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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 | 劳动者权益保护问答系列③

陈治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订阅号 2022-12-06



2021年第3期
by   重庆五中院







入职公司时,公司提出给我三个月试用期,但未和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约定劳动合同期限,是否有效?

未订立正式劳动合同而只约定劳动者试用期的,属于无效约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是否应该为我缴纳社会保险费?

自用工之日起劳动者即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一经建立,用人单位就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试用期并非独立于劳动关系以外的期间,因此,即使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费。



试用期内,公司解除了和我的劳动关系,我能否要求公司向我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否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取决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如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解除劳动关系的,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我的试用期快结束了,公司提出延长我的试用期一个月,我能否拒绝?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者的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再次约定试用期。



法律直通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图源网络

编辑:渝五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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