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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0件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件 | 谨华法律实务


2018年

80件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件


1.湖南长沙绝味食品营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利用互联网发布的2017年双“十一”促销活动广告的文字及图片内容低俗媚俗,含有不尊重女性及性暗示内容,违背社会良好风尚,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的规定。2017年12月,长沙市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60万元。


  2.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运营“今日头条”手机端应用程序。自2016年6月起,当事人通过“今日头条”手机端应用程序发布多条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医疗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构成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2018年3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上述内容违法广告,没收广告费共计235971.6元,罚款707914.8元。


  3.河北石家庄积水医疗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自行设计制作介绍该公司产品 INSEPACK(英派康)采血管的广告宣传手册,并委托石家庄分公司进行宣传和发布。广告中含有“英派康采血管采用日本进口pet原材料”内容与客观实际不符,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2017年11月,石家庄长安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广告行为,消除影响,罚款100万元。


  4.河北秦皇岛蕾迪商贸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向公众发放宣传折页的方式,发布宣传普通食品的广告,含有对肺气肿、糖尿病、气管炎有较好疗效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2017年10月,长春市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罚款40万元。


  5.吉林四平综合广播电台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发布的保健品广告中宣称,“所有病痛都可以治疗,不是药,胜似药,没有副作用,婴儿、妇女都可以使用,治疗飞蚊症、老花眼、脚气、脚干、痔疮等疾病”等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2018年1月,四平市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当事人广告费7万元,罚款14万元,共计21万元。


  6.上海秀弛实业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分别发布印刷品和户外广告,广告含有“奢装”交房内容,而实际是以毛坯方式交房,该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2018年2月,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85.4万元。


  7. 上海杰康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利用互联网、宣传单等方式发布多则广告,对其销售的保健食品、普通食品、化妆品进行广告宣传,其中非药品宣传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虚假宣传、普通食品宣传保健功效等,违反《广告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2018年1月,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75.87万元。


  8. 上海心知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利用互联网上的互动百科词条进行宣传,虚构《抗衰老圣典》中相关内容,冒充“百龄堂盐藻虾青素”“百龄堂盐藻”具有临床医学功效;利用自有网站虚构科研机构和科研数据成果,冒充“百龄堂极藻5S”对疾病治疗有效,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2017年11月21日,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30.32万元。


  9. 浙江宁波市象山坤宏置业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广告宣传中含有误导购房对象对原规划设计进行拓展建设增加使用面积的内容,对客户购买意向有实质性影响,严重误导消费者,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2018年1月,宁波市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80万元。


  10. 安徽志鹄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自行开发的“券妈妈”网站及手机APP软件发布互联网金融广告,其中含有“收益率达14%以上”等对未来收益作保证性承诺的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2017年8月,合肥市蜀山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30万元。


  11. 安徽合肥正大中西医结合医院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其官网发布医疗广告,含有“3分消炎、10分灭菌、不复发”、“治疗不孕不育成功率达98%”等保证功效的内容。以及在未取得合肥市经开区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授权的情况下,利用妇联及合肥论坛等多家媒体的名义,假借公益活动宣传,误导患者就医,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等规定。2018年1月,合肥市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罚款人民币20万元。


  12. 福建平潭海峡如意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发布房地产广告时,将卧室及阳台标注为不计建筑面积,宣传为赠送的面积,属于可改造的空间等内容,对客户购买意向有实质性影响,严重误导消费者,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2017年12月,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80万元。


  13. 湖北武汉东方肝泰医院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互联网、电视台、期刊杂志等媒体发布虚假违法广告,使用国家机关名义虚构杜撰不存在的活动,虚构医疗机构和获奖证书,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2017年10月,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314.05万元。


  14. 湖南日出东方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发布的招商广告中暗示对获得的预期回报作出保证,在推荐客户办理加油卡业务宣传单中使用“中石化”、“中石油”注册商标,引起客户误解,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2017年12月,长沙市工商局开福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65万元。


  15. 广东广播电视台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利用广东卫视发布的“唐大夫远红外贴”、“命门老膏方”、“活性多肽口服液”、“硒酸酯多糖”等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2018年1月,广东省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没收广告费用4200元,并处罚款600000元,合计60.42万元。


