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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尔斯·蒂利|何谓社会运动?

查尔斯·蒂利 勿食我黍 2022-11-02


作者|查尔斯·蒂利(Charles Tilly,1929-2008)
著名社会学家、政治学家,哥伦比亚大学约瑟夫·伯滕威泽讲座教授,被誉为“21世纪社会学之父”。




了21世纪,“社会运动”这一术语已被全世界的人们公认是号角、是对暴虐权力的制约、是以集体行动反抗普遍不公正的集合令。

这一切并非古已有之。数千年来,尽管世界各地兴起过形形色色的群众运动,但像人们在埃及所观察到的是这样一种组织:它有领导、有成员、有资源,举行各种会议和开展集会,通过汲取以往运动的经验教训形成和发展斗争策略。在21世纪初的数十年间,社会运动的行动者们除了在清真寺外和社区里分发宣传单等传统斗争形式之外,还通过在“脸书”建立群组、在“推特”转发推文等形式开展运动,并以此动员大规模的公众集会反对警察暴行、呼吁民主改革。

然而,上述政治形式并不存在于三个世纪以前的世界:那时没有社交媒体,大众政治也与今天迥然不同。社会运动是一种新的政治现象,它是西欧和北美人民在18世纪后期所创造的产物。他们创建了社会运动。本书旨在追溯这一新的政治形式的发生史。本书将社会运动视为斗争政治的特殊形式:称之为“斗争”,是因为社会运动所伸张的群体诉求一旦实现,就有可能与他人的利益发生冲突;称之为“政治”,是因为无论何种类型的政府都会以某种方式现身于伸张诉求的活动中——或是作为诉求者,或是作为诉求对象,或是作为诉求对象的同盟,或是作为斗争的监控者。


社会运动,1768—2018

[美] 查尔斯·蒂利、欧内斯托·卡斯塔涅达、莱斯莉·伍德  著

胡位钧  译

上海人民出版

2022年8月


《社会运动,1768—2018》一书表明,对斗争政治的这种特殊形式需要历史性地予以理解。历史将有助于我们:第一,理解社会运动何以具有一些至关重要的特性(如有秩序的街头示威),从而使之与其他的政治形式相区分;第二,了解社会运动的运作过程中存在哪些至关重要的变化(如出现了专业化的组织和人员,他们拥有充足的资金支持并具有贯彻社会运动纲领的专长),从而使我们对未来可能发生的新变化有所警醒;第三,关注那些使社会运动得以可能的变动不居的政治条件。如果社会运动消失隐没,那就意味着普通民众参与大众政治的一个重要手段岌岌可危。社会运动的潮起潮落,标志着民主路径的宽窄起伏。

社会运动是1750年之后在西方发展起来的。它的浮现源于以下三个要素的开创性结合。

1. 社会运动之运动(campaign):一种持续和有组织地向目标当局伸张群体性诉求的公众活动;

2. 社会运动之斗争剧目(repertoire):多种政治行动方式的组合运用,包括组建旨在实现特定目标的专项协会和联盟、公开的会议、庄严的行列、守夜活动、集会、示威、请愿、在公共媒体发表声明,以及发行宣传册等;

3. WUNC展示:社会运动的参与者协同一致地向外公开展示其WUNC——价值(worthiness)、统一(unity)、规模(numbers)、对参与者或支持者的奉献。

运动不同于一次性的请愿、宣言或群众大会。尽管社会运动常常包含上述活动,但作为一种运动,社会运动超越于任何个别的活动。运动始终与至少三种成分相关联:一群自告奋勇的诉求者;某些诉求对象;某类特定的人群。就诉求所指向的“当局”而言,既可以是政府官员,也可以是资产所有者、神职人员,以及那些所作所为会对大众福祉造成深远影响的人。上述三种成分并不孤立自存,而是彼此相互作用着构建出了社会运动。此外,尽管有少数狂热分子夜以继日地投身于运动,但大多数的参与者还是在伸张公共诉求之余也从事其他活动。

