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 J. 斯卡里斯布里克(J. J. Scarisbrick)
英国历史学家,曾任英国华威大学教授,现为布里斯托大学荣誉教授、皇家历史学会会员。专攻英国都铎王朝史,著有《都铎王朝的法律与管治》等。
“王权至尊”让亨利成为其子民的精神之父和英格兰国教这一新制度的主宰。按照《上诉法》之规定,教士和教外人士只是构成单一国家的两种“类型和层次的人民”,而亨利是这个国家的“唯一最高首脑和国王”;或者,按照斯蒂芬·加德纳在《论真正的服从》(DeVeraObedientia)中的观点(其观点已经成为常识),因为王国内的居民也都是包罗万象的国教的成员,因此第一类人的首领必须是第二类人的首领。亨利一直坚持教会人士应该是王室的大臣、他的牧师,代表他来实施权威,例如,在1533年他写给克兰麦的一封信中,以及在他自己修订的王室加冕誓言中都有体现。克兰麦在1540年写道,正如国王陛下之下存在一个等级递减的、从大法官到郡长和市长之类的市政大臣体系,同样地,他还有另一个大臣体系,从主教往下到最卑下的教区牧师,他们的权威同样来自王室的充分权力。到那时为止,一直是来自罗马普遍而至上的教皇其诏书和披带,赋予了接受者治权(potestasiurisdictionis);如今,这一权力来自伦敦的国王。《限制神职人员圣俸法》规定(并以此作为新教会的证据),要求英格兰的主教拿他们的任命诏书换取王家特许状,并将所有教皇授予他们或者他们教会的所有特权和恩宠都收归国王,“任由国王陛下确认或取消”。
英格兰教会是国王的教会。英格兰教会的牧师是国王的阁僚、教区牧师和仆人。如果官方声明中从来不允许表明圣职权,即宗教权力,与来自最高首脑的教士管辖权截然不同(虽然克兰麦,也许还有亨利本人,都几乎如此认为),那么它们小心地表明教士竞选和任命实际上是王公许可的地方习惯;牧首、总主教、大主教、领班神父、主持牧师等人的任命则要么是“得到王公和民事权利的同意和授权,要么是至少经过他们的许可和默许”。堂区、主教教区、大教堂、修道院——这些都是为了国王来“视察、镇压、戡乱、改革、发布命令、纠正错误、管制和改良”,这些任务或由国王亲自执行,或者通过他的大臣、牧师,或者通过克伦威尔,他在宗教事务上的代理人,以及代理主教(主教代理人的一种教会头衔,完全足以胜任),或者通过任何世俗或宗教人士,凭国玺获得委任。教牧人员代表会议只有取得国王的令状才能召集,而且必须由非宗教人士来主持,即国王的代理主教或者代理人。如果说仍然是神职人员来“指挥、改造、奖励、惩罚”教众,那也只是凭借一种衍生出的权威而且依据教规来实施。理论上,教规或需三十二人组成的王室委员批准——亨利任期内,此项工作从未完成——或需获得国王的批准。基督教法庭,此前一直是与王室法庭并存的一个独立法律体系,听命于罗马教皇,如今则听命于王室议会。从此以后,教会事务的最终上诉取决于大法官法庭中的国王陛下。《豁免法》(Dispensationsact)终止了先前向罗马教皇和他授权的坎特伯雷大主教乞求特许、神职人员、特典、豁免等的泛滥。但是,更加重要的特许状或需经国王和议会签发,或需盖上国王的国玺得以确认并在大法官法庭记录。同类事项的费用则由教会和国家共同分享。由国王来“整顿和纠正”罗马发出的所有赎罪券,“使之看起来有利于上帝的荣耀和人民的福祉,既符合情理又考虑周全”,而且最后他还宣布教义,告诉英格兰人何为对、何为错,何须坚持、何须否认。