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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历史:地方权威的授权来源
“生员不可干求官长、结交势要,希图进身”;“凡有官司衙门,不可轻入”(《大清会典》);“于各乡村广设义仓,并责公正绅耆妥为管理,不准胥吏干预”(《清朝续文献通考》)。[5]
“收租之日,则加以宽恤……,至于凶灾、争讼、疾病、死丧及芄独贫厄,总宜教其不知而恤其不及,须令情谊相关,如一家之人可也”;“及佃户受田之日,至其室家,熟其邻里,察其勤惰,计其丁口,慎择其勤而良者,人众而心一者化之”( 《补农书校释》,1983)。[7]
“公田的租金收入用于支付社区仪式、津贴贫困学生、公立教育开支、生活津贴、考试路费、学者津贴、残老补助、灾害救济,甚至帮助族人支出婚丧费用”(《梅县县志》)[9]。
“邑中有大政疑狱,则聚而讼之,兴养之教,兴利除弊,有益国济民生之事,则分而任之”(《戊戌变法》)。[16]
“考之乡评,踮其素行,试之政事,练其才能”,“官考其成,则不能上扰国法”(陈炽,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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