛行的习俗。本文选编自《何为封建主义》,注释从略,特别推荐购买此书仔细研读。部分文字已经过本号整理、编辑,标题已略加修改。版权归原出版机构所有。选编不易,转载请遵守基本规则,务必注明原始来源和“勿食我黍”公号。不守此规矩的公众号,请勿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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