《至尊法案》只提到了王室针对异端的消极保护原则,但在不久之后,亨利就将向他的子民全面阐述宗教信仰,这份宣言由他的神职人员撰写,凭借自己的权威,并以特许状的形式宣布其为真理;再凭借权威发布命令,决定宗教节日的数量,指导牧师的布道和对圣徒、圣物的崇拜,谴责朝圣活动,要求每个堂区都要购买一本英译《圣经》,等等。国王已是耶稣之代表,亨利还称自己为上帝“在本国高贵的牧师”、“整个王国的灵魂”,他推翻了那些自封为耶稣之代表的渎神束缚,必须“鼓舞、统治和拯救”他的子民。斯蒂芬·加德纳曾试图证明克兰麦“全英格兰人大主教”的头衔贬损了国王的宗教最高领袖地位,尽管这种企图是出于对这位大主教的仇恨;几十年之后,诸如普林这样的人,诅咒劳德的神授主教职位和他的阿米尼乌斯派同伴,其依据是这一职位将主教直接置于上帝之下,而非国王之下,从而产生了“一种教皇和主教的分裂且僭越的管辖权,独立于而不是来自至高无上的国王”。对于当今我们这些深知王权至尊已经过时的人而言,通过思考和回顾以上史实来重新生动地领悟君主神化崇拜,或许不得不费一些周折。像克兰麦这样的人,被同时代的人推崇,并授予最高首脑之衔,这种近乎偶像崇拜的行为建立在一种深深的信念之上,即经历了数个世纪的黑暗与荒凉之后,终于发现了真正的基督王权。一部强大而崭新的民族史诗,历史之神学,已然诞生——后来的福克斯将成为其最谄媚的鼓吹者——诉说祖祖辈辈英格兰人如何在罗马教皇的残暴统治下痛苦呻吟;揭露君王与百姓之卑躬屈膝,还有虚荣自负的教皇之欺瞒诈骗和弄虚作假如何使暴政变成现实;细数所有这些手段如何稳步将教皇自己置于他们同僚主教的地位之上,如何篡夺那些理应得到万人臣服的君主的权威,他们,即神圣罗马帝国皇帝及其继任者,基督教世界的国君,才是尘世里耶稣之代表;阐述摆脱这种僭越的时机是如何到来的,它打击了教皇贪婪的傲慢和贪心,重新建立起崭新的正确秩序。现在,君主们终于开始明白“诡诈的狡猾鬼(即教皇)所走的轨道是怎样的”。罗马的卓越一直是雄心勃勃、狂妄自大的教皇们的杰作,他们偶然利用了历史和地理优势、过去的混乱和其他国家的弱点。有人认为,使徒们曾被授予过一种不受地域限制的“普遍”权力。无论怎样,彼得从未到过罗马;或者,如果他曾到过,他也从未享有过任何至高无上的权力;或者,如果他拥有过,那他的这种至高无上的权力也是个人属性,不能传给他的继任者;或者如果传给了他的继任者,那这种权力也是名义上和“道德上的领导者”,而不是“某种极端和肉身的权力”,这种权力耶稣从未实施过,也未在任何时候指使任何人实施过。人们认为,早期的教会并不知道后来罗马所声称的普遍教皇权。显然,早期的教会议会并不是“教皇的”议会,授予罗马主教的权威和荣誉也不比任何其他主教大。教父们和“整个天主教会的共同意见”都没有承认他们现在所声称的教皇权。事实上,罗马的一位主教在写给君士坦丁堡的皇帝的信中坦承,“他的主教权只包含西部和北部地区”,还有其他类似例子。官方对于教皇权的态度不一,有极端中伤的,也有像斯蒂芬·加德纳这样态度温和的,他认为在国王统治的基督教世界里,教皇作为老师和领袖仍然提供了一些主教服务,正如早期的教会中,罗马的主教们“在宣讲耶稣福音和捍卫信念方面表现得非常坚决”。然而,所有人都认为英格兰教会并不受制于这个外国主教的直接管辖和司法权,而应该只接受国王的统治。基督教世界的君王必须将以色列和犹太的君王作为榜样,学习大卫、约沙法、希西家和约西亚这些受膏的圣君,上帝将他的羊群交给了他们,祭司和万民听命于他们,他们委派、处死祭司和利未人,他们在战争中带领着自己的国家,并服侍上帝。看起来,相对而言,基督教君王最近的辩护者没有引起人们的兴趣——这些辩护者曾经代表中世纪的皇帝们或者法国的腓力四世与教皇制度作过斗争。