社会运动的斗争剧目往往与工会运动、竞选活动等其他政治现象的剧目形式相交叠。正是在20世纪,专项协会和各类联盟开始在世界范围内涉足于异常多样的政治事务;但是,唯有社会运动将大多数表演整合成为持久的运动,而这一点使之与其他的政治形式相区分。

术语WUNC听起来稀奇古怪,表达的却是人们非常熟悉的东西。WUNC展示采用声明、标语、标志等形式表达诉求者的价值、统一、规模和奉献;例如,“公民正义联盟”“和平母亲运动”“我们是99%”等。当然,这种群体性的自我表达,常常会以某种令当地观众一目了然的表达方式呈现出来。譬如:

  •  价值:举止冷静从容、衣着整齐洁净,有神职人员、世俗显贵以及带着孩子的母亲到场;
  • 统一:相同的徽章、头巾、旗帜或服装,列队前进,高唱歌曲;
  • 规模:总人数、请愿书上的签名、拥护者的呼声、水泄不通的街道。转发推文、转贴以及点赞量;
  • 奉献:不畏恶劣天气,老弱病残赫然在列,抵抗压制,引人注目的捐助、捐献甚至捐躯。

运动的场景若有不同,运动的风格便迥然有异,但WUNC所传递的基本信息则将不同场景、不同风格的行动者联系在一起。社会运动的三个要素都有历史渊源可循。首先,就运动而言,早在1750年以前,欧洲的新教徒为捍卫其践行信仰的权利不断发起反抗罗马天主教廷的公开运动;新教与天主教的分庭抗礼是导致欧洲陷入两个世纪内战和叛乱的核心因素(te Brake 1998)。其次,就斗争剧目而言,尽管早在被社会运动整合之前,各种形式的专项协会、公开集会、游行以及其他政治行动方式就已各自独立地存在于欧洲,但我们很快就会明白,这些行动方式是在社会运动先驱们的引领下而得以迅速地改造、扩展和相互结合的。至于WUNC展示,其雏形很早就出现在殉教、殉国及抵抗侵略的事件中,但是,这些雏形与其在社会运动中的展示大相径庭:WUNC不仅是一种模式化的展示,而且与模式化的斗争剧目相融合。由此可见,不是社会运动单个要素的作用,而是各个要素的融合——将斗争剧目和WUNC展示融入运动之中——才创造出了社会运动的独特性。

同样,在社会运动的形成过程中,还有许多相互交叠的政治现象与之相伴相随。本书随后将细致描绘与政党和选举斗争相裹挟的各种政治角逐不时与社会运动紧密互动,并由此逐渐形成自己的权利、义务、人事架构和准则。

在19世纪和20世纪期间,绝大多数设立国教的国家都不得不勉强认可新产生的宗教派别——只要不是强行灌输教义——至少享有集会和言论的权利。至于分离主义团体——无论关乎宗教、政治还是生活方式,绝大多数国家的政府都对之或镇压或拉拢,尽管如此,这类团体还是时不时地孳生于社会运动之中。即便是投身于社会运动的组织,也会间或地周旋于其他的政治领域:如筹划政治运动、建立劳工联盟、组建持久的利益集团、创建宗教门派、形成分离主义团体等。这些相互交叠的因素不应阻碍我们形成如下认识:眼下这个独特的法律和实践体系,是在1750年之后围绕着社会运动而逐渐长成的。


社会运动之阐释

1850年,德国社会学家洛伦茨·冯·施泰因(Lorenz von Stein)在其著作《1789年以来的法国社会运动史》(History of the French Social Movement from 1789 to the Present)中,将“社会运动”这一术语引入有关大众政治抗争的学术讨论之中。在他看来,“社会运动”一词最初所表达的,是工人阶级获得阶级自我意识和权力的持续的、一体化的进程。同一时期,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也采取了与之相同的表达方式,他们宣称:“过去的一切运动都是少数人的或者为少数人谋利益的运动。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

