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安东尼·史密斯(Anthony Smith)著名历史社会学家,民族主义跨学科研究领域的重要开创者,伦敦政治经济学院民族主义与族群研究荣誉退休教授,《民族与民族主义》学术杂志主编,族群与民族主义研究会主席。
如果说在民族主义研究方面存在一点共识的活,那就是“民族主义”是很现代的术语。记录显示,该词最早的使用是在18世纪末期,当时德国哲学家约翰·戈特弗里德·赫尔德(Johann Gottfried Herder)和法国反对革命的奥古斯丁·德巴鲁尔(Abbé Augustin de Barruel)神父使用了该词,并使之具有可辨识的社会和政治的含义。19世纪早期,这个词很少被使用。1836年,英语中首次使用“民族主义”,它当时是以神学用语出现的,指某些民族成为上帝选民的教条。此后,该词逐渐倾向等同于民族自大和自我为中心,而通常人们更喜欢使用其他词汇,如“民族”(nationality)和“民族性”(nationalness)来表达民族感情或民族个性的含义。《民族主义——理论、意识形态、历史》(第二版)
[英]安东尼·史密斯 著
叶江 译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21年1月
确实是直到20世纪,“民族主义”一词才获得了我们今天所能联想到的含义。在这些用法中最重要的几个含义是:(5) 普遍或特殊意义上的民族信仰和(或)民族意识形态。上述第一种含义,即民族的形成过程,是个笼统的概括。它本身包含一系列更具体的进程,这些进程通常组成了“民族主义”这一整体概念其他更为精细的意义。因此最好还是等到稍后论及“民族”一词时再详议。第二种含义,即民族的意识或情感,需要和另外三种仔细区分开来。当然,这四种含义之间的关系紧密相连,但不能相提并论。譬如,即使在没有代表民族的象征、运动、甚至意识形态时,人们同样可以满怀民族情感。这就是当尼科洛·马基雅维利(Niccolo Machiavelli)在16世纪早期号召意大利人联合起来反抗北方蛮族而被置若罔闻时,发现自己所陷入的困境。另一方面,一个群体可能显示了一定程度的民族觉悟,尽管它可能至少有一些民族象征和神话,但是缺乏能代表整个民族的公众性思想意识,更不用提政治运动了。一方面是民族主义有组织的意识形态运动,另一方面是相对零散的民族归属感,两者对比的结果很鲜明,足以让我们辨清民族意识或情感的概念与民族主义的概念之间的区别,即使在实际中两者的含义会有某种程度的重合。因此,这里所要理解的“民族主义”这一术语主要指后三种含义中的一种或多种内容,即民族的语言和象征、民族的社会和政治运动以及民族的意识形态。然而,需要铭记于心的一点是:三者中的任何一个都必须以一定的民族感情为前提。在既定的群体中,即使这种民族感情没有表现在所有人身上,也无论如何要在民族主义者之中体现出来。这是因为民族感情所起的作用是将该群体中主动的、有组织的部分与被动的、分散的、通常占据更大人口比例的部分连接起来。作为一种社会政治运动,除了强调文化构建与表现外,实际上民族主义在组织、活动和行动技术方面与其他社会政治运动没有什么不同。民族主义意识形态需要经受民族的文化浸染——本民族历史的重新发现,通过语文学、词典学等学科复活本土语言,培养民族文学尤其戏剧和诗歌;复兴本土美术、工艺及音乐,包括地方舞蹈和民间歌谣。这说明了文化和文学复兴何以时常伴随着民族主义运动的出现而孕生,说明了民族主义何以激起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文化活动。典型的民族主义运动通常不是始于抗议集会、独立宣言或武装反抗,而是源自文学社团、历史研究、音乐汇演或文化期刊的诞生。