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人誌】刘泽华:我对王权支配社会的探索(节选)
作者|刘泽华(1935-2018)
历史学家,曾任南开大学历史系主任,兼任先秦史研究会等十余个研究会理事,多年来致力于中国政治思想史和知识分子史研究
二〇一〇年《文史哲》杂志举办“秦至清末:中国社会形态问题”高端学术论坛。关于会议,有如下一段报道:
经过为期两天的研讨,二十多位与会专家对秦至清末的社会形态基本形成了如下重要共识:在秦至清这一漫长的历史时期,与现代社会不同,权力因素和文化因素的作用要大于经济因素。与会学者着重把“国家权力”和“文化”的概念,引入了社会形态的研究和命名当中,认为自秦商鞅变法之后,国家权力就成为中国古代的决定性因素;不是社会塑造国家权力,而是国家权力塑造了整个社会。从秦至清末中国古代社会这一真正的历史基因出发,学者们各抒己见,提出了用诸如“皇权社会”、“帝制时代”、“帝国农民社会”、“郡县制时代”、“选举社会”等多个命名来取代“封建社会”的主张。
从报道看,出席会议者都是当时史学界有影响的学者,“共识”显然不是临时动议,而应是多年来学术界积累的升华。
说到这方面的学术积累,首先应回顾王亚南先生的卓见,他在《中国官僚政治研究》一书中,对权力支配经济有深刻的论述:“中国专制官僚政治上的帝王绝对支配权归根结底是建立在全社会基本生产手段——土地的全面控制上,是建立在由那种基本生产手段的控制所勒取的农业剩余劳动或其劳动生产物的占有上。他以那种控制和占有表现其经济权力;以如何去成就那种控制和占有的实现表现其政治权力。”不过王先生的切入点还是从经济入手,而且是从地主制(相对领主制)作为出发点。他的重要的结论是:中国官僚制的特殊性在于“整个政治权力,结局也即是整个经济权力”。
我在与汪茂和、王兰仲合著的《专制权力与中国社会》再版“序言”中说:“王亚南先生的《中国官僚政治研究》是我们的先导。我们不敢说是《中国官僚政治研究》的续篇,但我们作为后来者主观上是力争接着做的。如果说我们的书有什么新意,可以概括为一句话,这就是:我们是围绕‘专制权力支配社会’这一思路展开论述的。”
我们论述起点与王先生的确有相当的差别,我们不是从经济(地主制)入手,而是直接从政治权力入手来解析历史。君主专制体制主要不是地主制为主导的经济关系的集中,而是社会主要由权力自上而下实行支配和控制。这里附带说几句,我们很少使用或不用“官僚政治”,因为在我们看来,只有专制君主才是政治的主体。君主要实现其统治固然要使用和依靠大批的官僚,但官僚不是政治的主体。所有官僚都是君主的臣子、奴仆,因此不可能有独立的“官僚政治”以及“学人政治”、“士人政治”等。君主可以有各式各样的变形,如母后、权臣、宦官等等,但其体制是一样的。
我明确使用“王权支配社会”是在一九八七年。之所以用“王权”一词,仅仅因为先秦不能说“皇权”,而“王权”则可以一直贯穿下来。与“王权”意义相同、相近的,还有“君权”、“皇权”、“封建君主专制”等。
这与长期流行的“原理”,即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权力属于上层建筑,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等,有着很大的差别。这样的认识,对历史的叙述是很不一样的,特别是在诸多具体历史过程的陈述上,因果关系很可能是截然相反的。
“王权支配社会”,不是我灵机一动冒出来的,而是在多年学术积累基础上逐渐形成的。这可从两方面来回溯:
一是从研究政治思想中得出的结论。我多年集中精力研讨中国政治思想史,得出的一个基本结论是:中国自有文字记载以来,一直是君主专制思想居于统治地位。君主的权力是无边的,他是社会一切资源的最高所有者,对臣民有生杀予夺之权,其作用之大是“一言兴邦”、“一言丧邦”。这种观念统治全社会,并成为普遍的社会共识。这种观念应该是社会生活的反映和抽象。