然而,政治分析家们也在其他意义层面上谈论社会运动。例如,1848年德国《当代》(Die Gegenwart)杂志就曾断言,“总体而言,社会运动无非是为了寻求有效的历史出路而迈出的第一步尝试”。19世纪的绝大多数社会运动分析家都是根据纲领、组织和场景的不同而对社会运动进行区分的。恩格斯在1888年《共产党宣言》英文版序言中论及“无论何处,只要独立的无产阶级运动显露生机,都遭到无情的镇压”时,他所采用的“运动”内涵又与1848年的《共产党宣言》有所不同。不过,自19世纪后期起,政治分析家们开始在概念纷争之余,将“社会运动”的主体从有组织的工人阶级扩展到了农民、妇女及其他各式各样的诉求者。

为政治现象命名时有必要仔细考量:所拟采用的概念是否清晰得足以承载事物本身的价值?是否宽泛得足以涵盖事物未来的发展?如果回答是否定的,这个概念便不值得推崇。把一个事件称作暴动、骚乱或种族灭绝,其所表达的是对事件参与者的针砭;而把一个事件称作压倒性的选举胜利、军事胜利或和平解决,其所表达的则是对事件组织者的褒扬。无论是褒是贬,只要一个事件具有了一定的规模,对抗的双方就会试图给所争议的事件贴上一个固定的标签:把对方与警察的冲突称为暴乱,把己方所陷入的僵局解释为军事遏制,诸如此类。正如一些历史和当代事件所示,“社会运动”这一术语在世界不同地区具有不同的意蕴,并因而导致部分运动的参与者、观察者和分析者把近年来所发生的、自己所中意的大众集体行动称为社会运动,而全然不顾它是否由运动、斗争剧目和WUNC展示凝练而成。

此外,当一个事件具备社会运动的构成要素时,混淆也随之而生,并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 分析家或行动者常常把“社会运动”过于宽泛地扩展到所有的、至少是自己所认同的大众集体行动上。例如,女权主义者会追溯1750年以前的数个世纪,把历史上的巾帼英雄都列入妇女运动的范畴;而对于环保主义行动者来说,一切旨在保护环境的公开行动——无论发生在何处——似乎都是世界环境运动的组成部分。

2. 分析家常常把一场运动的集体行动与支持该行动的组织和网络相混淆,甚至认为支持集体行动的组织和网络本身构建了运动。这就好比不是以人们所参与的运动本身,而是以运动的发起组织、环保主义支持者及其人际网络来界定一场环境运动。

3. 分析家常常把“运动”视为一个整齐划一的整体,从而模糊了以下两点:第一,社会运动内部充斥着操弄和重组;第二,运动的参与者、支持者、目标对象、政府当局、盟友、对手、旁观者之间的相互作用构成了社会运动不断变化的质地和纹理。

泛化社会运动这一术语使其包揽古往今来一切种类的大众集体行动,或是将社会运动与支持运动的群众、网络或者组织混为一谈,或是将社会运动视为一个整齐划一的整体,这些对于非正式的政治讨论无甚大碍,甚至还有助于社会运动的招募、动员和道德感召,但是,对于描述和解释社会运动的实际运作状况,尤其对于界定历史中的社会运动则贻害至深。对之予以澄清,正是本书的使命。

我有必要清晰地陈述自己的观点:没有人拥有“社会运动”这一术语的所有权,不论是社会运动的分析者、批评者,还是社会运动的参与者,都可以按照自己的想法使用这个术语。但是,本书所说的社会运动——即一种独特的实现大众政治的方式和手段——却肇始于18世纪后期的西欧,在19世纪早期的西欧和北美获得了广泛的承认,在19世纪中期凝结成为综合了诸多要素的稳固复合体,此后变化趋缓却从不停顿,最终扩展到了整个西方世界,并被冠以社会运动之名。这个政治复合体包含了以下三个要素:(1)针对目标开展群体性的伸张诉求的运动;(2)进行一连串伸张诉求的表演,其形式包括专项协会、公共集会、媒体声明、游行示威等;(3)价值、统一、规模和奉献的公开表达。我把这个特定的历史复合体称为社会运动,本书第一部分追溯的正是这个复合体的历史。