  16. 广东佛山铂晟置业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发布的房地产广告含有夸大商品房容积率、建筑密度等内容,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当事人发布的上述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2018年3月,佛山市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30万元。


  17. 深圳普银区块链集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发布的招商投资广告中含有“普洱币的创世区块链由丰汇国际集团现有30亿的藏茶作为本位资产”等不实内容,同时利用网站发布含有对未来收益作出保证性承诺的招商投资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2017年11月,深圳市市场稽查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合计120万元。


  18.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重庆市酉阳县分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发布宣传其存款金融服务的广告中含有“算都不用算,邮政存钱最划算”、“比一比,算一算,还是邮政存钱更划算”等内容。经查,当事人的个人存款利率与其宣传内容不符,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2017年6月,重庆市酉阳县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7.4万元。


  19. 海南三亚旭阳旅行社有限公司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爱订不订网络平台上发布旅游服务促销广告,广告宣传的促销服务内容与客观实际情况不相符合,当事人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2017年12月,海南省三亚市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 罚款50万元。


  20. 青海西宁长海医院发布医疗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于2017年7月,未经审查批准制作发布“看妇科做人流还到长海医院”医疗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2017年11月,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5万元。


 21.北京言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布含有迷信内容的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自设网站多次发布“经过正统开光的本命佛守护神,长期佩戴能够清除负能量,使佩戴者改善跌宕起伏的运势,摆脱诸事不顺的厄运,化解流年凶灾,财源滚滚来”、“对于家庭不和,破财,夫妻感情不和离婚等,本命佛也是必须的选择”等迷信色彩的广告内容。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2018年5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50万元。


  22.恒大地产集团天津世博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官网宣传温泉功效中使用了“有助于平衡神经功能,健胃整肠,促进机体的消化、吸收、代谢功能,对风湿痛、痛风、关节炎等疾病有较好疗效”等与医疗用语相混淆的用语。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2018年4月,天津市东丽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做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0万元。


  23.天津河东中科医院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案

  当事人利用互联网发布的医疗广告宣传了减肥的5种诊疗方法,并附有4位减肥医生的基本情况、擅长的治疗类型以及照片。还有5位患者的成功案例,并附有患者照片以及在患者其医院治疗减肥前后的对比照片,其网站广告内容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广告成品样件不符,大部分内容未经审查。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2018年6月,天津市河东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做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0万元。


  24.河北承德亚欧果仁有限公司发布违法食品广告案

  当事人在网店中发布食品广告中描述该产品有抗癌功效、可预防心脑血管疾病等内容。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2018年4月,平泉市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3376元。


  25.山西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发布“长风文化商务区,顶级资源集萃”“国家级盛会落址加速区域崛起…未来升值潜力和投资价值不可限量”“高端配套环伺,为品质生活加冕:成成中学、太原第二外国语学校等知名学府…”“再造一个恭王府”等内容,广告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承诺、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文化教育设施作误导宣传、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内容。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2018年5月,太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晋源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60万元。


  26.内蒙古世纪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公司官网上发布的医院介绍及“光动力基因免疫诱导治疗方法”、“前列腺多维汇聚治疗技术”等医疗广告内容中有多处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经核查,其官网上发布含有上述内容的医疗广告未经卫生部门审查,属未经审核擅自发布医疗药品广告行为。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2018年6月,呼和浩特市工商局网络监管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9000元。


  27.辽宁大连金英海产有限公司发布违法食品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销售“美味研”牌海带菜产品的网页上宣称:“海带是一种营养价值很高的蔬菜,同时具有一定的药用价值,含有丰富的碘等矿物质,海带含热量低、蛋白质含量中等、矿物质丰富,研究发现,海带具有降血脂、降血糖、调解免疫、抗凝血、抗肿瘤、排铅解毒和抗氧化等多种生物功能”。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2018年5月,大连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3万元。


  28.黑龙江大庆油田信息港对利用其平台发布违法广告未制止案

  当事人网站平台信息链接内容为“万达娱乐”广告,含有赌博的内容。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四条规定,2018年6月,大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0000元。