二是我对春秋、战国以及秦、汉的社会结构和社会成员的地位的形成进行了仔细、系统的梳理,我发现政治权力在其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一九八六年,我邀汪茂和、王兰仲合作,共同撰写了《专制权力与中国社会》,全面论述“专制王权支配社会”这个核心命题。一九八八年,该书由吉林文史出版社出版。撰写该书之前,我对这个问题做了前期准备,下面就“王权支配社会”有关论断做一勾勒,因为是个人学术史,需引自己的最早文字。
君主专制帝国:政治支配经济运动的产物
中央集权和统一,是由武力争夺而来,这是人们的共识,但原因何在,学术界有种种不同的论说,多数学者是从主流的历史唯物论来论说。一九七九年,我在与王连升合写的《论秦始皇的是非功过》一文中,便从怀疑这类论述开篇:
关于秦朝统一的原因,人们曾经从政治、经济、文化、民族、历史传统等各个方面进行过探讨。但对秦朝统一的主要原因,大家的看法却很不一致。在各种不同的观点中,最为流行的一种见解是认为秦始皇统一中国顺应了人民的要求,符合人民的愿望,是为了巩固封建生产关系,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这样一来,秦始皇的形象就顿时高大起来了。
类似的论述,虽然都有启发意义,但都是按一定理论的演绎,缺乏对历史过程的具体分析,也缺乏具体史料的支撑。我转向过程叙述:
“尊主、广地、强兵”,这三者就像连环套一样循环不已。战国时期犹如飞轮转动式的战争,都是围绕着争夺土地和人口展开的,强者如果不把弱者吞并掉是绝不罢休的。当时的君主及一些思想家和游说之士曾不断谈到统一问题,用他们语言来说,叫作“霸王”、“霸王之业”、“帝”、“一天下”、“定于一”、“天子”、“兼天下”、“尽亡天下”、“并诸侯”、“吞天下”、“称帝而治”、“跨海内制诸侯”、“地无四方,民无异国”、“天下为一”等等。这些不同的称呼反映了一个问题:各诸侯争为天下之主。诸侯们争吞天下的目的是什么呢?除了“天之所覆,地之所载,莫不尽其美,致其用”,不可能有别的目的。
秦始皇也不例外。唯一不同的是,他比他同时代的任何人在这同样的轨道上都跑得快。顿弱说:“秦帝,即以天下恭养。”[5]战国末年其他说客们也都很明白,秦“非尽亡天下之兵而臣海内之民,必不休矣”。[6]尉缭甚至在秦国也直言不讳地说:如秦王“得志于天下,天下皆为虏矣”。[7]在统一以后,秦始皇自己也说得很明白:“六合之内,皇帝之土”,“人迹所至,无不臣者”。[8]这些话同统一前别人对他的分析是完全一致的。
我的结论就是:
秦的统一和中央集权制国家的建立是权力支配经济运动的产物。经济上的兼并(自注:“兼并”指武力兼并)运动决定着统一。
我在一九八一年的《中国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形成及其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9]一文(与王连升合写)中,详细论述了君主专制帝国形成的历史过程之后,进一步论证了君主专制帝国是政治支配经济运动的产物:
君主集权制与其说是某种形式的土地占有关系(国有或私有)要求的产物,毋宁说是权力支配经济,主要是支配分配的产物。权力的大小与分配的多寡成正比,所以人们都拼命地追逐权力。封建统一与君主集权就是在这种追逐权力的斗争中形成的。这种追逐当然不是个人之间骑士式的角斗,而是以君主为核心、以军事和官僚为基础的集团的行动。
……
集权是手段,攫取经济利益才是目的。所以在集权过程中必然引起财产关系的重大变化。……这样说,是不是把政治凌驾于经济之上了呢?从某种意义上说是这样。
我强调军事帝国,为了说明什么问题呢?