奥卡姆经常被人提及,还有格尔森。1525年,反教皇主义和国家至上主义的主要教材,帕多瓦的马尔西利奥的《和平保卫者》(DefensorPacis),经过专门修改后(以适应英格兰国情)的翻译本问世了。但是,总的来说,亨利时期的传道者对此追根溯源,找到了《旧约》和福音书中的那些文字,其中记载据称耶稣自己和他的教会服从罗马帝国皇帝,命令彼得和使徒们将属于恺撒的交给恺撒,或者说耶稣否认他将在这尘世里建立一个王国;他们还追溯到了《使徒行传》和《使徒书信》中的著名文字,其中记载道,保罗恳求恺撒,促请臣服于世俗尊者们,彼得也命令基督徒尊崇国王。简言之,他们又一次搬出了在基督徒归顺大辩论中曾经用过的文献集。但最重要的是,他们呼吁遵循早期基督教皇帝的范例,尤其是遵循拜占庭时期的政教合一制度。君士坦丁不是在尼西亚主持第一次宗教大会议,旗帜鲜明地将宗教和世俗之剑紧握在自己手中了吗,那时的教皇权在哪里?查士丁尼不是在他的帝国扫荡中裁决了关于三位一体的争论,对主教们强加法律,追捕异端邪说了吗,那时的教皇权在哪里?诸如德尔图良这些教父不是说过君王们接近于上帝,并且同意皇帝们照管神圣教会吗?该法令频繁说道,王权至尊“附加并统一于王国至高无上的王权”。它来自“绝对权力”(imperiummerum),这种“所有、完整的政权”按理属于基督教君王,他们在过去未加提防,任由教皇僭越,而今要将其恢复。英格兰政权是崇高的皇帝政体。因此,正如我们所见,亨利一直饱受争议。如今这一真理变成了他国王身份的支柱,也将成为其继任者的支撑。1530年开始宣称的观点变成了一个庄严的政治事实。帝国的野心已经得以实现。亨利不仅仅是一位君王,而且是一位拥有“王国皇权”的国王,因为他的王权已经恢复了其全部继承权,并被赋予了早期基督教皇帝的权威。这如何发生尚不清楚,因为著述者也有点模棱两可。大多时候,似乎恢复权力的君主国只是简单地将旧时的帝王作为自己的楷模,但是至少有一个声明,提出新政权直接来源于旧政权。先前拜占庭帝国皇帝授予的单一教会领袖身份,后来分配给了基督教世界的所有君王,授予他们“在自己王国里享有绝对权力”。因此,这便是真正的“皇权过渡”(translatioimperii)。长久以来,罗马的主教们中途截取了本该由君王享受的继承权,利用欺骗,强加给世人“君士坦丁献土”的故事;但如今君士坦丁和查士丁尼的合法继承者前来索取自己的权力了。16世纪早期的圣经学术研究可能还处于初级阶段,有关早期基督教的历史知识更加薄弱,但是这些足以说服正直的人们,国王受到了上帝的召唤来担当他在世间的代表,并授予他们看护自己子民宗教和世俗生活的神圣使命。导致英格兰人放弃忠诚于旧秩序的,不仅仅是权宜之计,或者是愤怒,或者是希望获取什么。虽然如今王权至尊的原则看起来遥远又不合时宜,支持它的证据也令人质疑,但我们必须记住,对于克兰麦和其他很多人而言,这却是真实而令人信服的——它既是一种揭露也是一种解放——对他们来说,国王的领导是一件神圣的事情,必须像忠于上帝的神父一样忠于国王。亨利时期的一位小册子作者试图有力地阐述王权至尊不是什么新鲜事物,因为英格兰人从来没有给予罗马主教任何权威,英格兰国王们一直在坚定不移地反对罗马的僭越。这种观点开启了一个长期存在的传说,即引用一段令人称道的警句隽语,就会将英格兰的基督教新教徒置于宗教改革之前,将天主教徒置于宗教改革之后。无论多有说服力,这种观点不可能得到很多人的赞同。王权至尊或许恢复了一个失去已久的正确秩序和正确政体,却也令人瞠目地粗暴背弃了过去的几个世纪。