对社会运动来说,尽管局部范围内的创新从未间断,社会运动所处的政治场景也时常变换,但是,它的各个要素却是作为一个相互关联的整体而发展和传播的。社会运动有史可陈,它的历史使之与其他政治形式——如选举活动、爱国庆典、阅兵式、授职仪式、集体悼念活动等——区分开来。因此,本书所谓社会运动,不是泛指所有的大众集体行动,也就是说,社会运动既不是人们出于某种缘故而采取的任何行动,也不是旨在支持某种主张的任意一群人或组织,或横亘在历史天空下的某个英雄人物。相反,社会运动是一套独特的、相互关联的、逐渐演化的、历史的政治交互行为和政治实践活动,是运动、斗争剧目和WUNC展示的特殊结合体。

用这些严格的标准衡量上文所提及的事件,埃及、欧洲、智利、孟加拉国和美国的动员活动是否符合社会运动的构成条件?大部分符合条件,可以被称作社会运动!埃及民众采用诸如示威、集会和分发传单等社会运动的方式伸张诉求,这些诉求在当局眼里无异于颠覆谋反;孟加拉国的反腐败运动结合了召开见面会、与国际组织和政党建立联盟、举行集会和大型会议等多种形式;面对日益强势的欧盟和经济危机的全球蔓延,欧洲的年轻人、学生、工人和失业者们开始占领公共广场、举行游行和集会,将国家层面社会运动的常规套路与国际层面的抗议活动结合在了一起;至于美国的行动者们,无论左翼还是右翼,都可以更好地回顾自己近两百年的社会运动历程,看看充斥其间的结社、示威、集会和展示WUNC的诉求伸张活动。在全世界很多地方,社会运动都已成为人们耳熟能详、倍受信赖的大众政治工具。

这部分是由于社会运动在当代已经非常流行,一些专攻社会运动的学者因此对于宏大的历史视角缺乏兴趣,不愿意从作为一种政治形式的社会运动史的角度去把握这些运动。在社会运动分析家的眼里,社会运动基本上只是当前人们态度、兴趣或社会状况的表达,而不是长期发展演化下的历史组成部分。实际上,专攻19世纪社会运动——如废奴、禁酒和投票权——的学者们就不得不将自己置于历史之中,追溯这些运动的历史发展轨迹。这就好比把一部历史称作地区、国家或国际劳工运动史,就一定要追溯19世纪的光荣岁月,要从社会运动所置身的更加宏大的背景出发,而不是仅仅着眼于工人的福利就事论事。

此外,在考察社会运动的行动领域时,有必要同时对抗议活动、暴力行为和政治斗争进行广泛的考察,因为后者常常与社会运动相互交织。那些记载着警务、监管、镇压活动的历史文献,犹如一面镜子从不同角度折射出了社会运动的身影。

值得一提的是,历史上有一些与众不同的社会运动表演——如法国和爱尔兰的游行示威活动——曾经被第一流的史学著作所关注。而较为宏观的社会史和政治史研究也往往在追溯历史的一般趋势之余对社会运动有所关注。这些史学研究成果为本书的理论探索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但是,即便将这些研究成果加在一起,也不足以——如同本书那样——为作为一种政治现象的社会运动提供一部类似于立法选举史、政党史、革命史、政变史的专门史。

当然,也有学者对社会运动的一般史进行了考察——所针对的是特定的国家和特定的时期。对于这一点,约翰·马科夫(John Markoff)发表过脉络极其清晰的评论,并相应地提出了一个阐释性的问题:


我们现在所了解的社会运动始兴于18世纪后期的英国, 19世纪在欧洲和北美等地扎下了根基。究其原因,需要对历史上相互关联的诸多变化进行考察,这些变化包括:政府日益强大、王权逐渐式微;民众有组织地向政府伸张诉求;政治精英开始宣称主权在民;运输条件的改善和经济联系将不同地区的民众串联在一起;文化普及以及新的传媒让空间上相互分离的民众彼此感觉休戚与共。