  29.至初牛奶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为对其经销的A2奶粉进行宣传推广,邀请艺人胡可参与其品牌网络直播活动,并使用胡可及其子的形象进行广告宣传。后当事人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等自媒体使用胡可及其子的姓名和形象为其产品进行代言,而胡可其子在当事人组织活动及广告发布时,实际年龄未满十周岁。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2018年6月,上海市工商局检查总队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0万元。


  30.上海纽顿美容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为了增加商品销量,在其网店上发布的化妆品广告中使用了“医学级玻尿酸含量5%的爽肤水,全球知名皮肤医学专家共同研发”、“BICELLE 全球知名皮肤医学专家共同研发”、“修护敏感肌肤屏障必备……全球知名皮肤医学专家共同研发”等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2018年5月,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0万元。


  31.上海立爱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公司网站及其经营场所内,发布含有利用受益者的名义作推荐、证明内容的广告。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2018年5月,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0万元。


  32.陕西巨丰投资资讯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利用其官网发布的产品广告中包含“选出预期目标涨幅不低于20%个股,综合选股成功率高达83.21%”等有关收益率的宣传内容。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2018年3月,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1万元。


  33.江苏扬州凯威体育用品厂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互联网平台开设名为“扬州凯威体育用品厂”的网店。在发布有关护膝、护肘产品广告中使用了“用于治疗和预防膝关节的受伤”、“用于预防及治疗肘关节和肌腱部位的伤害,提供保暖,减轻疼痛,适用于肘部伤害及关节炎的复健”等宣传用语。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2018年3月,扬州市江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4064元。


  34.江苏无锡百思美贸易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互联网平台“中联百思美专卖店”销售“中联小吊扇”。产品图片中含有“专利驱蚊设计”宣传内容,但没有标明专利号及专利种类。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规定,2018年5月,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5万元。


  35.浙江宁波华泓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为吸引消费者,增加交易机会并提高业绩,根据内网上拍摄的汽车图片编造车辆相关信息并修改成明显低于市场价的售价,并将此类信息发布到某网站上进行经营交易活动。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2018年3月,宁波市市场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0万元。


  36.安徽绩溪锦元置业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委托相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其网站“绩溪网(绩溪论坛)”上发布含有“你买店铺 我付按揭,10年70%收益”字样的互联网广告。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第五十八条规定,2018年3月,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0690元。


37.福建漳州市赞柚果业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微信号为peiniw的公众平台上发布虚构的越战老兵悲惨故事并使用虚假“长乐乡乐北村的贫困证明”材料来博取网民的同情心,从而扩大桂圆干销量。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2018年2月,平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0300元。


  38.江西九江市宁亿置业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自行运营的“香榭丽都”微信公众号、九江意讯传媒有限公司运营的“九江生活”微信公众号和九江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运营的“住在九江网”和“住在九江”微信公众号中发布的广告包含“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以及设计效果图上均未标明“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等内容。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2018年6月,九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8万元。


  39.山东青岛市北区博士医院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案

  当事人利用医院网站发布的医疗服务广告中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及保证”等用语,并对该网站进行推广。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2018年5月,青岛市北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0万元。


  40.山东沂源鲁山山泉水厂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公司网站介绍公司普通产品时使用了“开胃健脾、增强食欲、促进消化、助睡眠、美容养颜、强化骨骼、提高智力、促进新陈代谢、促进生长发育、增强心肌活力、加强骨骼健康、抵抗其他有害元素的侵袭”等内容。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2018年6月,沂源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3000元。


  41.河南周口博爱妇科医院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利用微信公众号页面在无任何依据及证明材料的情形下宣传:“周口妇科第一品牌!专业妇科医院!开展不孕不育、无痛人流、妇科炎症、宫颈疾病、妇科整形等妇科疾病治疗,为您提供私密的女性疾病咨询及妇科保健常识资讯。周口博爱妇科医院,十二年品牌,呵护陪伴!----”等内容。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2018年6月,周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80000元。