米洛斯拉夫·赫洛奇(Miroslav Hroch)认为,这种活动是东欧民族主义兴起和蔓生的初始阶段,我们还可以补充的是,在殖民时期的非洲和亚洲,许多随之兴起的民族主义也是如此。结果,“人文”知识分子——历史学家和语言学家,画家和作曲家,诗人、小说家和导演——不成比例地在民族主义运动及复兴中扮演着代言人角色。民族主义的语言和象征更值得注意,它们的主旨将贯穿本书内容。然而,尽管与象征有相当一部分的意义重合,我们仍不能撇开民族象征孤立地探究民族主义的语言或话语的含义,因为两者与民族主义的意识形态是紧密相联的。实质上,民族主义的独特语言概念构成民族主义的核心原则和独特意识形态的本质内容。另一方面,民族主义含义中的象征性则在全球范围内表现出一定规律性,使得我们能将它从意识形态的框架中抽出来分析。当然,一个民族的象征可以通过其所包含的客体——民族——来显得与众不同;但是,同样也可以通过其符号的确切性和生动性来显示。这些首先来自特有的名称。对民族主义者而言,就像维罗纳(Verona)世代纷争的各家族那样,名称是极其重要的,以致用其他名词来命名同一种玫瑰,它就不会散发出同样的芬芳;正如最近的马其顿(Macedonia)国名之争明显地提醒我们的那样。特有的名称或是精挑细选出的,或是将过去的名称保留下来的,都表达着民族的特色、英雄主义和使命感,以及使所有的成员对这些特征产生共鸣。国旗和国歌也有同样的作用。国旗的颜色、形状、图案,就像那些古老的丹麦十字旗或者法国大革命的三色旗,以及国歌的歌词和曲调,比如英国的《上帝保佑吾王》英国国歌的英语名称为:“God Save the King”或者“God Save the Queen”,或法国的《马赛曲》,都集中体现了一个民族特有的品质,目的是通过这些简明的形式和节奏在特定的民族群体中唤醒人们内心特有的、鲜活的历史感和(或)使命感。在外人看来,不同国旗之间的差异甚微,不同国歌的歌词所揭示的主题也都差不多。但重要的是,这些符号能给特定民族的所有成员传递意味深长的力量。每个民族都因拥有自己的首都、国会、货币、护照和国境,有类似的纪念死难烈士的仪式、必要的阅兵式、就职宣誓,以及民族音乐、艺术和科研机构,国家博物馆和图书馆、纪念碑和纪念馆、传统和法定假日等而自豪。如果没有这些象征,则表明其存在着严重的民族缺陷。这些事实表明民族的象征已经以生命体自居;它建立在全球比较的基础之上,在形象化地被称为“民族(国家)世界”中成为彰显民族优越和平等的动力。民族诸象征的华丽甲胄为表达、代表和加强民族的定义范围服务,并且通过共享的历史记忆、神话、价值观等共同形象把民族内部所有成员团结起来。当然,探究民族象征和探究民族运动一样,不能撇开民族主义的意识形态,即民族主义含义中最后的、主要的一种。民族主义的意识形态赋予民族主义象征和运动以力量和方向。社会政治运动的诸目标不是由运动的行为或参与者所界定,而是依据其意识形态中的基本观点和原则来界定的。与之类似,民族主义特有的象征和语言也是在阐释和唤起民族理想、推进由民族主义的意识形态所设定的目标过程中形成的。因此,是意识形态首先为我们提供了实用的“民族主义”定义。因为意识形态界定了民族主义的内容,它把民族放在其利害关系和行动目标的中心位置,同时也把民族意识形态与其他相近的意识形态区分开来。对民族主义的意识形态有多种多样的定义,但是大多数的定义都有重叠,并揭示了一些共同的主旨。显然,主旨就是给予民族以高于一切的关注。民族主义是将民族作为关注的焦点,并力求促进民族利益的一种意识形态。可是这显得很模糊。我们需要更进一步分辨出民族主义促进民族利益的主要目标是什么。民族主义的基本目标有三个:民族自治、民族统一和民族认同;对于民族主义者来说,民族的生存离不开三者的充分发展。这就产生了以下这个指导性的民族主义定义:“一种为某一群体争取和维护自治、统一和认同的意识形态运动,该群体的部分成员认为有必要组成一个事实上的或潜在的‘民族’。”