总体而言,社会运动一般史的研究均趋向于让历史服从于某种分析目的。例如,克拉克(S. D. Clark)对加拿大和美国的社会运动在19世纪30年代之后所呈现的路径差异进行了研究,威廉·盖姆森(William Gamson)对美国公民的政治机会在20世纪是否趋于狭窄进行了调查,他们的研究均呈现出上述特点。至于马科夫本人的研究,便是在民主传播的框架下谈论社会运动的形成与转型。我们借鉴了诸如此类的研究素材及其与社会运动的特定历史相关的研究成果,特别是对盖姆森等人所做的年表和事件编目尤为关注,这些研究为社会运动的变迁提供了比较性和系统性的论证材料。当然,本书的历史分析是大量改写和综合的产物,其中也借鉴了蒂利以往的历史研究成果。

社会运动的历史极具自身特色地成为政治分析的独特对象。毫无疑问,社会运动拥有独特而相互关联的历史,本书探索的正是这段历史。至于如何探索,则面对两种强烈而截然相反的诱惑。其中之一,是诱使将社会运动视为一种独特的、自成一类的现象,并发掘其运作的一般规律。类似的诱惑正困扰着革命运动、罢工风潮和竞选活动的研究者们。不过,在人类事务中寻找诸如牛顿定律般的普遍规律,其任何尝试最终都以彻底失败而告终。即便确实存在这样的规律(譬如进化论或遗传规律),它们也必定无法在诸如教会、企业、革命、社会运动等特定的结构或过程中运行。在现有的知识状态下,任何一个试图解释政治结构和政治过程的人,都应当有所限度地谈论政治结构和政治过程发生变化、变异并形成某种特性的因果机制。就此而言,有必要从社会运动的所谓“规律”转向因果类比,探寻社会运动的独特面与其他政治形式的联系对社会运动及其历史所做的阐释,一定要与对斗争政治其他形式所做的阐释相啮合。

丢弃对社会运动所谓“规律”的探寻将导向另一种诱惑,即当关注点转向社会运动的细枝末节时,人们会将所看到的一切都视为社会运动。然而,一个个孤立的运动、表演(诸如公共集会或请愿)和WUNC展示(诸如佩戴徽章、引人注目的牺牲)并不属于社会运动的范畴——无论其发生在教堂、学校、公司、知识分子团体内或其他任何地方。倘若盲目类推,很容易将这些孤立的形式冠以“社会运动”的标签。以20世纪90年代美国所谓民兵运动为例,……由于民兵运动并未采取与社会运动相应的策略,因此,对其更有说服力的解释是承认它是斗争政治的另一种形式,而不是断然宣称它“就是”社会运动。在承认这类活动并非社会运动的同时,我们需要一方面探寻它们与社会运动的相似性,另一方面对其所提出独特的阐释性问题给予关注。

与社会运动相类似的活动也不时发生在受人尊崇的科学和医学领域,但其中大多并不是形式成熟的社会运动。人们围绕克拉马斯河(Klamath River)流域水问题所展开的争论,就为此提供了一个例证。


要想更好地理解围绕克拉马斯河流域水问题所开展的行动,就应当细致甄别这些行动与社会运动的相似与不同,而非简单地称其为社会运动的某种形式。同样的道理也适用于在企业、教堂、学校、学术界、演艺界、邻里之间上演的类似斗争。就此意义而言,追溯社会运动这一独特政治的历史,是在宏观层面上对斗争政治进行阐释的组成部分。