  42.湖北潜江李亚发布违法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案

  当事人李亚为介绍其所推销的“权健”牌权杨胶囊、昱齐胶囊、昱强胶囊和经络综合治疗仪,在其朋友圈发布了上述四种商品的图片并附有“治疗颈椎病!”字样的宣传广告。同时委托其微信好友侯某、沈某在各自微信朋友圈转发上述广告。当事人所推销的“权健”牌经络综合治疗仪不属于医疗器械,权杨胶囊、昱齐胶囊和昱强胶囊均属于保健食品,而当事人在广告中宣称上述四种商品可以治疗颈椎病,且没有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提示语。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2018年4月,潜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00000元。


  43.广东深圳市心家宜智能家居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经营的互联网平台网店“心家宜厨具旗舰店”网页上发布标注有“专利帆船造型”、“专利编号:201330407050.8”、“专利外观设计”等内容的商品广告。上述专利最后缴纳年费日期为2015年7月7日,已因未缴年费而失效。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规定,2018年5月,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龙岗市场监督政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0000元。


  44.广西桂林荣和食品厂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互联网平台开设网页销售产品,在其所销售的罗汉果的广告宣传中有“抗衰老、抗癌及益肤美容作用;有降血脂及减肥作用,可辅助治疗高脂血症”等宣传内容。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2018年5月,灵川县工商和质量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1640元。


  45.重庆三六九食品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网站网页上宣称“我们与全国超过500家大型火锅店长期稳定供应底料”,并使用“巴蜀功夫火锅上海浦东店”、“巴蜀功夫自助火锅店江苏扬州店”、“巴蜀功夫火锅河北邢台店”、“巴蜀功夫大盘鸡贵州遵义店” 以及售后评议截图等图片广告宣传内容,且不能提供其广告宣传内容的证明文件。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2018年5月,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璧山区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50000元。


  46.重庆予然茹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互联网平台网店“予然茹植美妆专营店”销售的“CYUN男士硫磺头皮洗剂”中对功效的介绍有“止脱”“可多处使用的滋养液除增眉毛外,亦可增其他毛发”、“增鬓角、增胸毛、增腋毛、增腹毛”“品名:眉毛滋养液”等宣传内容。经查,当事人销售的“CYUN眉毛滋养液”于2018年1月9日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为非特殊用途类化妆品,未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亦无任何证据证明该产品具有增长毛发的功效。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2018年5月,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渝北区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0000元。


  47.四川成都品悦尚城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网站投放标题内容为“成都三环房价破三万指日可待!万元出头抢西二环地铁房”等字样的广告内容。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2018年3月,成都市金牛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没收广告费94150.94元,并处罚款105849.06元。


  48.四川广元市脉缘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利用其互联网网页设计制作发布“成本低,周期短,见效快,收益高,风险小,品质优”、“保值增值收益标准:闲散资金年度固定分红30%”等内容广告。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2018年3月,广元市昭化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3万元。


  49.陕西西安同辉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互联网发布广告时,使用了没有任何依据的“十强品牌”、“85%的回头客”、“3天学会 7天开店 3个月快速创业成功”等广告用语。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2018年5月,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城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5.2万元。


  50.新疆阿克苏现代女子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自建网站上使用了表示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治愈率95%以上、有效率98%、确保手术一次成功,无后遗症等广告用语。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2018年4月,阿克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0000元。


51.北京创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虚假房地产广告案

  当事人利用户外媒介发布未取得房产项目销售许可手续的房地产广告,广告称该项目为非居住属性,与实际情况不符,欺骗误导消费者,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2018年8月,北京市工商局房山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39.2万元。 


  52.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运营“抖音”应用程序,其在搜狗搜索引擎移动端投放了推广“抖音”应用程序的广告,广告中含有“邱少云被火烧的笑话”内容,违反了《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和《广告法》第九条的规定。2018年7月,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对两家公司分别罚款100万元。 


  53.天津创新昌盛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南开区盛达园分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制作发布的宣传页及广告展板中含有“稳收益:收益稳定,准时返还本息,100%兑付客户本金及收益”、“到期兑付客户本息,做到每位客户的本息零风险”等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五规定。2018年8月,天津市南开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80万元。 


  54.河北承德康美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网店发布含有“消除黑眼圈、眼袋、丰胸、骨骼强壮”等内容的食品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2018年7月,宽城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5万元。 