如果认为它对英格兰教会结构没有产生实质变革是错的,那么宣称它让后者沦为国家的一个部门的说法则同样是错的。当然,它形成了一个完全从属于国王的教会,只是因为国王自己被提升到了天堂的入口。当时的英格兰教会是一个“特殊的”教会,一个天主教会。亨利自己将其描绘成“整个天主教会的一部分”,或者更不幸地说成是一个“众所周知的私人教会”——这是一个难以理解的教会论。基督教世界的基本统一性没有被否认。正如1537年的《主教书》所言,包括罗马教会在内的所有特殊教会,被“夯实和团结在一起,以建立和形成一个天主教教会或者团体”——也就是,如果其他地方的那些尚未觉醒的国王只会上升到他们真实的地位,那么罗马主教们的地位则会下降到自己应有的位置。除此之外,那里的地方教会还应该设立大公会议,这是基督教统一的最高(和唯一的)有形标志。人们注意到,大公会议给亨利带来了一些麻烦。1533年,他曾呼吁建立一个针对教皇的未来议会。但当保罗三世准备召集亨利呼吁的议会时,后者不得不通过接受新教建立一个“自由的基督教议会”的呼声,来回避这一威胁,由此,他意图建立一个真正代表基督教人民、由国王而不是教皇主导的宗教议会。亨利的宣传很快主导了舆论,人们相信“召开议会的权利”(iusconciliumconvocandi)只属于国君,这是他们至高无上的权利。亨利可以申明自己建立宗教议会的强烈意愿了,以此回应世世代代基督教弟兄的请求——1538年的《抗议书》中宣称,“我们时常向上帝渴求的不是别的,仅仅是想拥有一个议会”,一个由皇帝、国王和诸侯的权威召集的议会,就像早期的议会一样。其中本身就包含着一些困难,因为,如果真的召集了一次合法的议会,议会的权威又是什么?它会高于上帝之代表,也就是各位基督教国君吗?它会束缚和强迫他们吗,还是只是“蒙受神恩”,君王们可以自由地按照自己的意志执行法令?当然,这是一个学术观点,但是它却像新教一样让亨利所处的世界感到愤怒。起初,亨利时期人们坚持认为议会的声音必须具有权威性和约束力。但是,有些人动摇了,让最高首脑的领导完全没有受到约束。亨利治下的官方宗教礼仪书的最终稿,即1543年《国王书》,回应了1537年的诏书,公开表示“我们所有人都必须恭顺地服从整个教会”,如某个大公会议的判决。接下来亨利干预了。他纠正了这一虔诚的公告,写到“我们应该考虑和认为,整个教会应该这样聚集在一起,这是经基督教世界的君王与权力(potestates)一致同意,在涉及类似的天主教命令方面,具有更深层次的判断,应该比任何一个私人教会(他重复这个词)更广泛地得到遵从”——比原来“我们所有人都必须恭顺地服从”的语气,这种表述已经弱化。但是,在最后的版本中,原稿和亨利的修正稿都没有出现,这个问题被搁置了。这是一个次要问题。基本而核心的事实是推翻罗马主教的暴政,以及由英格兰国王这位新的君士坦丁大帝,来恢复一种被僭越已久的至高无上的宗教统治权。一旦宣布“王权至尊”,就会开启一场声势浩大的计划,通过各种大路和小道将英格兰解放的消息传播出去。最终的结果就是宣誓承认亨利为最高首脑,与罗马教会断绝关系;礼拜公祷文中出现教皇名字的二十五处将会被消除;每年每个堂区教堂都会做四次布道,用简单的故事讲述他们如何及时摆脱罗马主教黑暗的统治。大量书籍、宣传册、福音传单和国王、议会签发的一些官方声明,还有聚集在克伦威尔周围且由他雇用的一群作家撰写的其他作品,一遍又一遍地重复着《圣经》中的观点和早期教会的历史,来支持王权至尊,贬低罗马的自命不凡;同时,流行戏剧和露天表演用更简单的语言向普通大众传播同样的信息。整个国家将会被重新教育。