迈向历史的阐释

本书由以下四个相辅相成的内容组成。第一,追溯社会运动的要素——运动、斗争剧目和WUNC展示——的起源与转变历程。例如,人们习以为常的街头示威活动是如何形成的?又是如何在大多数民主国家获得了来之不易的法律地位?第二,对促进或阻碍社会运动发展的社会过程进行揭示。例如,假定民主化与社会运动之间存在不完全的一致性,其间的逻辑关系应当如何解释呢?第三,探究社会运动的上述要素是如何与其他政治形式相互作用的。例如,罢工、选举和社会运动在何种程度上是如何相互交织和相互影响的?最后,对导致社会运动发生重大变化和变异的成因给予揭示。例如,在最早进入资本主义民主的国家中,专业政治掮客的出现是否有助于促成社会运动组织的专业化及其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紧密联系?要回答上述四个问题,有赖于细密的历史分析。

依据上述理论线索,本书的基本观点可陈述如下:

自18世纪起源伊始,社会运动就一直以交响乐而非独奏曲的方式向前演进。与竞选、公民不服从、宗教动员等活动一样,社会运动是两个团体相互作用的产物:一是诉求伸张者的团体,他们是临时联系(常常发生变化)而成的团体;二是诉求所针对的对象团体。此外,还包含了诸如选民、盟友、对立的诉求伸张者、敌人、政府当局和各类社会大众等在运动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的第三方。不了解诉求伸张者以外的其他政治行动者,就无法理解社会运动的变化与变异:例如,正是在与警察的冲突和合作中,示威者发展出了自己的斗争策略。

社会运动结合了三类诉求:纲领诉求、身份诉求和立场诉求。纲领诉求旨在对诉求对象的实际行为或拟议中的行为表示公开的支持或反对。身份诉求旨在强调“我们”——诉求伸张者——是一股必须认真对待的统一力量。诉求者常常借助WUNC展示(价值、统一、规模、奉献)表现自己的身份诉求。立场诉求旨在强调与其他政治行动者的关联或相似性,例如,是遭到排斥的少数派、合法组成的公民团体,还是政权的忠实支持者等。诉求者在伸张立场诉求时,有时会牵涉到其他政治行动者的立场,例如排斥移民或剥夺移民公民身份等立场诉求便是如此。纲领诉求、身份诉求和立场诉求所传递的是各个国家特定规范(codes)的不同方面,而这些规范是由其政权的独特政治历史所建构。埃及和美国这两个国家不会——也不可能——以完全相同的方式表达其共同的价值。

在社会运动和社会运动的诉求者中,以及在社会运动的各个阶段,纲领诉求、身份诉求和立场诉求各自凸显的程度会发生显著变化。在社会运动中,大量的协商与谈判聚焦于对不同诉求在被接受时的轻重缓急作出选择。例如,是将自己塑造为与任何权利受损者永久站在一起,还是代表所有人的多元集合体?前者或许是今天列队反对政府的一项方案,明天转而支持政府的另一项计划;而后者则专注于可能给所有人带来的损害,除此之外不参与其他的诉求伸张。

民主化推动了社会运动的形成。所谓民主化,意味着政治制度的发展形成了以下特点:相对广泛和平等的公民权利;政府与公民协商以规划政策、人事和资源安排并赋予协商以法定约束力;以及为公民提供保护以使其至少免受政府专断权力的侵害。民主化也意味着通过不同观点的竞争形成了一种特定类型的国家,而这类国家的形成又更有可能与某种特定的经济背景息息相关。民主化一定程度地限制了大众集体行动的可行性和有效性;例如,民主制度通常禁止民众的暴力反抗;但是,正是借助于竞争性选举和其他协商形式赋予公民权力,同时结合如结社和集会等形式保护公民自由,从而将大众伸张诉求的渠道引入社会运动的各种形式中。

社会运动强调的是人民主权。尽管不同的运动对何为“人民”有着不同的定义,但运动、斗争剧目和WUNC展示所整体体现的却是一个普遍的诉求,即公共事务取决于也应当取决于被统治者的同意。这一诉求并不必然民主,因为一些种族、宗教和民族主义运动就寄希望于克理斯玛型的领袖而非民主协商,甚至坚信这类领袖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的意志。诸如此类的运动还常常将本国国民中的某类群体排斥在“人民”之外,甚至认为他们不配属于“人民”。然而,民众拥有同意的权利从根本上挑战了国王的神授君权、挑战了传统的统治继承权、挑战了军阀式的控制权、挑战了贵族的特权。我们将很快看到,即使对于代议制政府体制,社会运动也提出了一个严峻的问题:主权以及与之相关的演进智慧(accumulated wisdom)究竟存在于立法机关,还是存在于立法机关所扬言代表的人民中?

