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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裕生 | 现代国家观与现代人的国家认同

黄裕生 勿食我黍 2021-12-24


作者|黄裕生,清华大学人文学院哲学系教授



 
类个体总是生活在某种共同体里,无人能离开共同体而过人的生活。但是,人类共同体之所以是人类共同体,乃在于任何一种人类共同体都是建立在一些被人们认识到的人性原则基础之上,并因而获得人们的认同。简单说,任何人类共同体(包括国家)都是在某种知识与认同的基础之上才得以建立与维持。随着人类对自身与世界的认识的深化,人们会更新建构各种共同体的基础性原则,并据此提出革新共同体的要求。这意味着,随着关于人性与世界的知识系统的更新,人们对自己生活于其中的共同体的认同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因此,没有一个共同体能够一劳永逸地解决成员个体的认同问题。这意味着,一个共同体(特别是国家这样的政治共同体)要获得持续的团结与稳固,必须适时做出调整,有必要依据时代的新知识、新原则、新理论做出革新。在现实生活里,人们之所以愿意生活在某种共同体里,并为之付出努力,乃至生命,而不是放弃它或离开它,乃在于人们对这一共同体有深切的认同。如果人们对一个共同体缺乏认同,或者认同度持续向低,那么,人们要么会离开这个共同体,要么会起来改变这个共同体。对于人类个体来说,出于不认同或低认同的原因而出走,都是一种无奈的选择。如果能通过理性的努力去改变一个自己不认同的共同体,使之朝向符合时代的新知识、新原则的方向改善,那么,人们通常不会选择离开它。最危险的情况是,当大部分成员基于时代新的知识系统与原则体系而失去了对自己生活于其中的共同体的认同时,却既无法出走,又无法通过理性的努力改善这个共同体,那么,这个共同体很可能将以非理性的方式走向瓦解。这是所有生活于其中的人都最不愿意看到的结果。所以,对于任何共同体来说,都有必要认真对待成员个体的认同问题,以避免共同体的溃败与瓦解。
 
在进一步讨论共同体的认同问题之前,我们要首先对共同体的层次进行必要的划分。依出现的历史秩序或递进层次,我们可以把共同体划分为:家庭共同体、宗族共同体、民族共同体、行会共同体、国家共同体、地域共同体、文化共同体(包括宗教共同体)。这里,除文化共同体以外,依照这个秩序,越早的共同体,伦理关系越紧密,因而越是一个伦理共同体;相反,越晚的共同体契约关系越重要,因而越是一个契约共同体。不过,我们要特别指出的是,没有一个共同体是单纯的伦理共同体或单纯的契约共同体。即使是家庭也包含着契约的关系,而行会、国家则也包含着伦理共同体的要素,因为它们不是在自然状态中建立起来,而只可能在伦理世界里建立起来。只不过,由于伦理要素与契约要素的程度差异,规定了共同体的合法性来源,以及共同体的使命与功能等方面的不同,从而也规定了成员认同共同体的途径与内容的差异。对于伦理关系为主导的共同体(我们权且称之为伦理共同体)来说,它的合法性在于它遵循着被人们认识到的那些伦理原则;从共同体维护着这样一些伦理原则,从而履行着一些伦理责任,承担着相应的伦理功能,人们产生对共同体的认同,并反过来维护着这个伦理共同体。虽然对伦理共同体的认同也会随着人类自我认识的更新而出现危机,但是,这种危机通常会促使伦理共同体做出调整而走向新的形态。因为伦理共同体的成员在其生活中直接实践、遵循着一系列超越性的相互(相爱)原则,这使伦理共同体总能在这些超越性原则的基础上进行适时调整,以缓解或化解认同危机,而不致于因为认同危机而瓦解或崩溃。但是,契约性共同体则与此有重大不同:前者的合法性来自让渡与委托,因此,成员对它的认同主要来自它是否按约履行了承诺,是否依约发挥了它的功能。所以,契约共同体的认同基础是最单薄的,特别是当人们认识到契约共同体的契约性质之后,更是如此。这也是为什么近代以来国家认同成了每个国家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在对国家这种政治共同体的认同上,现代人与古代人有很大的不同,因为古代人并没有认识到国家的契约性质,因此,古代人主要从三个方面获取对政治共同体的认同:首先是文化(包含超越民族的宗教、道德教化等)方面。“修德以来远人”,就是要以文化来帮助人们获取对政治共同体的认同感。其次是实力或者说强力方面。谁拥有强力,或者谁获得了强力,人们就承认、认可其统治。虽然这是一种成王败寇的认同逻辑:强力即正当,或者用卢梭的概括,强力即权利,但是,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段里,人们就遵循着这种认同逻辑,或者说,强力一直是迫使人们接受其统治并最终认同其统治的重要途径。第三是神权国家观,也即国家或政治实体的最高权力被视为来自人之外的超越者,由于最高统治权来自被共同信仰的神圣性事物,所以,人们也就有理由接受并认可它,或者更确切说,人们也就没有理由不接受它。不管是君权神授,还是奉天承运,都属于这种神权国家观。