  55.山西农大绿荣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产品包装袋上发布含有“比复合肥利用率高25%-35%以上;40公斤大于同等含量复合肥50-60公斤的肥效”等内容的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2018年9月,长治市长子县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35万元。 


  56.山西万家幸福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利用广告宣传单发布含有“让您坐拥房产投资的超值回报、万家幸福优质好房回报率6%以上”等内容的广告,承诺升值和投资回报率,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2018年6月,太原市工商局晋源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0万元。 

  57.辽宁大连育荣文化培训学校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利用互联网发布含有培训效果用语、学生照片、高考成绩和录取院校等内容的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2018年7月,大连市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5万元。 


  58.住化分析(上海)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印刷品广告中使用中国国旗图案,同时违规使用缺失中国台湾省和南海诸岛的中国地图图片,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的规定。2018年5月,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1万元。 


  59.上海远大心胸医院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委托其关联公司设计制作了内容为“日本无条件投降日,1945年8月15日;日本为什么无条件投降?因为没有远大心胸!”的海报广告,并由医院管理人员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当事人恶搞历史的广告内容,严重损害了国家和民族的尊严,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的规定。2018年9月,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70万元。 


  60.上海瑞浩房地产经纪事务所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利用互联网发布含有“零风险,高回报;5年后回报率10%,每年升值25%”等内容的房地产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2018年6月,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2万元。

 

  61.江苏启东瑞金医院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利用广播电台和印刷品等媒介发布含有“美国PPH微创除痔技术”等内容的医疗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六条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2018年7月,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40万元。 


  62.江苏扬州灵智广告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案

  当事人发布含有“周边品质二手房平均涨幅高达55% ;目前售价不到地块潜力价值的40%,上涨空间巨大”等内容的房地产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六条规定。2018年7月,扬州市广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5万元。 


  63.江苏泗阳县来安馨之彤食品经营部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使用或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进行广告宣传,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的规定。2018年5月,泗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0万元。 


  64.安徽合肥华夏白癜风研究院附属中医院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利用互联网发布“齐家辉医生荣膺2013皮肤健康卫士、全国十大医疗杰出人才、中华医学科技奖二等奖”等内容的广告,与实际情况不符,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2018年7月,合肥市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4.8万元。 


  65.福建清铧茶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将含有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的问题地图图样使用在产品的包装上,并在官网宣传,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的规定。2018年6月,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管理委员会综合监管和执法局马尾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30万元。 


  66.江西南昌久久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网店设计、发布含有“祛藓(癣)消疹;直到你病症得到解决并恢复”等内容的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2018年7月,南昌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0万元。 


  67.山东菏泽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布房地产广告案

  当事人在红领巾和小黄帽上印制“菏泽万达广场11月16日盛大开业”字样商业广告并在校园内发放,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不良影响,违反了《广告法》第三条、第九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18年10月,菏泽市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34.47万元。 


  68.山东木婉清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食品广告案

  当事人利用微信公众号和宣传彩页发布含有“木婉清食疗养生,助您远离糖尿病;全国已拥有近2000家实体体验店;将人体对木耳营养元素的吸收率提高到98%”等内容的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2018年5月,淄博市工商局高新区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30万元。

 

  69.河南郑州题桥商贸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全国多家电视媒体发布“邦瑞特植物防脱育发露”电视广告。广告含有“植发造林,21天长新发;天天用,天天长,周期用,浓密黑”等虚构使用效果的内容,发布范围广,受众范围大,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2018年9月,郑州市管城区工商质监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并处罚款人民币146.875万元。 


  70.河南省美景之州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低俗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利用地铁广告发布包含“春风十里醉,不如树下学生妹”等内容的广告,极易产生不良解读和低俗暗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违反了《广告法》第三条和第九条的规定。2018年8月,郑州市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80万元。 


  71.湖南广播电视台发布减肥产品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电视剧频道发布宣称能治病、防病的非涉医减肥产品类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2018年9月,湖南省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5.6万元。 


  72.广东深圳市好日子经贸有限公司发布违法烟草广告案

  当事人利用公众号“深圳好日子”发布违法烟草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二条、《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2018年5月,深圳市市场稽查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80万元。 