这是个指导性定义,它基于自称为民族主义者理想的共同要素,因此具有归纳性特点。然而,它不可避免地简化或选摘了民族主义理想的各种表现形式,并由此假定民族主义的普遍性、理想性等典型特征。这个定义将意识形态与有明确目标的运动联系到了一起;因为作为一种意识形态,民族主义对各种行动作出规范。然而,正是该意识形态的核心观念界定了民族主义运动的目标,并由此区分了民族主义与其他种类的运动。然而,意识形态与运动之间的这种密切联系并没有把民族主义的概念限定于争取民族独立。上文定义中的“和维护”这三个字,认可了民族主义对已建立很久或刚刚独立民族具有持续的影响。这对分析各民族的国家及其政府的“复兴民族主义”很重要,约翰·布鲁伊利(John Breuilly)已在这方面作了许多研究。我所建议的民族主义定义是以“民族”的概念为前提,但这并不意味着各“民族”先于“它们的”民族主义而存在。上文定义中“潜在的‘民族’”说明经常有这样的情形发生:持有抽象的“民族”普遍概念的少数民族主义分子常常寻求创造“有基础的”特定民族。我们常常发现没有他们自己民族的民族主义。这在非洲和亚洲的一些后殖民国家,比如在尼日利亚、坦桑尼亚和印度尼西亚等国家中尤为多见。这类民族主义并非局限于争取民族独立,或为了更广义层面上的某些政治目的。就如我们会看到的那样,这类民族主义涉及文化和社会的重要领域;特别是民族的认同理想与其他意识形态所忽视的文化问题相关联,并且每一种民族主义都追求不同程度的民族认同。但是不同的民族主义总是回归于民族这一最终目的。那么我们将如何来定义“民族”这一概念?这无疑是本领域中最成问题和争议最大的术语。有些人干脆不对它作明确的定义。查尔斯·蒂利(Charles Tilly)将它描述为“在政治词典中最令人迷惑和最有倾向性的术语之一”,并且宁愿全神贯注于国家,虽然国家这一概念也不是没有问题的。最近,罗杰斯·布鲁贝克(Rogers Brubaker)警告我们说,将民族视为“坚固、持久的总体”,从而将民族具体化是危险的。他认为,我们应该宁愿“考虑没有民族的民族主义”,并且视“民族为一个实践的范畴,民族地位为制度化的文化和政治形式,民族性为暂时的事件和意外”。这里布鲁贝克就是将苏联的民族共和国作为政治精英所绘制的民族主义蓝图的产物的范例。同样,卡尔霍恩(Calhoun)也将民族主义概念作为散乱无章的形成物来使用;尽管对他而言,由此形成的民族因它们的自身因素而很重要。对如何定义“民族”的疑虑有两种解决方法。第一种是在民族主义意识形态范畴内解决。根据这种解释,民族主义凸显出由民族的思想所激发的大众情感;在这样的意识形态话语中,民族是被感受到的活着的群体,属于行为的范畴,也属于想象的范畴,并且是需要其成员采取某些行动的群体。通常,民族主义的活动包括学习本族的历史和语文,对民族历史遗址进行考古发掘,建造(具有民族特色的)楼宇与建筑物,以及保持民族的体育与游戏。而且,在所有的社会中,民族主义都鼓励推广纪念典礼和仪式,特别是推广纪念那些为本民族参加战斗和带来胜利的人们的典礼和仪式。由此,就像其他社群一样,民族的“实质性”和“忍耐力”存在于它重复的结果之中;分析者必须不加具体化地通过单独的民族概念来考虑这感受到的事实。第二种方法涉及一个更大的问题。如果民族的概念先于民族主义者的意识形态,那么我们就不再能单纯地把它归为民族主义的实践范畴。更进一步,如果我们能设想在18世纪晚期民族主义意识形态产生之前就存在着一些民族,那么我们就需要一种独立于民族主义意识形态,但是又与之协调的对民族概念的定义。这就在民族主义研究中产生了最大的问题和最无法克服的分歧。对民族概念的定义可分为强调“客观”因素的,如语言、宗教和习惯、领土和制度等;以及强调纯“主观”因素的,如行为、感受和感情等两大类。