 
当然,一个政治共同体通常会同时利用这三个方面来争取国民的认同,而国民也通常会通过多个方面来获取对国家的认同。
 
与古代人不同,现代人获取国家认同的途径与内容发生了变化。这与人类近代以来确立起新的国家理论或国家观有关。实际上,从韦斯特伐利亚和约之后,欧洲人逐渐确立起了两套影响全球的国家理论,也即民族国家观与契约论国家理论。
 
民族国家这种国家形态是在欧洲特殊的历史经验中建立起来的,这样的民族国家被承认、被建立实际上是基于实力的边界与实力的均衡。也就是说,民族国家获得承认与国民的认同,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强力,在这一点上,它与古代国家没有什么不同。但是这样的民族国家一旦建立起来,同时也造就了关于民族的一个政治想象:即民族共同体即是一个政治共同体,或者说,民族实体即是一个政治实体。由这个政治想象引出了一个政治原则:每个民族因其民族属性便有理由建构自己的国家。这意味着,国家主权的正当性首先来自于成员的民族性,或者说,民族性可以成为国家主权诉求的首要理由。这个政治原则常常又被简化为这样一条原则: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由此便形成了一个所谓的“民族国家理论”。
 
可以说,正是民族国家在欧洲的确立,推动了民族国家观的形成。而随着这种民族国家观的全球性传播,它唤醒了全世界各民族的自我意识。于是,在民族性成为国家主权诉求的正当性理由的同时,民族性也成了国民获取对国家认同的基本内容,甚至是最核心的内容。超越民族的那种文化,包括超越民族、地域的宗教信仰,在国家认同中开始退居次要地位。
 
不过,促使文化、宗教在国家认同功能上的弱化,还与另一套国家理论相关,这就是契约论国家观。契约论国家观包含着四大原则:第一,国家主权不来自国民之外的超越者,而就来自全体国民个体的权利让渡。因此,国家的主权的正当性来自于每个国民自己,卢梭把它概括为“主权在民原则”。第二,自由的个体先于国家的原则,既然国家主权来自于成员个体权利的让渡,那么,权利个体当然先于国家。第三,权利原则:个体权利不仅是立国之原则(因为它是国家权力的正当性的唯一来源),而且是立国之目的,也即国家的使命首先在于维护和保障成员个体那些不可让渡的权利,以及基于这些权利而应享有的利益。第四,代议原则,通过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来实现立国之目的。
 
与民族国观相比,契约论国家观是由理论建构起来的,然后才被付诸实践。在这种契约论国家观里,国家获得国民的认同主要有两个途径:一个是基于代议原则的正当程序,通过这个程序,国民个体从中看到自己对主权之管理活动的参与和分担;没有这个程序,就没有真正的契约,人们也就感受不到与国家主权的关系,因而得不到契约者的认同。另一个是,成员个体的权利,以及基于这些权利的相关利益得到应有的维护与保障,使国民从国家的行动中看到了自己的尊严、价值与利益。我们可以把这两个认同途径概括为程序正当与权利保障这两大要素。
 
也就是说,在契约论国家里,国民首先是基于这两大要素来获得对国家的认同。这意味着,文化与民族性在国家认同中退居了次要地位。换个角度说,契约论国家弱化了文化与民族性在国家认同中的作用,尤其重要的是,它也弱化了强力在国家认同中的功能。特别是随着卢梭对强力本身不具任何正当性的深刻论述,在对国家的认同过程中,强力本身甚至受到了警惕。尤其是不具有程序正当性的强力,或者不能尊重与保障成员个体的普遍权利的强力,甚至成了国家认同的障碍。
 
所以,契约论国家观不仅颠覆了传统的国家观,也改变了传统的国家认同途径与认同要素。在传统的国家认同中发挥首要作用的传统文化、民族属性以及强力这三大要素都退居次要地位,只有在程序正当与权利保障这两大要素的基础上,这些次要要素才能发挥认同作用。而前面提及的“神权国家观”在契约论国家里则彻底丧失了认同功能,任何试图通过装神弄鬼把自己打扮成高高在上的神主的传统做法,在契约论国家成为主流的世界里,不仅必定完全失效,而且必定反而引发全面的抵触。
 