  73.广东中山市中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发布违法药品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处方药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五条的规定。2018年5月,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0万元。 


  74.广西隆林星瑞仁家信息咨询服务部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发布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断言等内容的保健食品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八条等法律规定。2018年6月,隆林各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0万元。 


  75.海南聚鑫鼎汇实业有限公司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利用互联网发布含有“提供24小时外汇在线交易服务”等内容的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2018年6月,海南省海口市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50万元。 


  76.股交所(海南)互联网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利用互联网发布含有“海南股交所是国内唯一的股交所互联网公司,也是国内首家集股权登记托管、股权融资、债权融资和交易等多功能于一体”内容的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2018年6月,海南省海口市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00万元。 


  77.四川泓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利用互联网发布含有“年薪30-45万”、“公司受商务部资质公司和国外雇主委托招工”等内容的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等规定。2018年2月,内江市市中区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 30.1万元。 


  78.四川广播电视台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电视频道和广播频率发布“帝皇强肾汤”、“毛主席金像章”等保健食品、收藏品、医疗器械以及医疗服务等各类广告,存在使用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用语推销保健食品、对未来收益作出保证性承诺等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等规定。2018年6月,四川省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417.59万元。 


  79.云南保山市腾冲德博口腔诊所发布虚假医疗广告案 

  当事人利用互联网发布无法证明真实性的医疗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七条的规定。2018年8月,腾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2.14万元。 


  80.陕西西安艺品盛世商贸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收藏品广告案

  当事人利用宣传册发布含有对未来效果、收益作出保证性承诺、保本无风险等内容的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2018年6月,西安市工商局碑林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4万元。 




附最新《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广告内容准则

  第三章 广告行为规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六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广告活动,推动广告行业诚信建设。

第二章 广告内容准则


     第八条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十一条 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第十二条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第十三条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四条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时长、方式的规定,并应当对广告时长作出明显提示。

     第十五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
  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

     第十六条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第十七条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第十八条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第十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第二十条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第二十一条 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三)说明有效率;
  (四)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第二十三条 酒类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
  (二)出现饮酒的动作;
  (三)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
  (四)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

       第二十四条 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第二十五条 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第二十七条 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关于品种名称、生产性能、生长量或者产量、品质、抗性、特殊使用价值、经济价值、适宜种植或者养殖的范围和条件等方面的表述应当真实、清楚、明白,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作科学上无法验证的断言;
  (二)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三)对经济效益进行分析、预测或者作保证性承诺;
  (四)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广告行为规范


    第二十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具有与发布广告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第三十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第三十一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

    第三十二条 广告主委托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第三十三条 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第三十四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三十五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第三十六条 广告发布者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提供的覆盖率、收视率、点击率、发行量等资料应当真实。

     第三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第三十八条 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第三十九条 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但公益广告除外。

     第四十条 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
  (二)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制定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安全要求。
  户外广告的管理办法,由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
  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第四十四条 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
  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第四十五条 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四十七条 广告主申请广告审查,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广告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作出审查决定,并应当将审查批准文件抄送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批准的广告。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

     第四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询问涉嫌违法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其他有关资料;

       (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六)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广告监测制度,完善监测措施,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

     第五十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行为规范。

     第五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在广告监督管理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举报人。
  有关部门应当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第五十四条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其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
  (三)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六)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
  (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
  (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
  (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
  (十)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一)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
  (十三)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
  (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
  (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广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
  (三)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四)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发送广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停止相关业务。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的,广告审查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予以警告,一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审查批准的,广告审查机关予以撤销,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公示。

     第六十八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发布违法广告,或者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或者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给予处罚的,应当通报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停媒体的广告发布业务。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前款规定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进行处理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九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
  (二)假冒他人专利的;
  (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服务的;
  (四)在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
  (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

     第七十条 因发布虚假广告,或者有其他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有其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的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国家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宣传活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风尚。
  大众传播媒介有义务发布公益广告。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版面、时段、时长发布公益广告。公益广告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十五条 本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THE  END

文章整理自: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编辑:程思丨版式:程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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