强调客观因素的一个范例就是斯大林的定义:“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一个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强调主观因素的民族定义范例来自本尼迪克特·安德森(Benedict Anderson):“它是一个想象的政治共同体——并且被想象成天生拥有边界和至高无上。”上述的两种定义无疑都析出了民族概念的一些重要特征,但是两者都有缺陷。在一定程度上,“客观的”定义似约定俗成,但却总是将某些被广泛接受的民族所固有的特征排除出去,而且有时候还是故意如此。马克斯·韦伯指出,民族的纯粹“客观”标准——语言、宗教、领土等——总是无法包含某些民族。相反,“主观的”定义总体上太宽泛。强调将情感、意志、想象和感受作为民族和民族属性的标准则很难将民族与其他集团如区域、部落、城邦国家和帝国等区分开来,因为这些集团也具有相同的主观依恋。解决上述两种定义之不足的一般方法是选择能跨越“主观—客观”谱系的标准。这一战略已经产生许多有趣且有用的定义,但学者们并未就此达成一致。然而,绝大部分该主题的研究者们在两个方面形成了共识:民族不是国家也不是族群。民族不是国家,因为国家的概念与制度行为相关,而民族的概念指的则是某种类型的共同体。国家的概念可以被定义为一套与其他制度不同的自治制度,拥有在给定的疆界内对强制性和家世(extraction)的合法垄断。这与民族的概念有很大的不同。就如我们已经说过的那样,民族是被感觉到的和活着的共同体,其成员共享祖国与文化。国家的范例包括苏联和南斯拉夫,以及英国;而俄罗斯人、塞尔维亚人和克罗地亚人,以及苏格兰人和英格兰人则构成民族;在18世纪和19世纪试图造就不列颠民族的做法最终被证明并不成功,原因在于帝国的消失,而苏格兰人在帝国的行政管理中起着相当的作用。民族不是族群(ethnic community),因为尽管两者有某种重合并都属于同一类现象(拥有集体文化认同)。但是族群通常没有政治目标,并且在很多情况下没有公共文化;且由于族群并不一定要有形地拥有其历史疆域,因此它甚至没有疆域空间。而民族至少要在相当的一个时期必须在其自己所谓的祖国中定居,以将自己构建成民族;而且为了立志成为民族并被承认,它需要发展某种公共文化,以及追求相当程度的自决。另一方面,就如我们所见到的,民族并不一定要拥有一个自己的主权国家,但需要在对自己故乡有形地占有的同时,立志争取自治。即使在实践中民族与族群之间的界限不是很清楚,我们依然需要在概念上区分两者,就像戴维·米勒(David Miller)所正确要求的那样。但是,米勒自己将民族或他自己偏好使用的“民族性”(nationality)定义为:“一种共同体,它(1)由共同的信仰和相互的承诺来建构,(2)在历史中延伸,(3)共同活动,(4)与特定的疆域相联,(5)因其特有的公共文化而与其他共同体相区别。”这样的定义除了趋向于民族定义谱系的主观性一边之外(这样的定义也可以用于城邦国家和部落联盟),还使民族的定义与族群的定义十分相近。族群也是由共同的信仰和承诺来建构的,也具有共同的记忆与持续性,从事联合行动,并且通常与特定的疆域相联,即使并不一定占有它。这样,族群与民族的仅有区别就只在于它通常缺乏公共文化。然而,米勒的定义突出了民族的一些主要属性,如:民族是人们的共同体,它们共享信仰和神话,它们有自己的历史并且与特定的疆域相联系。我们能否扩展这样的定义以便显示民族与族群之间的重合与区别呢?我建议给民族概念下这样的定义:“具有名称,在感知到的祖地(homeland)上居住,拥有共同的神话、共享的历史和与众不同的公共文化,所有成员拥有共同的法律与习惯的人类共同体。”反过来,给族群的定义则为:“与领土有关,拥有名称的人类共同体,拥有共同的神话和祖先,共享记忆并有某种或更多的共享文化,且至少在精英中有某种程度的团结。”