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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国务院:教育类硕士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公费师范生免试认定教师资格

校长会 2021-06-10



(全文共1977字,阅读大约需要5分钟)






国务院常务会议8月17日召开,会议决定推进师范毕业生免试认定教师资格改革,由院校考核教学能力。允许教育类硕士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公费师范生免试认定教师资格。






随着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推进与教育事业的发展,社会对于教师队伍要求的重点已经逐步由数量转向质量,教师的角色定位也已经不再是权威式的知识传递者,而向学生学习的推动者与鼓励者转变。

教师资格制度改革应立足于提高教师质量的初衷,致力于严把教师队伍的入口关,通过建设高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但教师资格制度改革所牵涉的并不仅限于该项制度本身,教师教育、师范院校的定位以及教师专业发展等问题都关联其中,在改革的推进过程中,相关“附属性问题”也随之显现。

归根结底,教师资格制度改革面临着既要将合适的人才纳入教学团队,保证教师素质,又要兼顾群体间、专业间差异的问题,因此,科学合理地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对于我国教师培养与高素质教师队伍的打造具有重大意义。

接下来,让我们一起回顾一下新中国成立以来师范教育与教师资格制度的历史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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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至二十世纪 70 年代,我国师范教育的发展经历了初期的调整与随后的停滞时期。改革开放以来,师范教育才在全国各方面的恢复重建工作的大潮中重获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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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 年4月,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重新确立了发展师范教育对建设教师队伍的决定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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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第四次全国师范教育工作会议在总结师范教育发展经验的基础上,明确了师范教育在整个教育体系中的地位与任务,并进一步提出建立健全师范教育体系的构想目标,师范教育在党的正确方针的指导下逐渐恢复和发展起来。随着师范教育体系的日益完善,教 师资格的获取也随之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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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 年颁行的《义务教育法》将教师资格的获取与学历层级相结合,并在法定意义上明确了师范院校作为师资培养的主体定位,教师资格的相关工作开始走向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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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对教师资格的获取条件做了进一步细化,规定我国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并详细确定了获取包括幼儿园、中小学以及高校在内的各级教师资格的具体要求,不满足学历要求的公民,可以通过考试获取教师资格。


两年后,《教师资格条例》出台,教师资格的获取条件 与程序得以进一步明确,教师资格制度在原有构想的基础上逐渐明晰并最终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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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年 9 月颁布的《教师资格条例 ( 实施办法) 》对教师资格认定的条件、申请程序以及教师资格证书的管理措施做出了具体规定,使得教师资格的获取更具操作性。


次年,教育部颁发了《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对教师资格证书的制度、规格、主要内容、认定机构、管理机构、证书用途、收回制度等都做了详细的界定,是我国第一次针对教师资格证书制定的规定。自此,教师资格的相关事宜逐渐由宏观框架的构建走向具体的程序与办法的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体系日益规范化、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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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出台,教师资格制度改革开始起步。教师资格考试由各省自主组织考试改为全国统考,在部分地区先进行试点工作,并逐步推开。


同年10月,浙江、湖北两省作为试点区域率先启动改革,打破了教师职业作为“铁饭碗”的固有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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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教育部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和《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规定“教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分是教师资格认定制度,大体上包括对申请人教师资格考试成绩、普通话水平、思想品德以及身体素质等方面的认定,认定合格后申请人即可获取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三部分是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由相关单位对入职的教师的从业资格进行定期的核查,并以五年为一周期定期注册教师资格,未注册或者不能通过核查的在职教师将被淘汰。


结 尾



教师资格制度改革应切实致力于教师质量的提升,并在此前提下兼顾群体间的公平性,既不能因效率而废公平,也不可因追求公平而舍弃效率,真正推进教师资格制度的科学化与合理化,为形成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提供制度保障。

允许教育类硕士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公费师范生免试认定教师资格,意味着教师资格制度改革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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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 | 江光满客衣
排版 | 虫子
作者 | 李 朦 胡志坚 聊城大学 教育科学学院
来源 | 《教育导刊》2019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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