这里,特别要提示的一点是,先后产生于欧洲的民族国家观与契约论国家观在不自不觉中被直接对接起来,或者说,被统一了起来,以致似乎契约论的立国原则(权利原则),成了民族国家的立国原则,或者说,权利原则似乎支持了以民族性建国的原则。由于这种似是而非的对接,使本来只是基于欧洲特殊历史经验形成的民族国家观获得了契约论的理论支持,特别是获得了在理论上得到充分论证的权利原则的支持。结果就是民族国家观随着权利理论得到了强有力的传播,并被广泛接受。这种用契约论装扮起来的民族国家观在推动新的国际体系的建构与形成的同时,也给世界带来了国家认同的混乱,进而带来了无穷无尽的民族冲突与分裂。所以,我们有必要对这两种国家理论的关系加以简要澄清。
 
实际上,契约论国家理论与民族国家理论之间实际上并无内在的学理关联,或者说,它们之间并没有内在的统一性。作为契约论的立国原则,权利原则本身不仅与民族性无关,甚至可以说它是脱民族性的。因为国民个体的权利,不管是可让渡的权利,还是不可能让渡的权利,都是一种普遍的权利:这种权利超越了民族属性与一切特殊的文化属性。因此,如果说契约论国家学说的国家主权是来自于成员个体的权利让渡,并且是以更好维护与保障那些不可让渡的权利为其目的,也就是说,人们的主权诉求乃是基于成员个体一样的普遍权利,那么,这样的国家主权恰恰是脱民族属性的,或者更确切说,是非民族性的,与民族性无关的。这里,我们也要附带地说,基于同样理由,国家主权也与宗教属性无关。

 
因此,契约论国家理论并不为民族国家观背书,更不提供理论上的支持。相反,契约论国家学说在弱化文化的认同作用的同时,也弱化民族属性的认同作用。人们完全可以属于不同民族、不同宗教却认同同一个契约性国家,也即基于程序正当与权利保障而产生的对国家的认同。虽然程序正当与权利保障作为国家认同的基础看似单薄,但是,在契约论国家学说以及依据这一学说改造而成的现代性国家成为主流的世界里,这两大要素却成为现代国家认同最基础也最强有力的源泉。这是因为契约论国家学说是建立一套新的知识系统之上,而这套知识体系则包含着对人性,特别是对人的自由本质有更全面、更深入的认识。尤其是当契约论国家学说被修正为以伦理世界为基础之后,它的解释力与说服力是所有其他国家学说都难与比拟的,这就如现代物理学在解释物理世界要远比古代物理学合理得多一样。
 
所以,今天,不管是哪种形态的国家,是“民族型国家”,还是“文明型国家”,或者“混合型国家”,面对国民的认同危机问题,首先应当通过三个方面的改善来化解:1.使公共权力运作在程序上更加包容、开放、公开,简言之,使权力的动作程序更加正当化;2.更加充分地尊重并保障国民个体那些不可让渡的普遍权利;3.更充分地维护并保障与普遍权利相对应的那些基本利益(比如教育、就业机会,失业救济,医疗、养老保障等基本福利)。在解决这三个方面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所有其他方面,比如文化传统、民族特色、国家成就或国家力量,才可能在国家认同方面发挥作用,否则,任何其他努力不仅事倍功半,甚至还可能适得其反。特别是在一个多民族国家里,对民族属性、文化传统等特殊因素的突出与强调,是一把双刃剑。实际上,契约论国家学说以之为基础的新知识体系已成人类社会共识的今天,即使在同一个民族里,这些特殊因素也无法再成为发挥国家认同的主要功能。
 
从理论与历史经验看,更好地解决前面提示的那三个方面的问题,不仅可以最有效地化解现代国家的认同问题,而且很多社会撕裂、族群分离乃致冲突,都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得到缓解。至少有一点是肯定的,那就是在做好了这三方面的努力的基础上,也就获得了以其他更多方式来应对和解决共同体的撕裂与冲突的正当理由。实际上,当每个成员个体的生命、自由与财产能得到充分保障的前提下,人们通常也就不会,也再没有理由,为自己的民族性或文化传统等其他任何特殊属性去把自己的生命置于危险之中。因为正如我们在前面的分析中所指出的:民族性(包括传统、历史等特殊性)本身并不能成为人们的主权诉求的正当性理由,尤其是在共同体的成员个体的基本权利与相关利益得到充分保障的前提下,更是如此。
 
 2019年12月1日改定



本文原载于《探索与争鸣》(2020年第2期),来源于“云山论道”。该选文只做推荐作者相关研究的参考,不得用于商业用途,版权归原出版机构所有。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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