在我们将上述定义作为工作定义时,这两个定义实际上是“民族”和“族群”的纯粹或理想类型的摘要,它们出自族群和民族的精英成员的某种信仰和情感。上述定义没有列出共同特性。因此,它们注意凸显民族与族群之间的不同成分和关键的区别。通过列出两种集体文化认同的特征,可以比较容易地把握这些区别,如下表所示。通过该表的上半部分可以清楚地看出族群与民族属于同一现象范畴的一面:与族群一样,民族同样具有集体的名称、共同的神话和共享的记忆。另一方面,该表的下半部分则显示,通过其成员共享共同的法律与习惯以及与众不同的公共文化,民族与族群就有了区别。此外,在理想的类型中,民族占有祖地,而族群则仅仅象征性地与之相连。同样,族群不必拥有公共文化,只拥有某些共同的文化因素——可以是语言、宗教、习惯或共享的制度;而与众不同的公共文化则是民族的关键特征。在这样的关联中,甚至第三个特征也发生了变化——族群拥有各种记忆传统,而民族则拥有成文且标准的民族历史。
然而,我们不能把上述族群与民族的区别曲解成全面的进化关系。当代世界,我们可以发现许多族群或与民族并存,或存在于民族之中;而且至少前现代时期是否在许多族群中存在着民族尚在争论之中。目前所能说的,并且我在下文中要详细阐述的是,带着较为松散组织的族群的理想形态是相对普通的概念,而民族概念则相对特殊而详尽。但是,在变得更为“特殊详尽”时,即使那些出自族群的民族,也变得更具包容性,更加复杂,并且更少与原来的族群基础相关联。就像我们将要见到的那样,解释这样似是而非说法的关键在于族群性与文化之间的转化,以及文化和政治之间的转化。所有这些都相当抽象和理论化。当我们从理想的形态向经验的实例转移时,就会发现许多近似和例外。一个很好的例子就是“离散的民族”(diaspora nation)。严格地讲,这样的现象是不应该有的:就如我们已谈到的那样,民族占有它的祖地,而族群则徘徊于土地之上。但是,那些好几个世纪以来都没有占有自己的祖地,又失去自己的独立国家,不过又能自称为民族的群体,像亚美尼亚人、犹太人,该怎么对待?当他们非常清楚地持续保持他们的公共宗教文化和共同的法律与习惯,并且建立新的经济环境时,我们能理性地坚持说他们不是民族吗?要回答这样的问题很不容易,这也告诉我们必须非常小心地使用理想的类型以及族群与民族之间的区别。另外,目前还存在着“多族群民族”,它们包含不同的族群,这些不同的族群因这样或那样的原因结合在一起,或者被迫结合在一起,它们造就共同的历史并且共享政治记忆。在比利时、瑞士和西班牙,不同的族群持续共存在一个(联邦)国家内,它们的成员称自己同时具有不同的族群认同和相同的民族认同。比如在瑞士这一个案中,汝拉州(Jurassiens)的一些人热衷于建立独立于伯尔尼(联邦政府)的州,但他们的热望被瑞士的“民族认同”和政治范围明确约束。尽管存在着多元文化的问题,瑞士人仍能明确地断言其所有的公民拥有确定的公共文化、有边界的祖国、共同的法律与习惯,甚至法语州和意大利语州都接受某种瑞士内部(Innenschweiz)铸造的神话和古老邦联的历史记忆。西班牙和比利时的问题更复杂,它们内部的族群——巴斯克人、加泰罗尼亚人和弗莱芒人——既通过上述的标准构成多族群的民族,又各自热衷于成为民族。我们能否考虑存在着“民族中的民族”,即在比利时或西班牙民族中存在着弗莱芒民族和加泰罗尼亚民族?或者是否应坚持民族只存在于“民族的国家”内,但这样做是否合理和有用?本文选编自《民族主义——理论、意识形态、历史》(第二版),注释从略,题目为编者所加。特别推荐阅读此刊相关内容。该选文只做推荐作者相关研究的书目参考,不得用于商业用途,版权归原出版机构所有。任何商业运营公众号如转载此篇,请务必向原出版机构申请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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