为了达到这个目的,由克伦威尔主导的政府,将会发动一场史无前例的政治宣传运动,英格兰的印刷机将会第一次得到充分展示其潜力的机会。王权至尊的核心处还有一个根本性问题。《至尊法案》仅仅宣布亨利是英格兰教会的首领,没有封他成首领,因为它不能。只有上帝有能力,而且也曾那样做过。因此依据这个法令的条款,以及如新教会的大量辩解书中所表达和暗示的那样,亨利的至尊地位是绝对的和个人的,是直接从上帝那里得到、蒙上帝恩赐而享有的一项馈赠。但是其他地方却暗示至尊地位是由议会授予国王的。上文所提的法令——涉及《上诉法》《首岁教捐法》《神职界服从书》《豁免法》——不仅仅具有宣布性质。它们不是简单地宣布新教会的各个方面规定,还规定了那些反抗公告的人将受到的惩罚;它们授权给予处罚。这些法令逐步批准了王权至尊固有且必要的一些功能:国王不经过罗马任命主教的权利,教会法庭和宗教会议服从于国王的控制,由国内负责提供所有教会人员和豁免的条款;它们所做的经过了国王和上下议院的认可。如果王权至尊的基本要素(它们正是)被议会制度的三位一体合法化,那么显然宗教事务的统治权将归于那个三位一体体系之下,而不是其任何一个成员之手。因此,一方面,我们听到一种权力“自上而下”理论,依此理论,宗教事务的统治权经过上帝直接授予国王;另一方面,还有一种专制国家的权力“自下而上”或“内在”理论,它将宗教统治权归属于最高立法机构——议会。当然,直到通过了《至尊法案》,以及宣布执行前一种理论之后,后一种理论才被替代。在亨利敢于宣布直接从上帝那里获得权威之前,他只能从议会那里接受他宗教君主所具有的特质。有关教士首岁教捐、上诉和余下其他事情的新部署,没有国王和上下议院的授权,就没有任何权威。1534年末,权力“自上而下”理论得以宣布,此后,亨利个人的至尊权得以保持完整。从此之后,这位最高首脑发布禁令,凭借自己的权威发布宗教声明——随后涉及宗教事务的议会法令要么批准因亨利的至尊权而引起的事情,例如1536年为了“剿灭罗马教皇权威”而实施的新举措,要么制定因违反规定而应受到的惩罚,如1539年的《六条信纲》法令(虽然,事实上,这几乎是个非典型案例,因为该法令申明这些现在在法律上可以被执行的条款,先前曾展示给议会两院,寻求他们讨论和批准)。尽管《至尊法案》基于不同的原则,但它并没有清除先前的法令,如《首岁教捐法》《上诉法》等等。相反,它建立在先前这些法令之上,并且盖过了它们。因此,从一开始,就一直存在一些混乱,那就是国王的至尊权究竟是直接来自上帝对其个人的授予,还是来自国王的议会。两种观点都有法律依据。亨利主义的核心思想存在模棱两可之处。自从亨利寻求王国特权和作为国王所拥有的至高无上的权利,他便将这两种观点结合在一起,而这两种观点,即使最终不是不可调和的,至少也存在重叠的地方。此外,或许《上诉法》已经将这种模棱两可神圣化了。它著名的序言中宣称英格兰是“帝国”,因此是一个马西利乌斯式的主权专制国家——而这种说法的基础是一种“自下而上”或者“内在主义”的权力理论。但是它只这样说过一次。紧接着,它论及王国的至高无上的王权,上帝授予其充分而完整无缺的权力、超凡出众的地位、权威、特权和管辖权,所有人都必须顺从——这反映出一种强烈的“君主政治”观念。虽然此后该法令又重新回到马西利乌斯主义,它的序言似乎位于亨利主义基础法律的议会至上和以同种名义制定的法令的个人至上之间。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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