这种由军事争夺而形成的统一的君主集权制具有两个最明显的特点:一是它的超经济性,二是它是一个军事官僚实体。超经济性决定了它不仅无视经济规律,而且多逆经济规律而行;军事官僚实体决定了它对社会财富的无止境的贪欲和野蛮的掠夺行为。
以上论说,意在表达这样的观点:政治权力未必都是经济力的集中表现,更多的是,君主专制帝国是政治支配经济运动的产物,高度的政治集权与经济形式没有直接的关联,比如与土地所有制的形式就没有直接的关系,政治权力就是一种独立的社会存在。在许多历史环境里,不是生产资料国有而后产生集中制的政治,倒是相反,高度的政治集中,会直接把生产资料攫取为国有,或成为权贵的私有。政治权力直接控制了生产资料和产品。我把君主专制帝国是政治支配经济运动的产物作为论说的起点。
王权与社会分层
社会分层由什么力量来主导?在分层中占据统治地位或主要地位的哪部分,又是怎样形成的?这是一个大问题。
社会分层是经济运动的自然产物,还是以权力为主导塑造出来的?中国历来的社会分层,是两者的混合力量造成的,但其中对社会有控制地位的阶层,主要是由权力分配造成的,是权力的派生物。
七十年代编写教材之时,我就开始对权力与社会结构的关系进行再思索。由我主持编写的《中国古代史》,其战国秦汉部分即由我本人执笔,这一部分对权力塑造社会,已经有了初步描述。从一九七八年开始,到整个八十年代,我对战国以及其后的社会分层发表了一系列论文,具体论证了君主专制权力在社会分层中起着决定性作用。
(1)皇帝——贵族——官僚地主是由政治权力“塑造”的
关于第一代地主的形成问题。从七十年代末到八十年代,我很用力地研究了第一代地主的形成问题。当时,还都使用“封建地主”这个大概念,我则在实际上更关注特定阶层与身份的研究。那时,社会分期问题又兴起新一轮争论,我没有介入,但我设定,至少从战国起,已经进入封建社会。那么,战国时期的地主是如何产生的呢?当时多数学人还持经由土地买卖之路而来的。我在多篇考证文章中得出完全不同看法,下边胪列若干论断。
《学术月刊》一九八四年第二期,发表了我的《论中国封建地主产生与再生道路及其生态特点》,对第一代封建地主的形成做了如下论述:
特权支配经济。
封建地主成员的生产与再生并不完全都是经济范围中的事。从中国历史上看,第一代封建地主主要是通过政治暴力方式产生的。从春秋战国看,组成封建地主的不外乎诸侯、卿大夫、官僚、官爵大家、豪士、豪民、豪杰这些人。他们中的多数不是通过经济手段发家的,主要是靠政治。
如果说春秋战国已进入封建社会,那么封建地主中的多数显然不是沿着土地买卖的道路产生的,主要是通过武力争夺和政治分配方式形成的。
暴力和政治虽然不能创造出封建经济,但在封建经济关系基础上,它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及至决定封建地主成员的命运及其存在形式。
本文是提交一九八三年秋举办的“中国地主阶级讨论会”的论文。我发言之后,即刻遭到多位学者的批评。的确,我的看法违背了当时人们信奉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一原理。
战国时期的封君是一个很突出的问题,是仅次于诸侯王的大封建地主。封君缘何而来?我在一九八一年的《战国时期的食邑与封君述考》[10]一文中指出:“从根本上看,它(指封君)是财产与权力再分配的一种形式。”
为了更加详细地论证我的看法,并反驳土地买卖形成封建地主说,我在一九八六年《历史研究》第六期发表了《从春秋战国封建主的形成看政治的决定作用》一文。该文从四个方面详尽地论述了政治在封建地主形成中的决定性作用:
第一,从政治在土地运动中的支配作用看封建地主的形成。文中论断:
追逐土地成为一种潮流。在追逐土地中有一个特别值得注意的现象,即实现土地占有关系改变的方式不是经济的,而是政治的。也就是说,土地的运动不是通过平等交换或买卖方式进行的,而是政治和军事行动的伴生物。于是出现了这样一个怪现象:有土地运动,却无土地市场。
……
由于土地所有权是政治的从属物,所以土地占有关系也随着政治权力的集中而集中。如果说在春秋以前由于逐级分封制存在,土地所有权实际表现为多级所有,那么随着战国时期泱泱大国的形成,土地所有权便集中于诸侯国家之手,从而在大范围内表现为诸侯土地国有。
第二,从等级制对社会的控制看封建地主的形成。文中指出:
等级制度无疑需要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但是,等级制度本身却是由政治直接造就的。等级制度实行的宽度与广度,标志着政治权力对人身的支配程度。当等级制度不仅决定着人们的社会地位,而且也决定着人们的经济地位时,那就意味着人们很少能在政治之外获得更多的自由。人们从属于政治的成分越大,作为经济主体的可能性就越小。
……
由此可见,春秋战国时期的等级制席卷了整个社会。居民的绝大多数都由等级制度牵动或成为等级制中的成员。等级制是由政治直接规定的,所以在等级制的桎梏中,人们的经济关系从属于政治关系,不具有独立的意义,随时可能被政治改变。
第三,从政治支配产品分配看封建主的形成。文中说:
社会产品的分配是一个极为复杂的问题,就春秋战国时期的情况看,在分配中具有决定意义的是国家的租税、徭役和财政开支……如果说赋税是第一次分配的主要形式,那么国家开支、君主私养和官吏的俸禄则是再分配的主要内容。
(总而言之)这个时期,在社会财产的分配和再分配中,经济原则不占主导地位,通过经济的方式上升为封建地主的虽不能说绝对没有,但并不像一些史家所说的,是一条主要的道路。
第四,从封建主各阶层看封建主的形成。文中说:
就战国时期而言,哪些人是封建地主呢?从当时的称呼看,不外是“诸侯”、“封君”、“高爵”、“大家”、“大夫之家”、“豪家”、“豪杰”、“士”、“富人”、“世家”、“长家”,等等。
在考证后得出如下结论:
中国历史上第一代封建地主的成员主要是通过政治方式发展起来的……超经济的方式造就了第一代封建地主,这就是中国历史上的真实情况。
关于秦汉之后封建地主形成道路问题,我在前边提到的《中国封建地主产生与再生道路及其生态特点》一文中,对此问题做了如下概括:政治特权与权力的再分配是封建地主再生的主要途径,具体有三种:
第一是暴力与政治方式:
不论是战争的方式、非法暴力侵占,抑或合法的政治分配,都是政治支配着经济。在这些过程中,基本上不是地租地产化,而是暴力与特权地产化。
第二是政治暴力与买卖相结合的方式:
“强买”是很普遍的兼并方式。“强买”不是建立在市场平等交易的基础上,是刺刀逼迫下的买卖……在“强买”这种形式中,土地基本上丧失了商品的性格,地价多半只具有象征性的意义,因此与其说是买卖,毋宁说是买卖形式掩盖下的掠夺。在这个过程中政治暴力居于支配地位。
第三是买卖方式:
看起来土地买卖是自由的,但封建时代基本不存在真正自由买卖的社会条件,土地买卖是政治控制大背景下的有限现象。
在封建社会里的土地买卖是在超经济强制笼罩的环境中进行的,很大部分的买卖在进行之前已被超经济的力量所控制。
结论是:
至少可以说,封建地主的中上层的形成主要是通过政治方式达到的。中上层的人数虽然不多,由于他们是封建地主阶级的核心部分,封建主的性格基本正是由他们决定的。在他们形成过程中可以看到政治特权比经济手段更有权威。
(2)皇权掌控着农民的生死存亡
随着君主集权和郡县制的发展,相应的编户制也普遍推行。君主通过郡县制和编户(户籍)制把所有的居民控制起来。户籍制度不仅仅是一种行政管理,它同时又兼具经济管理、执法、道德裁判以及准军事职能等。编户制不是一般户籍管理,而是人身占有和支配的行政体系,极其严酷。
《南开大学学报》一九七八年第二期发表了我的《论战国时期授田制下的公民》一文,论证了第一代小农主要是国家实行授田制而产生的,而不是所谓的靠“开荒”、土地买卖途径而来的。与授田制相配套而产生的一套人身控制体系一直承继下来,即使后来小农可以进行土地买卖,其人身并没有获得自主,而是国家控制的农奴。整套的户籍管理和赋役制度就是把农民农奴化的保证。
关于农民农奴化问题,《专制权力与中国社会》[11]一书进行了详细的论证,这里从略。
著名中国经济史学者王毓铨在一九八七年曾提出这样一种观点:“在中国家长制专制封建社会中起决定作用的是政治权力,不是经济权力。”“这种政治权力经济在中国历史上表现得最为突出,最为典型。”[12]我的看法,与王先生不谋而合。
“权力—依附”型社会结构
混乱时代 阅读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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