与以地方为根基的大众政治形式相比,社会运动的范围、强度和效果严重依赖于运动中的政治企业家。在社会运动的时代来临之前,世界大多数地区的报复、造反和反抗活动都是采用地方性的斗争套路,这种套路建立在可资利用的地方性知识和地方既有人际网络的基础之上。与之相反,由运动、WUNC展示及其协同表演所凝结而成的社会运动,往往需要——至少部分需要——预先谋划、建立联合,以及消弭各个地方之间的差异。我们将很快看到,从社会运动诞生之日起,精明的政治企业家们就在运动、社会运动表演和WUNC展示中有着突出的角色;而在20世纪和21世纪的社会运动发展历程中,专业政治组织者、政治掮客、半自治非政府组织等政治企业家扮演的角色更加突出,这自然令民粹主义批评家们颇为沮丧。颇为讽刺的是,为了营造WUNC自发形成的虚幻图景,这两个世纪的社会运动越来越刻意掩盖政治企业家的作用。

一种政治环境中所形成的社会运动,能够通过示范、沟通和合作进而为其他政治环境所采用。在同一个政权体系中,社会运动的扩散常常表现为其诉求对象从最初的焦点——多半是全国性政府——转移到诸如地方领导人、地主、资本家或宗教权威等其他主体。与此同时,社会运动的策略也会随着政治组织者、流亡者和国际宗教组织成员的跨国合作而扩散;或是在独裁统治者(特别是声称代表了团结和统一的人民的统治者)处于其他国家压力下而有所让步时,社会运动的策略也会随之被新的环境所采用。此外,殖民国家的社会运动也为其殖民地输入社会运动提供了适宜的土壤。

社会运动的形式、人事结构和诉求是随着历史而变化和发展的。社会运动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变化源于以下三个变化来源的相互作用。第一,宏观政治环境(既包括民主化也包括去民主化)部分改变了社会运动行动的独立性,并影响了社会运动的特性。第二,与社会运动中的交互行为(如示威者与警察之间的互动)相伴而生的持续改革、谈判和冲突,也促使社会运动越来越多地发生变化。第三,社会运动的参与者——包括行动者、政府当局和其他诉求对象——彼此沟通,借鉴和适应彼此的理念、人事结构、外援、辞令和行动模式,为了赢得优势和争取支持而在相互竞争中取长补短、沟通适应、推陈出新。这种相互借鉴甚至发生在相隔万里、截然分割的社会运动之间。政治环境的变化、社会运动自身日益增多的变化以及社会运动的相互借鉴,三者之间彼此互动,促使社会运动在性质上发生重大的变化与变异。

作为人类创造的制度形式,社会运动有可能消亡或转化为其他截然不同的政治形式。历史上曾经盛极一时的群众审判和造反,如今都已灰飞烟灭;同样,我们无法确保已盛行两个世纪的社会运动能够万古长青。由于社会运动的发展伴随的是集权化的、相对民主的国家的兴起,因此,政府的去中心化、政府行为的广泛私营化、超国家权力所导致的国家弱化,以及大规模的去民主化,都将导致我们当下所知的社会运动淡出视野。实际上,正是被泛泛称作“全球化”的各种变化,让其诉求唯有通过社会运动才能得以表达的民众前景堪忧。



—End—

本文选编自《社会运动,1768—2018》,注释从略,题目为编者所拟。特别推荐购买此书阅读。该选文只做推荐作者相关研究的书目参考,不得用于商业用途,版权归原出版机构所有。如转载需要留言说明。任何商业运营公众号如转载此篇,请务必向原出版机构申请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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