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岁女童被杀、15岁学生把老师打进ICU ,三天两起未成年人行凶事件,校长该怎么办?
最近,大连发生的一起凶杀案令人痛心……
10月24日,大连市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称一名10岁女童被害身亡,加害人蔡某某未满14周岁,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警方通报
2019年10月20日19时许,公安机关接到报警,沙河口区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受害者某某(女,10岁)被害身亡。接警后,市公安局高度重视,立即组成专案组全力开展侦查。经连夜工作,于当日23时许,在走访调查中发现蔡某某(男,2006年1月出生,13岁)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到案后,蔡某某如实供述其杀害某某的事实。
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加害人蔡某某未满14周岁,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公安机关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报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于10月24日依法对蔡某某收容教养。
未满14岁的嫌疑人
10岁的受害人
极端个案令社会震惊
对此@人民日报 微博发布微评:未成年人犯罪应受足够审思
女孩被杀令人痛惜,加害人同是未成年,让人愕然而沉重。“我们是祖国的花朵,请好好爱护我”,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正在审议之中,血的教训再次冲撞人心!治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如何破题?必须早发现早预防,实行分级干预。
新华每日电讯针对该事件也发表了相关评论——未成年人极端犯罪如何治?
新华每日电讯
据报道,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成人化、暴力化的趋势。极少数未成年施暴者,对陌生人、同学甚至家人痛下杀手,严重挑战道德伦理底线。
目前,我国《刑法》将“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为年满14周岁。对于未满14周岁的施暴者,只能收容教养。无法从法律上加以严惩,让不少人呼吁通过修法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应该修改,有关方面不妨严格论证。
性格偏执,自卑敏感,对亲情淡漠,欠缺法律意识……不少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事件背后,都有家庭教育缺失的阴影。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需要家庭学校社会多方形成合力,加强青春期教育、心理矫治,预防其滑向犯罪的深渊。
对未成年人犯下极端恶劣的罪行,也应设计出更合理的处置机制,杜绝“犯罪不坐牢”的侥幸心理,不纵容恶劣的施暴者,还社会以安宁。
在新京报最新报道中,我们还可以看到另一个细节:蔡某某的舅舅描述,他经常与蔡某某出去玩,不认为蔡某某的性格有异常。蔡某某的父母对其管教严格,白天出去做生意就将其锁在家中,给他一部手机方便联系。有时蔡某某的父母会接他放学,蔡某某平时成绩中等,花钱有点大手大脚。
问题在哪?把孩子锁在家中,给一部手机,不陪伴,不教育就是蔡某某舅舅口中的“管教严格”。殊不知,或许正是手机里的“教育”才致使如今悲剧的发生。即使最终蔡某某不能得到应有的处分,其监护人是否应该为女孩的死承担代价?
就在网友们纷纷议论时,10月26日,另一起校园恶性殴打事件被爆出。
一段“学生拿砖头殴打老师”的视频在网络上流传。新京报记者25日从四川省仁寿县教体局获悉,打人者为该县城北实验初级中学初三学生,被打者是其班主任,学生殴打老师,是因被批评教育而不满其管理。当日晚间,仁寿县公安局通报称,被打教师因颅内损伤,正在医院接受治疗,打人学生被刑拘。
因不满老师管教,便对老师大打出手,这样的事件并非第一次。但与大连事件不同的是,打老师的学生在年龄上已满14周岁,按律法规定,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针对未成年人犯罪
草案规定八项矫治措施
前不久,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在北京举行。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等一批社会高度关注的法律草案,在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提请审议。
其中,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拟实施分级预防,细化教育矫治措施。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明确将未成年人的偏常行为分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和犯罪行为等由轻及重的三个等级,并分别规定了相应的干预或矫治措施。
修订草案明确,不良行为是指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不予干预会日益严重的行为,包括吸烟、饮酒;多次旷课、逃学;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沉迷网络以至于影响正常学习和生活等9种。
严重不良行为指严重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
为解决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因年龄原因不予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同时又缺乏跟进的矫治措施,导致很多未成年人一犯再犯直至走上犯罪道路的问题,草案规定了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的8项过渡性教育矫治措施。
8项过渡性教育矫治措施
1.予以训诫;
2.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3.责令具结悔过;
4.责令特定期限内定期报告思想状况和活动情况;
5.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与特定人员交往或者出入特定场所;
6.责令接受心理辅导、矫治或者其他治疗;
7.责令接受未成年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观护帮教;
8.责令遵守其他促进未成年人遵纪守法的要求。
草案还规定,对严重不良行为情节恶劣或者拒不配合、接受上述规定的教育矫治措施的未成年人,可以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专门学校可以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采取必要的约束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矫治。
未成年人极端犯罪如何治?
其实,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一直都是大家关注的重点。
今年两会期间,不少代表委员就曾提出了相关建议——
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刘守民认为,应该通过运用大数据的手段,分析梳理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从根源上进行加强管理。他强调:“要通过已经发生的个案来检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和措施,是否得到有效落实和执行。”
全国政协委员冯远征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未成年人犯罪,很大程度是因家长失职。他认为,未成年人触犯法律,家长也应担责。
此外,还有一些专家也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和观点——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教育部“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研究”项目主持人任海涛建议,从法律实践角度看,可以探索建立“恶意补足制度”,也就是说,如果一个孩子,明知道“不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基于此种恶意实施犯罪行为的,应当对这样的行为人比照法定年龄降低要求,这个也是国外已经存在的制度。
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认为,公众并不是一味要求对未成年人施以重刑,但把明显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孩子直接放归社会,超出了公众的接受范围,就是一种不负责任。
王金海认为,还应该参考针对精神病人等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的管制措施,制定一些临时措施,起码不要把这些存在严重犯罪行为的未成年“杀手”直接放归社会,否则,他们极有可能给社会带来更大的危害。
从教育层面来看,面对类似事件,除了家庭教育要引以为戒外,学校教育更应积极防范。
中小学正是心理养成的重要阶段,学校应定期开展心理健康知识讲座,普及心理健康常识等,引导学生乐观积极地人生态度。此外,关注教师成长,营造和谐的教学氛围也是校长的必要责任。
对此,您怎么看?欢迎下方留言。
图文排版:李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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